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坪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0101刑初31號
公訴機關(guān)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志坪(曾用名張志),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北京市朝陽區(qū);1998年6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09年6月26日刑滿釋放,2011年1月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二百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務(wù)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羈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趙常忠,北京市冠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2017]9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志坪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石青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志坪及指定辯護人趙常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6月張志坪因房屋租賃事宜,與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張志坪哥哥)、劉某(張志坪嫂子)發(fā)生糾紛,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一審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意圖讓審理該案的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某、楊某等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采取打電話、發(fā)短信、當面威脅等方式,攔截、騷擾、恐嚇法官;在2016年12月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后,張志坪不滿法院判決,繼續(xù)采取打電話、當面威脅等方式恐嚇法官,其具體行為如下:
1、2016年9月9日下午17時許,被告人張志坪在本市西城區(qū)櫻桃二條即徐某法官的居住地,等待正接孩子回家的徐某,攔截法官讓其好好審理自己的案件。張志坪還曾用手機對徐某的女兒(學齡前兒童)拍照,曾持徐某女兒照片向周邊居民打聽徐某家住址。徐某于當日向西城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郭某法官匯報了有關(guān)情況并報警,白紙坊派出所隨后對張志坪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記錄在案。
2、2016年9月西城法院指派楊某法官接替徐某法官審理張志坪一案。在告知變更承辦法官時,張志坪繼續(xù)威脅、恐嚇法官,并寫入法院談話筆錄。后被告人張志坪多次打電話、發(fā)短信對楊某進行騷擾,要求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2016年12月6日,該案一審開庭后,在法庭讓其簽署文書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當眾對楊某法官進行辱罵、恐嚇,自稱知道法官住址,同時以法官被殺一事威脅楊某法官。
3、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張志坪致電最高人民法院12368的訴訟服務(wù)熱線,反映不服西城法院判決,稱若不解決訴求就要殺害承辦案件的法官。
4、2017年3月6日17時,張志坪在西城法院南區(qū)大門口滯留,要求法院解決其吃住問題,并威脅郭某法官,影響了西城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張志坪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張志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辱罵法官的行為,沒當面說要殺法官。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張志坪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張志坪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觀上具有悔過表現(xiàn);張志坪已經(jīng)年老,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張志坪訴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張志坪之兄)、劉某(張某之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受理。在一審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為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分別采取攔截、打電話、當面威脅等方式,騷擾、恐嚇審理該案的徐某、楊某法官;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后,張志坪不滿法院判決,繼續(xù)采取打電話、當面威脅等方式恐嚇法官,其具體行為如下:
