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務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在線等急).jpg)
1、“農村財務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目前的農村財務管理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而是政府的政策文件決定。
2、支部書記是黨委系統的職務,是黨委的書記、應當是主管村內黨的事務;居主任是村民選舉的、應是主持村里的“政務”,所以按規(guī)定應是居主任和居委會共同管理村里的具體事務。 但現實中是支部書記說了算的多。
3、“在這樣的情況下,支部書記還有沒管理居委財務公章和簽字的權力?”:(1)據我所知,河北現在實行的村財鎮(zhèn)管,村級財務應是由鎮(zhèn)農經站管理的吧?支部書記或居主任有村財務的簽字權?(2)按您所說,選舉前您應是村支書和居主任一身兼,所以選舉前您對村里開銷的簽字權吧?(3)如果按規(guī)定,應當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開支的簽字權,可現實中各村一般都是支書說了算,上邊也很少有人追究,至于您的村如何辦,建議支書和主任協商,只要村里沒意見、鎮(zhèn)農經站可能不會管。
1、“農村財務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目前的農村財務管理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而是政府的政策文件決定。
2、支部書記是黨委系統的職務,是黨委的書記、應當是主管村內黨的事務;居主任是村民選舉的、應是主持村里的“政務”,所以按規(guī)定應是居主任和居委會共同管理村里的具體事務。
但現實中是支部書記說了算的多。
3、“在這樣的情況下,支部書記還有沒管理居委財務公章和簽字的權力?”:
(1)據我所知,河北現在實行的村財鎮(zhèn)管,村級財務應是由鎮(zhèn)農經站管理的吧?支部書記或居主任有村財務的簽字權?
(2)按您所說,選舉前您應是村支書和居主任一身兼,所以選舉前您對村里開銷的簽字權吧?
(3)如果按規(guī)定,應當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開支的簽字權,可現實中各村一般都是支書說了算,上邊也很少有人追究,至于您的村如何辦,建議支書和主任協商,只要村里沒意見、鎮(zhèn)農經站可能不會管。
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既賦予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相應的權力,也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相應的責任。如果因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的過失,未能發(fā)現和揭示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誤,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故意錯報,造成了經濟損失,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這就是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1.過失責任
所謂過失,是指專業(yè)人員在履行法定義務時未能克盡職守,未能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謹慎,以致給他人造成損失。對于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而言,過失主要是指未能遵循專業(yè)標準執(zhí)行任務。
2.欺詐責任
欺詐是以欺騙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過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對于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而言,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審單位有重大錯誤卻加以虛假陳述,而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把好四關,做好農村財務帳前審計工作
l、票據管理關。
票據是會計記帳的重要依據和憑證來源。加強票據管理,從源頭上保證了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嚴肅性。近年來我鎮(zhèn)狠抓了農村會計票據管理工作:一是對收、支出和轉帳憑證,必須使用由市經管部門統一監(jiān)制的票據,實行統一領取,做好登記備案。二是各村購買物品及辦公用品必須向售貨方索取稅務部門統一監(jiān)制的發(fā)票,既保證了票據的真實性,又堵住了國家稅源流失。三是各級面向村級的收費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和內部往來票據。四是村級面向農民的“一事一議”收費,必須使用由農民負擔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制的”一事一議”收費票據。對票據使用不合理的單據,經管部門一律不予入帳,保證了票據使用的嚴肅 。
2、資料審計關。
對各村提供的會計資料要嚴格審查。一是看各村提供的帳簿是否齊全,二是審查會計憑證及會計資料。審查會計資料是否真實,開支是否合理,經辦人、村書記、主任是否簽字,村理財小組是否蓋章。重大事項的開支是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對不合理的開支和手續(xù)不全的憑證堅決不予審計入帳。
3、財產清查關。
將被審計的會計憑證、賬簿等核算資料核實后,要認真做好帳目核實和財產清查。耍搞好固定資產、庫存物資、往來銀行存款及庫存現金的清查核對盤點工作,做到帳實相符,確保審計工作的完整準確。
4、事后監(jiān)督關。
為保證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要認真做好審計結束后備項工作的落實。審計工作結束后,耍寫出審計報告,做出審計處理意見,做好審計記錄,并抓好審計處理結果的落實,針對做出處理的問題搞好跟蹤調查,確保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堅持業(yè)務培訓,提高業(yè)務技能。
二、切實抓好樹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
l、明確審計對象和重點。
(1)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的主要對象是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委會成員。對當年即將進行村委會換屆的村要進行離任審計,對已完成換屆選舉的村要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審計。(2)審計重點是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主要有集體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管理;土地發(fā)包、承包;專項資金管理;財務公開。同時,各地耍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黨委、政府和農民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2、加強業(yè)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業(yè)務素質。
提高審計質量的關鍵是人,要對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不斷拓寬審計人員的知識面,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業(yè)務技能。通過業(yè)務培訓,使審計人員的業(yè)務知識得到及時更新,以適應不斷發(fā)展的新形勢。隨著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近年來村級集體資產越來越多,村干部在任期間掌管的經濟權力也越來越大。土地征用與補償、計劃生育、退耕還林還草、良種補貼、救災款物發(fā)放、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等等不僅與村干部息息相關,而且也關系到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村干部的財務是否存在問題也就成了農民關注的熱點。
