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原因致勞動者人身損害,該第三人理所當然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當勞動者受傷被同時認定為工傷時,因為工傷保險賠付采取無過錯原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也有工傷賠付請求權。如上所述,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工傷補償請求權的權利基礎不同,前者實際上是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后者是對身體權、健康權的法律救濟,因此兩種請求權可以共存。
裁判要旨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原告楊文偉系寶冶公司職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寶二十冶公司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違規(guī)作業(yè),從高處拋擲鋼管,將正在現(xiàn)場從事工作的楊文偉頭部砸傷,致其重度顱腦外傷、外傷性尿崩癥等。根據(jù)寶山區(qū)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的傷情鑒定,楊文偉因工致殘程度四級。楊文偉與寶冶公司發(fā)生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經(jīng)仲裁和法院判決,寶冶公司已就楊文偉的工傷事故承擔了一定的費用。
二、根據(jù)上海第二醫(yī)科大學附屬瑞金醫(yī)院(以下簡稱瑞金醫(yī)院)的診斷治療意見,楊文偉需長期服用德巴金、彌凝片。根據(jù)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楊文偉需要護理12個月、營養(yǎng)8個月。楊文偉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1523元,受傷后減為1005元。楊文偉之子張某。系未成年人。楊文偉之母金玉琴出生于1948年5月3日,57周歲,系肢體殘疾人。
三、審理中,原告楊文偉表示:參照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原告因傷殘造成的收入損失應當按照20年計算,故將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寶二十冶公司賠償因傷殘造成的收入損失數(shù)額由161616元變更為124320元,另外將被贍養(yǎng)人(原告母親)的生活費由48000元變更為1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賠償權利人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以后,仍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F(xiàn)原告楊文偉要求被告寶二十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關于楊文偉請求賠償交通費用問題,根據(jù)寶民一(民)初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書,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償案中已判令楊文偉所在的寶冶公司賠償楊文偉交通費2520元,楊文偉沒有證據(jù)證明在本案中主張的交通費用系為治療支出的合理費用,故對其要求賠償交通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jù)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楊文偉傷后需要護理12個月、營養(yǎng),8個月,故其要求賠償護理費9600元、營養(yǎng)費4800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根據(jù)瑞金醫(yī)院的診斷治療意見,楊文偉需長期服用德巴金和彌凝片,寶二十冶公司應當支付相關費用。但瑞金醫(yī)院上述意見,僅說明楊文偉需長期服藥,并未明確服藥期限,楊文偉亦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說明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藥物費用的原因,故對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藥物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文偉之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楊文偉撫養(yǎng),楊文偉要求被告支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2200元在規(guī)定范圍內,予以支持。楊文偉母親系肢體殘疾人,亦需要楊文偉贍養(yǎng),楊文偉要求被告支付其母生活費1萬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
寶二十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后,又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該法律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其次,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jīng)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陔p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典型意義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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