一、2016年9月9日17時許,被告人張志坪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櫻桃二條徐某法官的居住地院內(nèi),等待接孩子回家的徐某,攔截法官讓其好好審理自己的案件。張志坪還曾用手機對徐某的女兒(學齡前兒童)拍照,曾持徐某女兒照片向周邊居民打聽徐某家住址。徐某于當日向西城法院民一庭負責人郭某法官匯報了有關(guān)情況并報警,白紙坊派出所隨后對張志坪進行了批評教育并記錄在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9月9日徐某報案的情況。
2、徐某居住小區(qū)的監(jiān)控錄像,證實2016年9月9日,張志坪在徐某居住的小區(qū)進行了2個多小時的蹲守,見到徐法官及孩子后,攔截法官。
3、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的一天16時許,我在西城法院南區(qū)審理完張志坪訴訟案后,我在法庭門口給家人打電話,讓家人去接孩子,我回到法庭后,張志坪對我說:“徐法官的孩子比較小啊,還真辛苦”。他說這些話,我心里不太舒服,因為正常來講沒有當事人關(guān)注法官的家庭情況,我當時就有了后顧之憂。在此后的一天早上,張志坪來法院詢問案情的時候,他說早上在法院門口看見我騎車進門了,我當時心想他對我的上下班及生活怎么這么關(guān)注,心里進一步出現(xiàn)顧慮?!痉ü袤A站(ID:gxflqwx)整理】2010年9月9日17時許,我下班接孩子回來進入小區(qū)西門后走到頭準備拐彎的時候看見了張志坪,我當時比較吃驚,他迎著我走了過來,我停下車子,孩子坐在后座上,張志坪跟我說:“徐法官,你幫幫我趕緊判吧?!彼M遗兴A,我問他如何到這里來的,來這里做什么,他說來找欠他錢的人,然后又把目光轉(zhuǎn)向我的孩子,并說孩子長得還挺好看之類的話,我當時對他的出現(xiàn)和他描述我孩子的情況產(chǎn)生很大的波動和擔心,我心想他是案子的當事人,有事應(yīng)該到法院找我,我也沒有告訴過他我家的地址,他怎么找到我家的小區(qū)呢,我心里比較恐懼,為了確保安全,我沒有跟他說太多,讓他有事到法院找我去反映,于是我騎車帶著孩子就繞到了小區(qū)東側(cè)的樓門口準備上樓,我看他沒有跟過來。當時有個院里的老太太看見我說,有個男的來咱們小區(qū)有三四天了,每天下午四五點鐘在小區(qū)里向街坊們打聽,還問街坊有個在法院上班的女的住在哪里,還給人看他手機里的1張小孩照片,問是不是法官的孩子。我聽了老太太這話,心里更加恐懼,擔心張志坪要對我及家人不利,我趕緊帶著孩子從另一側(cè)的樓門上樓了。我通過走廊窗戶看見張志坪還在院內(nèi)沒有走,我就給我們單位領(lǐng)導(dǎo)郭某打電話反映這個情況。當晚我趕到白紙坊派出所反映此情況。后來我通過查看小區(qū)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張志坪當天下午2點多就到了我們小區(qū),一直在小區(qū)等著我,大約當晚6點多離開小區(qū)。我感到十分不安,導(dǎo)致我不敢再審理他的案件,他雖然沒有直接說威脅我的話,但是說話的語氣讓我覺得他有威脅我的意思。經(jīng)院領(lǐng)導(dǎo)協(xié)商決定該案變更承辦人為副庭長楊某。
4、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的一天下午,徐某哭著給我打電話說案件當事人張志坪在她家樓下攔住她,指著自己手機里的照片說:“這是你家小孩嗎?長得挺漂亮的,我這個案子你得快點辦呀。”我聽了這事后就帶著徐法官到派出所報案。這是我第一次知道張志坪。當時徐某法官情緒激動,此事造成2天后無法開庭,之前發(fā)生昌平馬某法官被報復(fù)殺害的事件,有些女法官知道這事后比較擔心,感覺法官職業(yè)風險較大,在一定時間內(nèi)影響了庭里正常工作。
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月的一天,法官在法庭調(diào)查過程中,讓我們在法庭外面等一下,當時門沒有關(guān)緊,我在法庭外聽到法官問張志坪:“你為什么跟蹤徐某法官?”張志坪回答:“是偶遇的,如果判決對我不利,你們法院院長等著?!狈ü僬f:“你把你說的話寫下來?!边@個案子開始是徐某法官審理,張志坪對徐某法官在庭審現(xiàn)場不尊重,挑釁說:“你不就是掙錢比我多嗎?他們托人了吧?”再加上在法院聽到張志坪跟蹤徐某法官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可能是張志坪影響徐某法官審理案件了。