3、對到屆或調離的村干部經審計沒有經濟問題的,方可參加換屆選舉或調離他任;對有經濟問題的,跟蹤追究責任。
在不斷深化村務公開工作的同時,及時對村干部進行審計,做到”財務家底盤清,各項收支結清”,不僅能加強對村干部的監(jiān)督和管理,遏制腐敗,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也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通過開展離任村干部審計,還可還清廉干部的清白,讓村民心里明白,解除許多疑慮。更重要的是能使新上任的村干部解放思想、輕裝上陣地接續(xù)工作,帶領村民全力投入火熱的新農村建設之中。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guī)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yè)部、監(jiān)察部以農經發(fā)〔2011〕13號印發(fā)。
該《規(guī)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qū)(居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jiān)督。
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并指導、幫助、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公開。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jiān)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數依村規(guī)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3至5人;村干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 (一)財務計劃 1.財務收支計劃; 2.固定資產購建計劃; 3.農業(yè)基本建設計劃; 4.公益事業(yè)建設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計劃; 5.集體資產經營與處置、資源開發(fā)利用、對外投資等計劃; 6.收益分配計劃; 7.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的其他財務計劃。
(二)各項收入 1.產品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等集體經營收入; 2.發(fā)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入; 4.“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 5.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款項; 6.上級專項補助款項; 7.征占土地補償款項; 8.救濟扶貧款項; 9.社會捐贈款項; 10.資產處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 1.集體經營支出; 2.村組(社)干部報酬; 3.報刊費支出; 4.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衛(wèi)生費、治安費等管理費支出; 5.集體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7.征占土地補償支出; 8.救濟扶貧專項支出; 9.社會捐贈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項資產 1.現金及銀行存款; 2.產品物資; 3.固定資產; 4.農業(yè)資產; 5.對外投資; 6.其他資產。 (五)各類資源。
包括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涂、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 (六)債權債務 1.應收單位和個人欠款; 2.銀行(信用社)貸款; 3.欠單位和個人款; 4.其他債權債務。
(七)收益分配 1.收益總額; 2.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 3.提取福利費數額; 4.外來投資分利數額; 5.成員分配數額; 6.其他分配數額。 (八)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規(guī)定的公開內容進行逐項逐筆公開。
下列事項,應當專項公開: (一)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 (二)集體資產資源發(fā)包、租賃、出讓、投資及收益(虧損)情況; (三)集體工程招投標及預決算情況; (四)“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使用情況;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開一次,具體公開時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統一確定。
對于多數成員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固定的公開欄進行財務公開。同時,也可以通過廣播、網絡、“明白紙”、會議、電子觸摸屏等形式進行輔助公開。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內容必須真實可靠。財務公開前,應當由民主理財小組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財務公開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簽字后公開,并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后,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答復解決;一時難以答復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村兩級要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搜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并妥善保存。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內容及審查、審核資料,成員意見、建議及處理情況記錄等。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jiān)督權: (一)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jiān)督權: (一)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
(1)報賬。
村莊理財結束后,由村報帳員填制報賬單,將審理合格的原始單據報結算大廳。 (2)會賬。
每月定期分片將村報帳員集中到經管中心會賬,由記賬員負責指導村報帳員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村莊相關登記簿。 (3)對賬。
在會賬日,由記賬員將村莊上月的財務情況反饋到村,并與村報帳員相互核對上月各自的賬、簿,核對正確后,相互蓋章,做到賬簿相符、賬賬相符,防止脫節(jié)。 (4)記賬。
由記賬員按照審核后的記賬憑證進行微機錄入、輸出和備份。記賬憑證、月報表等按月打印,會計賬簿按年打印,并實行嚴格的保密和安全制度,操作口令不得隨意泄露,每月進行一次備份,防止資料損壞或丟失。
(5)復核。由復核員對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月報表、會計帳簿等進行審核。
(6)公開。記賬員每月對原始憑證審核無誤后,由村報帳員逐筆填寫財務公開牌,在公開欄張榜公布。
農村信用社貸款所需條件: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yè)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xù); 3、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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