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qū)時XX庭業(yè)主委員會訴林某潔、深圳市中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
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對違章搭建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管理規(guī)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根據(jù)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guī)定,將剪力墻打掉會減少梁的厚度,對房屋的結構和安全產生影響和危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業(yè)主可以設立業(yè)主大會,選舉業(yè)主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yè)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及管理規(guī)約。
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guī)定飼養(yǎng)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yè)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管理規(guī)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yè)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索引】
一審:(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4號(2013年4月1日)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在進行房屋二次裝修時,不顧管理處的勸阻、制止,強行拆除了時XX庭小區(qū)1棟2F房的廚房小陽臺處的剪力墻,擴寬了原設計為空調位的地方,使其成為自己家的私有陽臺。被告在上述事宜還未完畢的情況下,于2011年11月3日又擅自在時XX庭小區(qū)1棟2F房外墻(承重墻)鉆孔,并在沒有向有關部門申報的情況下將此墻上原有的窗戶改為大門。截止到12月20日,被告仍未對為該行為進行改正。被告在裝修過程中的一系列侵權行為不但與時XX庭小區(qū)的原設計圖紙所設計的用途相違背,而且使得房屋的主體結構受到了嚴重威脅。此外,被告侵占了其他業(yè)主的公共空間。被告以上的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據(jù)此,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損害時XX庭小區(qū)1棟共用承重墻、剪力墻以及侵占公用空間的侵害行為;2、被告恢復被其侵害的時XX庭小區(qū)1棟共用承重墻、剪力墻的原狀。修復方法為由被告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對時XX庭小區(qū)1棟2F房屋按其原有設計進行修復,并以房屋質檢單位對修復的涉案房屋進行合格驗收為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3、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造成時XX庭小區(qū)1棟實用價值減少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最終以法院指定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確定賠償數(shù)額);4、判令被告在深圳特區(qū)報上向時XX庭1棟的全體業(yè)主公開賠禮道歉;5、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遞交撤回訴訟請求申請書,申請撤回要求被告深圳市中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某潔答辯稱,1、原告時XX庭業(yè)委會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原告不符合“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一條件,并不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另外根據(jù)《物業(yè)管理條例》賦予業(yè)委會的職責中,并未包含代表全體業(yè)主訴訟的權利,原告就本次訴訟未召開任何形式的業(yè)主大會,屬于程序違法。2、被告名下物業(yè)時XX庭1棟2F在裝修過程中合法合規(guī),根據(jù)建設部頒發(fā)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被告未受到任何區(qū)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的任何形式的違規(guī)通知和處罰,原告所述的侵權事由沒有客觀依據(jù)、純屬主觀臆斷。3原告起訴狀多處陳述捏造和歪曲事實,請求裁定原告依法定程序召開臨時業(yè)主大會并在會上向被告道歉。
被告深圳市中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我司未與林某潔簽訂裝修合同,也未參與涉案房屋的裝修施工,請求駁回對我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被告林某潔是涉案住宅小區(qū)時XX庭(原名鵬景花園)1棟2F房屋的所有權人。2011年10月28日,被告對該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拆除了該房屋廚房小陽臺處的剪力墻,擴寬了原設計為空調位的地方,使其成為自己家的私有陽臺。2011年11月3日,在該房屋外墻鉆孔,將此墻上原有的窗戶改為大門。裝修工程已于2011年12月底完成。在被告裝修過程中,涉案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深圳市三九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時XX庭管理處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告發(fā)出《整改通知》,內容為:“時代軒2F業(yè)主:經我處巡查貴戶在二次裝修時,貴戶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及違規(guī)拆除剪力墻。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定此行為屬違章建筑,現(xiàn)要求你三日內恢復原狀。若您的私自改建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責任將由貴戶承擔?!?011年11月4日,被告出具《承諾書》,內容為:“由于不了解大廈結構,誤將現(xiàn)房屋東面窗戶下方鉆了兩個孔,幸得小區(qū)管理處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隨后街道安檢辦和管理處工作人員趕赴現(xiàn)場勘察,確認為承重墻體。