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1與魏×2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三中民終字第0205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1,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2,女,1974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玉仙,上海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魏×1因與被上訴人魏×2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1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013年7月,魏×2訴至原審法院稱:我與魏×1系兄妹關系,同系被繼承人魏×3之子女。魏×3與張×1969年12月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我與魏×1,雙方于2002年6月訴訟離婚,此后無再婚,魏×3一直隨我一起生活,由我伺候飲食起居。2002年12月8日,被繼承人魏×3購得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室房產(chǎn)一套。2013年4月30日,被繼承人魏×3立下遺囑一份,要求在其去世后將其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室房產(chǎn)一套由其女兒我一人繼承,任何人不得干涉。2013年5月12日,被繼承人去世。我懷著極其悲痛的心情處理完父親的后事,當和魏×1談及父親生前遺愿時,魏×1不予理睬,不配合我辦理相關手續(xù),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實現(xiàn)被繼承人的遺愿,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室房產(chǎn)一套歸我居住使用,并由魏×1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魏×1辯稱:魏×2主張的房屋系小產(chǎn)權房屋,不受法保護;二、魏×2主張的遺囑無效,因為被繼承人遭到魏×2及其丈夫的毆打和虐待。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魏×3與張×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魏×1)一女(魏×2)。2002年6月14日,二人通過法院調(diào)解離婚。2002年6月26日,張×所承租的房屋因拆遷獲得拆遷款171130元。2002年7月5日,魏×3從張朝蘭的賬戶中取出171130元,同日,魏×3一次性付款購買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室小產(chǎn)權房一套(本案訴爭房屋),并和張×、魏×2在此居住直至去世。2013年4月30日,魏×3立下遺囑,本案訴爭的房屋由魏×2一人繼承?,F(xiàn)魏×2以遺囑繼承糾紛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居住使用。經(jīng)詢問,魏×1認為訴爭房屋系用其母親張×的錢購買,房子應該歸張×所有,魏×3無權處分,且訂立遺囑時魏×3昏迷,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魏×2也虐待魏×3、張×,故而遺囑應屬無效。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是訴爭房屋權屬問題。通過魏×3生前所立的遺囑及銀行查詢單可以確認本案訴爭的房屋系魏×3用從張×銀行賬戶中所取款項購買,但此時魏×3與張×已經(jīng)離婚,故該訴爭房屋應認定為魏×3個人財產(chǎn),魏×3從張×銀行賬戶取走的款項應認定為魏×3向張×的個人借款,張×可以另案主張權利;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是遺囑的效力問題。魏×3在見證人及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訂立遺囑將其購買的房屋確定由魏×2繼承,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魏×1以魏×3立遺囑時昏迷及受到魏×2的虐待為由要求確認遺囑無效,但未就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室歸魏×2居住使用。
判決后,魏×1不服,上訴至本院稱:第一,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原審案由是遺囑繼承糾紛,在遺產(chǎn)范圍未確定的情況下不應作出判決,只有另案查明房屋權屬之后,才能確定遺囑是否有效。原審庭審過程遺漏了對房屋權屬證明這一重要證據(jù)原件的質(zhì)證。第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首先,原審并未審查訴爭房屋權屬情況。該房屋的出資人為張×,不能認定為借款,她需要這個房子。其次,遺囑的真實性未查清:遺囑的見證過程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是魏×3的真實意思表示,其處分的財產(chǎn)是否為魏×3的個人財產(chǎn)均未查清。第三,魏×2常年虐待父母。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魏×2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和二審訴訟費由魏×2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所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有遺囑、死亡證明、購房合同、銀行查詢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系魏×3與張×離婚后自己購買,故可認定為魏殿柱的個人財產(chǎn)。該房屋出資雖系魏×3從張×處取得,但并不能據(jù)此認定張×對該房屋享有權利。原審法院認定該出資為魏×3向張×的個人借款并無不當,張×亦可對此筆借款另行主張權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魏×2所出示魏殿柱遺囑,系有律師及見證人在×的情況下所訂立,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故原審法院確認遺囑的合法性并無不當。魏×1上訴質(zhì)疑該遺囑的真實性,但其并未就魏×3的行為能力、是否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等提出相應反證,本院對其陳述實難采信。同理,魏×1關于魏×2虐待其父母的陳述,并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魏×1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4400元,由魏×2負擔2000元(已交納),由魏×1負擔24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魏×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宮 淼
代理審判員 劉建剛
代理審判員 鄭吉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可加
這個要看父母生前有沒有立下遺囑,對財產(chǎn)進行分配,如果有遺囑,遺產(chǎn)的分配就按遺囑來辦,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自己可以跟爺爺奶奶協(xié)商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如果產(chǎn)生遺產(chǎn)糾紛,則可走法定程序來繼承父母遺產(chǎn),具體能分到父母多少遺產(chǎn),這個要根據(jù)法院判決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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