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發(fā)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
(6)發(fā)生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以上這些情況工期可以順延的根本原因在于,這些情況屬于發(fā)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fā)我人承擔的風險。
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是承包人的違約或都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則工期不能順延。
當發(fā)生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時,應按以下做法予以確認。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
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的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當然,工程師確認的工期順延期限應當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誤,由工程師根據發(fā)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工期定額、合同文件等的規(guī)定予以確認。
經工程師確認順延的工期應該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根據規(guī)范要求是 按人工日待班和機械待班計算。
但是實際上卻是按保函費 50X20/150=6.6萬,這種事情在工程施工中屢見不鮮,難道你還和甲方打官司,然后去拿那點賠償?你以后還混么?這點錢一個工程就賺回來了 只能是自己吃虧,多相業(yè)主訴苦。
給他個面子 以后 撈回來。
按照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
勝算肯定是有的。
可是第一點,律師費高。
(律師巴不得你打官司,越鬧得歷害越好,因為這樣他得錢更多。
)
第二點,勝了以后,執(zhí)行難。
現(xiàn)在中國的法院就算強制執(zhí)行也很老火哈。
所以總結以上幾點,最好還是不要打官司。
協(xié)商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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