6、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以及在白紙坊派出所的詢問筆錄,證實2016年6月,我到西城法院南區(qū)起訴第五建筑公司。【法官驛站(ID:gxflqwx)整理】我屢次給徐某法官打電話騷擾,還尾隨她下班到其居住地騷擾她,希望采取這種方式給徐法官施加壓力,支持我的訴訟請求。2016年9月初的一天,我到西城區(qū)櫻桃二條,碰見了徐某法官及其女兒,我說:“小朋友挺漂亮的,我的案子您給我催著點,我會真心感謝您的,我現(xiàn)在沒有房也沒有錢,您每次都是告訴我和領(lǐng)導(dǎo)反映,但是一直沒有結(jié)論,也不結(jié)案。”徐法官說:“行,你來干什么?”我說:“我上這里找人要錢來了?!蔽以谛^(qū)里問附近居民徐法官的住址,因為她對我的案子有偏袒,我希望和她好好說說,我用手機拍了1張徐法官女兒在玩健身器的照片,我就是拍著玩,照片我已經(jīng)刪除了。櫻桃二條我一共去過2次。我這么做就是想以這種方式給徐法官施加壓力,希望她能夠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二、2016年9月西城法院指派楊某法官接替徐某法官審理張志坪的案件。在法院告知變更承辦法官時,張志坪繼續(xù)威脅、恐嚇法官,并寫入法院談話筆錄。后被告人張志坪多次通過電話對楊某法官進行騷擾,要求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2016年12月6日,該案一審宣判后,在簽署文書過程中,被告人張志坪當眾對楊某法官等人進行辱罵、恐嚇,自稱知道法官住址,同時以法官被殺一事威脅楊某法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西城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郭某提供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6月,西城法院受理張志坪訴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志坪跟蹤、尾隨承辦法官徐某,數(shù)次到徐某法官居住的小區(qū)打探住址及孩子情況,徐某感到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威脅,精神壓力巨大,原定的庭審被迫取消。后本案調(diào)整了新的承辦法官楊某,楊某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也多次受到張志坪不同方式的威脅恐嚇,審判工作受到了嚴重影響。
2、談話筆錄,證實2016年9月12日上午,郭某法官與張志坪談話時,告知張志坪其行為干擾了徐法官的正常生活和日常工作,法院對該案更換審判人員,張志坪稱:“如果你們判我輸了,我死了都要找你們,跟你們,我不怕。之前我是打聽到徐法官的情況的。如果法院的判決不公平,院長我也要跟蹤。”
3、庭審錄像,證實2016年12月6日,該案庭審前后,張志坪對楊某等人有威脅、恐嚇、侮辱性言語。
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張志坪曾跟蹤尾隨案件原承辦法官徐某,徐法官感覺家庭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我被確定為此案新承辦人。我也被原告張志坪恐嚇,擾亂工作秩序,被人身威脅。2016年10月我開庭審理張志坪案,張志坪打我的手機對我威脅說:“你必須判我贏,我知道你家住哪兒,我饒不了你,你等著瞧?!焙髞韽堉酒河侄啻谓o我打電話,對我進行威脅。2016年12月6日,一審宣判駁回張志坪的訴訟請求,張志坪當場表示對結(jié)果不滿,對我進行辱罵和威脅,有法庭審判紀實光盤為證。張志坪多次言語威脅,我也提高注意并提醒家人注意安全。因為2016年初昌平法院馬某法官被原告報復(fù)遇害,我們法院遇有此事也讓法官提高警惕,我在審理案件時心里也有顧忌,特別是張志坪言語中透露出的意思,讓我們在宣判時感受到壓力,擔心報復(fù)。
5、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徐某提出更換張志坪案的承辦人,院里安排了楊某法官做此案的承辦人。我和張志坪做了一次談話,告知張志坪更換了承辦人,對張志坪跟蹤徐某法官的行為進行口頭訓誡并制作了筆錄,張志坪在筆錄中稱:“如果敗訴,審判員跟,院長我也要跟”。最后他還在筆錄中簽字了。后來張志坪打我的手機說:“如果判決對我不利的話,你們就考慮后果吧?!彼螂娫挾际钦f這些話,找我和楊某法官,催開庭審判,想讓我們判他贏,如果不判他贏就讓我們等著。2016年12月份,楊某法官對張志坪案庭審宣判過程中,張志坪在法庭上用馬某的事威脅楊某。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6日,張志坪案宣判,張志坪在法庭內(nèi)言語威脅楊某法官。在宣判前,張志坪對楊某法官說:“你得好好給我判,要不我天天跟蹤你!”持續(xù)了1分鐘左右。在宣判過程中,張志坪安靜地聽取了宣判結(jié)果。楊某法官判張志坪敗訴,在宣判后,張志坪不服,起身指著楊法官謾罵道:“你真是個糊涂法官,你這是瞎判?!蔽铱吹綇堉酒涸谕徯鞋F(xiàn)場多次起身用手指著楊某法官辱罵,還對幾名法警進行了語言侮辱,后來張志坪被法警控制住了,但是他還是持續(xù)不斷地起身用手指著楊某法官辱罵。
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方、我和我愛人、楊某法官等人在進入法庭的時候,還沒有落座,張志坪就揚言說:“我是大刑出來的,如果今天對我不利,你們都等著!”他還指著楊某法官說:“他們給你多少錢,你收受多少賄賂?”法官在最終宣判后,張志坪在法庭上說法官:“你們都是糊涂法官?!狈ü僬f:“你不要污蔑法官,也不要污蔑我的同事!我們已經(jīng)就你的案子更換過法官了?!睆堉酒涸诂F(xiàn)場還罵我來著,法官現(xiàn)場嚴厲斥責他不要進行人身攻擊。后來張志坪用手晃動桌上的銅牌,并說:“我要砸你們所有的人。”法官當時讓我們趕緊簽字,不要理會張志坪,我們就在相關(guān)文書上面簽字,我看見張志坪走到審判席旁用手指著楊某法官說:“糊涂法官,糊涂法官?!睆堉酒寒敃r還沖著現(xiàn)場的法警挑釁說:“你們不就是掙3000塊錢嗎?怎么著,你來呀,再多法警也沒用!”
