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律法規(guī)).jpg)
我國現(xiàn)行反恐法制還存在立法格局不科學、反恐原則缺失、基礎概念不明確、刑法反恐重心偏移、反恐程序立法空白、人權保護不力和執(zhí)法體系不完備等問題,我國應構建“以憲法為依據(jù),以反恐怖法為主導,諸法配合”的反恐立法新格局,確立法治和人權、標本兼治、國際合作與中國特色相結合等反恐基本原則,厘清恐怖主義基礎概念,在刑法中增設恐怖行為罪、明確規(guī)定特殊的反恐程序、加強反恐中的人權保護并不斷完善反恐執(zhí)法體系,推動反恐領域國際法制與中國法制的良性互動。
來自: 中國反恐法制的現(xiàn)狀、問題與對策研究【英文標題】A Study on China'S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Article_Info.asp?Id=117688【作者】尹生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 【期刊名稱】《當代法學》【期刊年份】2008【期數(shù)】第3期 總第129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xié),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 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chǎn),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xiàn)其政治、意識形態(tài)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chǎn)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xié)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zhàn)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jīng)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fā)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 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tǒng)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qū)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jù)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軍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j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xié)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jù)本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于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chǎn),應當立即予以凍結,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chǎn)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
對于在判決生效后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
單位違反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
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二條:
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對賓館、車站等企業(yè)單位進行處罰的案例
1、2018年2月5日,平頂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對蘊海建國大酒店進行復查時,發(fā)現(xiàn)該酒店未按前期下達的在《責令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按規(guī)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的情況。
后新城分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對該酒店處十萬元罰款,并分別對當班經(jīng)理李某、前臺接待韓某各處一千元罰款。
2、2017年10月8日,新鄉(xiāng)市原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對公園世紀大酒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酒店未按規(guī)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存在一人登記多人住宿的情況。
對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10月9日,原陽縣公安局民警對該酒店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其拒不按照前期下達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依然存在一人登記多人住宿的情況。
原陽縣公安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對該酒店處十萬元罰款,并負責人趙某處五千元罰款。
3、2017年9月29日,洛陽市欒川縣公安局反恐大隊對欒川縣運昌汽車站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汽車站存在未核驗旅客身份信息、未對旅客攜帶包裹進行安全檢查的情況,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
10月13日,反恐大隊對該汽車站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其拒不按照前期下達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核驗旅客身份信息、未對旅客攜帶包裹進行安全檢查的情況。
后欒川縣公安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該汽車站處二萬元罰款,并對其負責人付某處一千元罰款,對售票員閆某、安檢員崔某分別處五百元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河南通報違反《反恐怖主義法》典型案例
本條規(guī)定,本法的立法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
雖然我國《憲法》對反對恐怖主義、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沒有專門規(guī)定,但是,我國《憲法》的下列規(guī)定均是制定本法的依據(jù):《憲法》序言中“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nèi)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jīng)確立,并將繼續(xù)加強。
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的規(guī)定,第1條第2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規(guī)定,第4條“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jù)各少數(shù)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加速經(jīng)濟和文化的發(fā)展。
各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qū)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的規(guī)定,第5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guī)定,第27條第2款“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jīng)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的規(guī)定,第28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zhèn)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jīng)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規(guī)定,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規(guī)定,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的規(guī)定,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的規(guī)定,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的規(guī)定,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規(guī)定,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規(guī)定,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規(guī)定,第5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的規(guī)定,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的規(guī)定,以及第67條、第80條、第89條中有關緊急狀態(tài)的規(guī)定等。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p>
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p>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后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lián)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制作、散發(f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恐怖主義(terrorism),泛指國際社會中某些國家,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恐怖手段,企求實現(xiàn)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的9,11事件主張和行動。 恐怖主義與刑事犯罪的國際恐怖活動(就是指國際罪犯在跨國過程中...
1.我國在反恐、處突及其他法制、法治方面所有永遠亟待解決的問題 處突維穩(wěn)是國家運用軍事力量的重要方式,也是武警部隊遂行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的基本實踐。認識和把握處突反恐中政治工作的特點規(guī)律,充分發(fā)揮其作戰(zhàn)功能和服務保證作用,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
根據(jù)《反恐法》第七十二條 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