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立案標準
滿足其犯罪構成的,需要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間諜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fā)展的保障,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為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為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
國家安全是通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fā)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
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人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fā)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zhàn)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fā)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yè)、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這里所說的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而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這些對象,就可認定其行為侵害了我國國家安全。
(二)間諜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策反我公職人員,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xù)(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guī)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于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里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于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秘密設立活動網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個中間環(huán)節(jié),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為,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為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需要行為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為人有否參加間謀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zhàn)時為交戰(zhàn)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里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為不以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限。行為人只要實施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三)間諜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使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guī)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并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guī)定。因此,單位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fā)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為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四)間諜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于圖財,有的出于貪戀美色,有的出于出國或探親方便,有的出于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等。無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都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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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妨害公務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所執(zhí)行;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是刑事拘留,一般1-3天,可以也延長4天,如果屬于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30日,在刑事拘留上述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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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犯間諜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犯間諜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投敵叛變罪和間諜罪的區(qū)別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投敵叛變罪的直接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間諜罪的直接客體是狹義上的國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2、犯罪客觀特征不同。投敵叛變罪是投降敵人或投奔敵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