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遭受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guī)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突破了傳統(tǒng)民法關于債的相對性理論,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除特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外,還引入了次債務人;除債務人的財產外,債務人對外的債權(即次債務人的財產)也成為實現債權人債權的物質保障,這更有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代位權制度的完善,直接關系到行使代位權的債權范圍與三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如何快捷簡便處理紛爭。為此,本文略陳己見,以求教于同仁。一、代位權行使范圍的困惑《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guī)定:“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僅就第73條的規(guī)定來理解,極易產生歧義: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務人對怠于行使的債權也享有債權,債務人也是他自己的債務人的債權人?!皞鶛嗳说膫鶛唷笔侵复蝗耍▊鶛嗳耍┑膫鶛噙€是指被代位人(債務人)的債權?這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的債權。因為在第73條第1款已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既然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是債務人的債權,其范圍當然是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另一種理解則是,債權人當然不是指債務人,這里的“債權人”不是針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而言,是只針對債務人而言的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問題解釋》)將代位權行使的法律關系當事人規(guī)定為“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據此理解,“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即是僅指以代位人(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而非被代位人(債務人)的債權為限。當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以自己的債權為限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后,《合同法問題解釋》第20條規(guī)定: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以債權人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行使的范圍是否都只能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的就能完全消滅?筆者認為并不盡然。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債權人對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數額,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數額,并不都是完全相等。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或者最高認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問題解釋》的規(guī)定,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只有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等于債權人的債權時,該法律規(guī)定才有實際價值。二、行使代位權并不能完全使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相互間的債權關系消滅債權人以自己的債權為限提起代位權訴訟,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一)當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權一致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債權為限實際上也就是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訴訟后,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完全符合《合同法問題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然而,現實民事交往中,要找到債權人的債權與其債務人的債權完全一致,其概率微乎其微。(二)當債權人的債權大于債務人的債權時,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行使代位權,則超過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數額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時,人民法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合同法問題解釋》第21條)。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而不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提起代位訴訟。人民法院判決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判決的終極目標只能達到次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但是并不能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完全消滅,而只能使之部分消滅。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這種情形出現的頻率相當多。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當然代位主義,即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另一是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后并不能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被保險...
一、代位權法條具體內容有哪些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讼虻谌诵惺箼嗬臋嗬?。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
1、關于案由問題 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兩層法律關系,兩個訴。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是用什么樣的案由,從以前,一些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情況看,如果這兩個...
焦點提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債權,是代位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到期債權為限,未到期的債權數額不能行使代位權要求相對人履行。到期的債權數額是否確定不是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裁判要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判斷...
有關代位權訴訟的特殊問題具體有哪些 一、關于案由問題 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兩層法律關系,兩個訴。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是用什么樣的案由,從以前,一些...
一、行使代位權后,債款仍然不夠的怎么處理 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
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tǒng)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
代位執(zhí)行也稱對被執(zhí)行人到期債權的執(zhí)行,是指被執(zhí)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zhí)行人或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代位執(zhí)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
代位權的適用程序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一、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怎么舉證,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一、債權人需對代位權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