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管理條例 (2011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98號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持和提高國防科研生產能力,加強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管理,保障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工關鍵設備設施,是指直接用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重要的實驗設施、工藝設備、試驗及測試設備等專用...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8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0號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促進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適用...
第一條為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guī)范移動互聯(lián)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是指移動智能終端中運行的應用程序收集、存儲、...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guī)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2012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營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 (2010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1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海關事務擔保,提高通關效率,保障海關監(jiān)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當事人向海關申請?zhí)峁?,承諾履行法律義務,海關為當事人辦理海關事務擔保,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于外國 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的規(guī)定 (1986年10月31日國務院批準 1986年12月1日海關總署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外國駐中國使館(以下簡稱使館)運進運出公務用品,使館人員運進運出自用物品,除有雙邊協(xié)議按協(xié)議執(zhí)行外,...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5號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網調度管理,保障電網安全,保護用戶利益,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網調度,是指電網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為保障電網的安全、優(yōu)質、經濟運行,對電網運行進行的組織、指...
法律援助條例 (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78號發(fā)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zhàn)、執(zhí)勤、訓練等項任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藥和軍事技術器材。 第三條 民兵武器裝...
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對企業(yè)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yè)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yè)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公布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jié)約與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2014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6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本規(guī)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的通知》(國發(fā)〔2000〕34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
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2號公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事業(yè)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
國防專利條例 (2004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8號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有關國防的發(fā)明專利權,確保國家秘密,便利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國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適應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防專利是指涉及國防利益以及對國防建設具有潛在作用需要保密的...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2009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wěn)步推進民用機場發(fā)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機場的規(guī)劃、建設、使...
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1月15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醫(y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管理品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