8、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證實法院將承辦案件的法官更換為楊某,我內(nèi)心一直認為我自己是對的,認為我是原告就應(yīng)該判我贏,但最終楊法官判決駁回我的訴訟請求,我生楊法官的氣,在法庭上語言威脅過楊法官,但是我的行為沒有起到效果,最后我又找郭某庭長說明此事,我多次打電話給她,并且施加壓力希望她能改變楊法官的判決,沒有起到作用。
三、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張志坪致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wù)熱線,反映不服西城法院判決,稱若不解決訴求就要殺害承辦案件的法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最高人民法院熱線電話錄音,證實2017年2月27日,張志坪向最高人民法院熱線電話反映案件問題的過程中,稱:“我發(fā)完低保就跟蹤他,我就殺了他,我死了要帶著一個?!?/p>
2、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wù)中心出具的來電情況、工單詳情、電話記錄,證實2017年2月27日,張志坪因合同糾紛案致電最高人民法院熱線,在電話中有“若不給解決問題就殺害承辦案件的楊法官和郭法官,讓法官陪葬”等言語的情況。
3、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7日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轉(zhuǎn)來情況通報,當日張志坪給最高人民法院熱線打電話,反映自己的訴訟情況和居住、生活困難的情況,并在電話中多次揚言不給解決就殺害法官,讓法官給自己陪葬。3月3日,孫某在辦公室接到張志坪的電話,談話過程中張志坪提到要跟隨我和楊某法官。張志坪語言攻擊、恐嚇法官對我們的安全構(gòu)成威脅,對我們的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4、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證實我撥打最高法院熱線電話,我認為這是法院的最高機構(gòu)并且管理法官,我在電話中多次揚言要殺楊法官,其實就是嚇唬對方,希望能夠引起領(lǐng)導(dǎo)重視,能夠改判。
四、2017年3月6日17時,張志坪在西城法院南區(qū)大門口滯留,要求法院解決其吃住問題,并威脅郭某法官,影響西城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110”接處警記錄、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3月6日、3月7日郭某報案的情況。
2、西城法院南區(qū)門前錄像、民警執(zhí)法錄像,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張志坪到西城法院南區(qū)上訪,郭某在接待張志坪的過程中,張志坪有侮辱性言語,張志坪身披被子在法院門口滯留。民警出警后,張志坪使用威脅言語,稱“以死換回公平”、“我判過刑”、“想找地方吃住”。
3、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張志坪給我打電話要求我接待他,我和孫某到門口見了他。因法院17時停止安檢,所以他就沒有進法院。在門口,他說案子已經(jīng)從二中院回來了,我說讓他等通知,等案卷回來后重新安排審判員重審,他說:“不行,我現(xiàn)在沒吃沒住了,你們把我的房子弄沒了,我就吃住在法院了,要不然我就跟你回家?!蔽揖透I(lǐng)導(dǎo)匯報,領(lǐng)導(dǎo)說報警、報政法委。民警到場后做了張志坪的思想工作。
4、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張志坪來到西城法院南區(qū)門口給郭某打電話,要求見法官。郭某法官就到門口見了他,我跟著一起去了,在法院門口見到了張志坪,他將二中院的裁定給我們看了,我們告知他二中院把裁定和案卷發(fā)回我們院后,我們再按照程序正常審理。張志坪跟郭某法官說要法院給他解決吃住問題,現(xiàn)在生活沒有著落,活不下去了,只能找法院,還說要是解決不了只能跟著郭法官。后來我們又勸說了一會,他還是不走,我們就報警了,民警對他進行勸說?!痉ü袤A站(ID:gxflqwx)整理】張志坪一直在法院門前沒有離開,出去的車輛他都要看一下,一直到21時許我們下班回家他還沒有走,他披著棉被逗留。我曾在郭法官辦公室?guī)凸ü俳舆^張志坪打來的電話,有錄音,他就是要找郭法官,說這事解決不了就跟著我們。
5、證人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3月6日16時許,我看到有個中年男子裹著被子獨自一人在西城法院南區(qū)正門口旁邊的地上坐著。我見過這名中年男子3次:第1次是2016年10月份,我從他身邊經(jīng)過時,他和別人說在打官司;第2次是距離第1次沒隔幾天,我又看見他了,他在法院南區(qū)門口瞎轉(zhuǎn)悠;第3次就是2017年3月6日這次,這3次都是16時左右看到的。
經(jīng)辨認照片,李某辨認出張志坪就是該男子。
6、被告人張志坪的供述,證實2017年3月6日17時許,我披著被子去了西城法院南區(qū),法警沒讓進,我讓門口的法警叫了郭某庭長,后來郭某庭長和另一名法官出來在法院門口接待了我。我對郭某說:“我現(xiàn)在沒吃沒喝沒地方住,是你給我造成的,你得管我,下了班我跟著你。我就在門口等著?!焙髞矸ㄔ簣缶?,警察來了告知我不要有過激行為,然后他們就走了,我一直等到很晚才走。本來我想3月10日找高院或者中紀委反映問題,后來派出所聯(lián)系了我,我就被帶到了派出所。
另查明,2017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張志坪在豐臺區(qū)大紅門橋附近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guān)還提供了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
1、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工作記錄,證實被告人張志坪到案的情況。張志坪在到案過程中與民警有電話聯(lián)系,但其并不知道公安機關(guān)正在調(diào)查其涉嫌犯罪的情況。
