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期屆滿后,因張三未收到借款本息,與甲公司溝通無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查,甲公司有股東甲和乙,借款發(fā)生時,由二人簽字的公司章程載明,二人的出資時間均為2021年12月31日,但是借款發(fā)生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延長了二人的出資時間,那么,二人能因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上記載的出資認繳期限并未屆滿而免責嗎?
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雖然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債權人亦享有期待權利。由于案涉借款事宜發(fā)生于2018年12月,而此時工商登記中載明:甲公司股東甲、乙二人的出資認繳期限為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在借款事宜發(fā)生及甲公司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張三可以期待甲公司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屆滿時,以股東的出資獲得還款。 因此,不論股東是否有證據證明其以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其他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辦理了認繳期限變更的手續(xù),因該變更發(fā)生在張三與甲公司的債權債務產生后,且是在未經債權人張三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實質損害了債權人張三的期待利益,故作為甲公司的股東不能據此免責。
2014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時,如何追加股東作為被執(zhí)行人?目前,關于審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三)已作出若干條規(guī)定,但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變更股東為被執(zhí)行...
朋友和他人一起成立公司,一共三個股東。公司成立后,在約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前,其中一名股東提前繳納了出資。此后不久,因公司經營不善,股東決定提前解散公司。公司對外沒有債務,清算完畢后財產略有富余。這時股東之間還是產生了爭議:已經出資的股東認為自...
在公司注冊資本制度修改為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期限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行規(guī)定。 那么,存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能否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問題。 目前的司法...
追繳股東出資糾紛,主要規(guī)定于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
追繳股東出資糾紛,主要規(guī)定于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
自從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絕大多數公司都采用了認繳制,出資期限長短不等,短則三五年,長則三十五年,當然還有更長的,這些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認繳制下,公司經營的好沒有什么問題,一旦有不能清償的到期債...
根據新公司法,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是股東認繳出資及履行義務的重要依據,其違約后果嚴重,因此把握認繳出資期限,對于股東來說至關重要。本文將重點介紹新公司法對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的規(guī)定,幫助股東更好地把握認繳出資期限。 1、新公司法對股東認繳出資期限...
來源:山東德州中院轉自公司法則裁判要旨1、《公司法》規(guī)定的認繳制度規(guī)定公司股東認繳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在公司經營發(fā)生重大變化,償債能力快速降低的時候,債權人應當可以要求認繳未到期的公司股東繳納出資,用于清償公司債務;2、公司股東在登記時繳...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是否應作為清算財產 是的。一旦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也應作為清算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公...
一、法律風險按照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從而,社會上出現(xiàn)了大量注冊資本巨大、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