為了居住安全,我們接受管理處的整改意見和建議,承諾將打孔墻面恢復原狀?!?/p>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司法鑒定申請書》,申請對涉案房屋的裝修就下列事項進行鑒定:1、被告在裝修過程中拆除的廚房小陽臺處墻體、書房處墻處的類型(即屬于承重墻、剪力墻還是其他墻體)、作用及是否屬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2、所拆除墻體是否屬于法律法規(guī)禁止改建的范圍;3、改建行為對墻體造成的損害程度、該墻體現(xiàn)安全程度及整棟房屋因此造成的貶值損失。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依法委托深圳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評鑒事務所對涉案房屋的裝修進行鑒定,鑒定內容為:1、福田區(qū)時XX庭1棟2F房裝修工程是否符合裝修規(guī)范;2、有無損害承重墻、剪力墻?如有損害確定修復方案;3、根據(jù)修復方案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為多少?4該損害是否造成整棟房屋使用價值的減少,如有減損情形,金額為多少等事項進行評估鑒定。2012年10月24日,該事務所作出2012SZJY92646號《時XX庭1棟2F房裝修工程勘驗報告》,結論如下:1、時XX庭1棟2F房裝修中在⑧軸與F~E軸位置拆除窗及窗下的剪力墻,不符合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在⑤~⑥軸與F~G軸位置拆除窗及窗下的紅磚墻,不符合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2、時XX庭1棟2F房裝修時拆除了⑧軸與F~E軸位置的窗下的剪力墻;3、修復方案為恢復原狀;兩項修復費用合計為18868元。在法定異議期內,原告及被告林某潔均對《時XX庭1棟2F房裝修工程勘驗報告》提出異議。原告認為,該報告對涉案房屋裝修行為是否符合裝修規(guī)范、有無損害承重墻、剪力墻、根據(jù)修復方案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進行了鑒定,但對于損害造成整棟房屋使用價值的減少沒有進行鑒定。被告認為,1、鑒定結論毫無依據(jù),歪曲事實;2、評估報告弄虛作假;3、未按照當事人和法院的鑒定要求進行鑒定;4、蓄意擴大門窗尺寸,導致結論錯誤和修復評估費用增加;5、鑒定收費標準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明顯過高。經本院向鑒定機構質詢,鑒定機構于2012年12月5日出具《關于時XX庭1棟2F房裝修工程勘驗報告異議的答復》,內容為,經鑒定專家組討論研究,現(xiàn)就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作如下答復:(一)關于“鑒定結論毫無依據(jù)、歪曲事實“的問題。在⑧軸與F-E軸位置,原設計為窗,不是門的位置。附件中的鵬XX園(時XX庭)的剪力墻圖,只畫了③軸-⑤軸,是對稱結構,③軸與⑧軸對稱,其LL13洞口的洞底標高為H+0.5(2、3層),標高是以米為單位,其意思是剪力墻從混凝土樓面計起,高出500㎜。從原告提供的當時被告裝修時拍的相片,也清楚顯示窗下為鋼筋混凝土。⑤軸-⑥軸與F-G軸范圍內,窗(飯廳的窗)改為門,窗改門后,可直達雨水緩沖區(qū)(封閉)。二、關于“評估報告弄虛作假”的問題。鑒定專家組由傅某生、周某民、王某三位高級工程師組成,由于多次更改現(xiàn)場查勘日期,王某高級工程師在2012年9月28日當天因出差,未能到現(xiàn)場,后續(xù)分析、研討工作全部參與,并簽字。三、關于“未按照當事人及法院的鑒定要求進行鑒定”的問題。我方按照法院委托鑒定通知書中1-3項要求進行,第4項屬于無形資產評估,在鑒定方案計劃書中已明確只做1-3項,同時也與法院進行過溝通。四、關于“蓄意擴大門窗尺寸,導致鑒定結論錯誤和修復費用增加”的問題。門窗尺寸在現(xiàn)場測量,雙方當事人及法官、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被告提供附件中的測量方法是錯誤的,預留洞口尺寸要比門窗尺寸大,一邊要預留20-30㎜;由于工程量小,是按項計費,修復費用與門窗尺寸沒有直接關系。五、關于“鑒定收費標準不符合法律程序,明顯過高”的問題。鑒定收費標準在“鑒定確認表”中,已注:當事人本著自愿原則,參閱評鑒所收費標準,對以上申請鑒定內容已確認無異議,即接受我單位質量鑒定實施方案及其他收費標準。綜上,經專家組討論認為,鑒定報告符合專業(yè)性、科學性,并維持原鑒定結論。2012年12月27日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時,鑒定機構專家組成員傅某生到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和法庭調查,其稱剪力墻主要是承重,剪力墻打掉會減少梁的厚度,至于拆除剪力墻對建筑物所產生的定量影響需要電腦來進行具體數(shù)據(jù)分析,但從定性看確實是對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有影響的;鑒定報告之所以未對房屋的減損價值進行鑒定,是因為這方面屬于無形資產評估,該所沒有這方面的鑒定資質。原告預付了鑒定費用22939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做出(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林某潔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恢復深圳市福田區(qū)時XX庭小區(qū)1棟2F房共用承重墻、剪力墻的原狀并承擔修復費用18868元;二、準許原告深圳市福田區(qū)時XX庭業(yè)主委員會撤回對被告深圳市中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區(qū)時XX庭業(yè)主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承擔1150元,被告林某潔承擔1150元;鑒定費22939元,由被告林某潔承擔。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為區(qū)分所有建筑物內涉及業(yè)主共有權的特殊侵權糾紛。爭議焦點在于:一、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被告林某潔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業(yè)主可以設立業(yè)主大會,選舉業(yè)主委員會。