2、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實原告張志坪、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張某、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審判情況。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證,證實徐某、郭某、楊某、孫某的身份情況。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信、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張志坪的身份和前科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坪為達到個人目的,采用跟蹤、言語威脅等手段,多次辱罵、恐嚇法院工作人員,嚴重影響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yīng)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張志坪的指控成立。關(guān)于被告人張志坪對其行為的辯解,經(jīng)查,在案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張志坪實施了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且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其辯解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其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維護公共秩序,對被告人張志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志坪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梅梅
人民陪審員 鐘啟龍
人民陪審員 襲菊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佟 飛
書 記 員 徐一微
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法官驛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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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確實是早就該做的。我的浦發(fā)卡逾期15萬前三個月收到律師函。后來,我在網(wǎng)上找到了武漢凌影君道法律咨詢有限公司,它幫我取消了與銀行的訴訟,并為我減少了18000元的罰款。興業(yè)銀行信用卡逾期本金3.3萬。逾期9個月。昨天有個自稱律師的人帶著催繳...
2年。 我知道女方肯定不愿意和你離婚,如果愿意的話協(xié)議離婚是很快的只需要15分鐘就辦好了。只有拿到離婚證才算法律上的離婚。如果分居2年以上不論對方愿不愿意都給辦理離婚手續(xù) , 但是有一點你應(yīng)該注意,分居2年是有證據(jù)的。一般必須先到法院起訴才...
經(jīng)過財產(chǎn)調(diào)查未發(fā)現(xiàn)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在申請執(zhí)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zhí)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jīng)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jié)本次執(zhí)行程序?! ∫勒涨翱钜?guī)定終結(jié)執(zhí)行后,申請執(zhí)行人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可以再次申請執(zhí)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已經(jīng)確定了房產(chǎn)的居住或者使用權(quán)。那么另一方不離家的行為,明顯是不履行離婚協(xié)議或者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 對拒不執(zhí)行有關(guān)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財產(chǎn)分割、遺產(chǎn)繼承、探望子女等判...
如果法院不受理,應(yīng)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你還可以上訴。如果法院什么書面文件都不出具,你也只能信訪了。法院不受理沒有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 村委會欠錢,至今不還,想起訴,請問若起訴何時能有結(jié)果。費用大概是多少。程序是怎樣的。村委會一、若你的欠條上...
你要及時聯(lián)系銀行,說明付款情況,申請寬限期,一般是90天。信用卡逾期屬于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會玷污個人信任,不利于后期的銀行放貸業(yè)務(wù),在征信報告中產(chǎn)生逾期記錄。逾期的后果:1。承擔高額罰息;2。引起法律糾紛;3。在國家征信系統(tǒng)留下信用...
個人貸款和合伙企業(yè)貸款都是承擔無限責任的,也就是說你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不管借款人是你本人還是他人,你作為抵押人是要與借款人承擔同樣的償還責任的。而且不以房子拍賣的價格為限,如果房子拍賣不夠償還貸款本息及追償費用(包括起訴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