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女孩發(fā)生性關系屬于強奸罪嗎.jpg)
娛樂圈的瓜常有,但是吳亦凡被爆料睡未成年人這顆瓜,還是很不尋常。
7月18日,最近一段時間一直在爆料吳亦凡的都美竹,接受采訪時進一步透露,吳亦凡以各種方式物色、誘騙年輕女性發(fā)生關系,包括自己在內的受害者遠超8人,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女生;她已經分批退回50萬元的所謂“封口費”,并做好了走法律程序的準備。
事情發(fā)展到這里,已經明顯具備了公共性,主流輿論和相關官方機構,都無法再回避了。一句話:吳亦凡的這顆瓜,熟透了。
在都美竹的系列爆料中,有些針對的是個人情感、糾紛、道德等層面,這些屬于私域;但是有些指控,比如“灌酒后趁對方不清醒發(fā)生性關系”已經指向性質十分嚴重的違法犯罪,且爆料還稱涉及多人甚至未成年人。這就讓該事件脫離口水,有了鮮明的公共意義。
一個開放包容的輿論場,容得下各種爆料和訴求,但是決不能揉進明明涉及法律問題和公共利益,卻又不明不白的硌人沙子。
換句話說,如果這些涉及違法犯罪的爆料是真的,這就可能是一個刑事案件,而不僅僅是一個娛樂事件。如果這些爆料全是捏造和誣陷,那么同樣構成對吳亦凡的嚴重侵權,也是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
所以,無論結果是哪一種,這一事件都是嚴肅的,需要徹查澄清的,法律的嚴肅性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是需要維護的。
耐人尋味的是,隨著爆料內容的深入,一夜之間,多個知名品牌終止與吳亦凡合作,相關宣傳內容也被刪除。這樣的操作之于吳亦凡,明顯已經開始跳出名譽性的影響,觸及到經濟利益了。
我們都知道,代言合同是再普通不過的商業(yè)契約,最講究權利和義務,這些品牌不應該、也不能夠隨隨便便解約,解約需要“師出有名”。他們恐怕已經認為吳亦凡的形象,不再符合他們對代言人的要求,并且有了充分的理由。
目前,爆料人都美竹已經對媒體表示要走法律程序。而在7月8日,吳亦凡工作室也曾發(fā)文稱,對方是無底線博取關注的炒作,對所有聳人聽聞的表述及極具惡意的中傷表示強烈譴責;已委托律師進行取證提告,并將立即訴訟、報案。
既然雙方已經達成了走法律渠道的共識,我們也期待這一事件早日進入法律程序。
正如 @吳亦凡工作室回應中的一句話,“法制社會絕不允許藐視法律的惡意造謠行為欺騙大眾,清朗健康和諧的網絡生態(tài)不容肆意破壞。”同一個常識,可以有多方表述,說法也可以有很多版本,但是真相只有一個。
另外,除了明顯涉及的法律問題,這一事件還有一個繞不開的公共話題:什么樣的人才配成為偶像?偶像和粉絲之間該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否要基于誠信、反對欺騙?這同樣值得探討。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娛樂圈也不是法外之地,明星偶像面對法治當然也沒有規(guī)避的空間。
事已至此,必須認識到:我們不是在圍觀明星,也不是在圍觀八卦,而是在圍觀法治和正義,“決戰(zhàn)吧”。
屬于強奸罪,已經是違背對方的意志使用了脅迫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另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強奸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騙女孩發(fā)生了性關系,已經違背了對方的意志,用了脅迫的手段的話,就屬于強奸罪,強奸罪有不同的程度等級,如果適合14歲以下的幼女發(fā)生關系的話,處罰是非常嚴重的。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2、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是婦女的人身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3、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觀要件:
(1)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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