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對違章搭建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管理規(guī)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因此,原告作為涉案住宅小區(qū)的業(yè)主委員會,對被告林某潔的違章搭建行為有權提起訴訟,并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被告林某潔辯稱原告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不能提起本案訴訟,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林某潔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本院涉及到專業(yè)技術問題,在審理過程中,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和案件審理需要,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涉案房屋的裝修進行了鑒定,在雙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后,本院又依法向鑒定機構質詢及傳喚鑒定人員到庭進行質詢和接受調查,經審查,上述鑒定報告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的異議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采信該鑒定報告,以此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根據(jù)鑒定結論,被告林某潔在對涉案房屋進行二次裝修過程中,在⑧軸與F~E軸位置拆除窗及窗下的剪力墻,在⑤~⑥軸與F~G軸位置拆除窗及窗下的紅磚墻,不符合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而剪力墻主要是承重,剪力墻打掉會減少梁的厚度,定性看確實是對房屋的結構和安全產生影響和危害,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潔停止損害時XX庭小區(qū)1棟共用承重墻、剪力墻以及侵占公用空間的侵害行為,鑒于涉案房屋的裝修工程已于2011年12月底完工,侵權行為已經完成,而被告未再實施新的侵害行為,故本院僅就該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進行確認,但不作出具體的判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潔恢復原狀并承擔修復費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經鑒定機構確定修復費用為18868元,應由被告林某潔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潔賠償因其侵權行為造成時XX庭小區(qū)1棟使用價值減少的經濟損失10萬元,因該鑒定事項屬于無形資產評估,本案中本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具備該鑒定事項的鑒定資質,目前亦不能確定被告林某潔的侵權行為就一定會造成涉案1棟房屋價值減損,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潔在報紙上向時XX庭小區(qū)1棟的全體業(yè)主公開賠禮道歉,鑒于本案在本質上屬于財產侵權糾紛,不屬于人身權糾紛,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申請撤回要求被告深圳市中X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系其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且也無證據(jù)證明該公司在本案中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本院予以準許,但不再另行制作裁定書。
案例注解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業(yè)主可以設立業(yè)主大會,選舉業(yè)主委員會。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業(yè)主大會和業(yè)主委員會,對違章搭建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管理規(guī)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因此,住宅小區(qū)的業(yè)主委員會有權對住宅小區(qū)業(yè)主的違章搭建行為提起訴訟,并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主體資格。
在住宅小區(qū)業(yè)主裝修工程侵權案件中,另一個關鍵問題是業(yè)主的裝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這時往往涉及到專業(yè)技術問題,需要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涉案房屋的裝修進行鑒定,必要時向鑒定機構質詢及傳喚鑒定人員到庭進行質詢和接受調查。在鑒定機構作出鑒定報告后,要進行審查,只有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的鑒定報告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關于建筑物承重墻的相關法規(guī),主要有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本案中,剪力墻主要作用是承重,侵權人損壞建筑物承重結構,從定性看確實會對房屋的結構和安全產生影響和危害,已經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裝修侵權行為在案件審理階段已經完成,對于當事人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法院宜僅就侵權行為的違法性進行確認,不宜再作出具體的判項。若被侵權人要求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房產使用價值減少的經濟損失,因該鑒定事項屬于無形資產評估,法院要認真審核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并確定侵權行為是否一定會造成涉案房產價值減損。若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恢復原狀并承擔修復費用,只要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根據(jù)鑒定機構確定的修復費予以支持。對于業(yè)主委員會訴請侵權人在公開場合賠禮道歉的請求,因本案實質上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并不涉及人身權糾紛,該請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應不予支持。
此外,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侵權的案件中業(yè)主委員會往往要求負責施工的裝修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此時若有證據(jù)證明裝修公司與業(yè)主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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