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guī)定
(1985年9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 國發(fā)〔1985〕113號)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國際交往和旅游事業(yè)的發(fā)展,將進一步開放新的口岸。為加強口岸開放的審批工作,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員、貨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國境的港口、機場、車站、通道等??诎斗譃橐活惪诎逗投惪诎?。一類口岸是指由國務院批準開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類口岸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開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開放和關閉,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執(zhí)行。
三、凡開放口岸,應根據(jù)需要設立邊防檢查、海關、港務監(jiān)督、衛(wèi)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等檢查檢驗機構,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口岸機構。
四、兩類口岸的具體劃分:
(一) 以下為一類口岸:
1.對外國籍船舶、飛機、車輛等交通工具開放的海、陸、空客貨口岸;
2.只允許我國籍船舶、飛機、車輛出入國境的海、陸、空客貨口岸;
3.允許外國籍船舶進出我國領海內的海面交貨點。
(二) 以下為二類口岸:
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辦理出入境檢查檢驗手續(xù)的國輪外貿運輸裝卸點、起運點、交貨點;
2.同毗鄰國家地方政府之間進行邊境小額貿易和人員往來的口岸;
3.只限邊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報批程序:
(一) 一類口岸:由有關部(局)或港口、碼頭、車站、機場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會商大軍區(qū)后,報請國務院批準,同時抄送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總參謀部和有關主管部門。
(二) 二類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當?shù)卮筌妳^(qū)和海軍的同意,并會商口岸檢查檢驗等有關單位后,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文同時送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六、報批開放口岸應附具下列資料:
(一) 對口岸開放進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條件、近三年客貨運量、經濟效益和發(fā)展前景的資料。
(二) 根據(jù)客貨運輸任務提出的有關檢查檢驗單位、口岸辦公室、中國銀行等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
(三) 檢查檢驗場地和辦公、生活設施等規(guī)劃,以及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
七、對外開放前的驗收:
(一) 新開放的口岸,在開放前必須對其交通安全設施、通信設施、聯(lián)檢場地、檢查檢驗等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以及辦公、生活設施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宣布開放。
(二) 一類口岸,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驗收;二類口岸,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口岸辦公室或其他主管口岸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八、臨時進出我國非開放區(qū)域的審批權限:
(一) 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進出的中、外國籍船舶,由交通部審批,并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報批前應征得軍事主管部門和當?shù)厝嗣裾约坝嘘P檢查檢驗單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二) 臨時從我國非開放機場起降的中、外國籍民用飛機,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征得軍事主管部門同意后審批,非民用飛機由軍事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報批前應征得當?shù)厝嗣裾陀嘘P檢查檢驗部門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三) 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陸地邊界區(qū)域進出境的中、外國籍車輛和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批前應征得當?shù)厥≤妳^(qū)和公安部門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九、口岸開放應有計劃地進行,按隸屬關系分別列入國家或地方口岸開放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將口岸開放計劃(草案),于計劃年度前兩個月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并抄報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和檢查檢驗單位的有關主管部門。
十、開放口岸檢查檢驗設施建設資金來源:
(一) 中央管理的口岸,由中央負責解決;地方管理的口岸,由地方負責解決。
(二) 國家新建開放的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含軍用改為軍民合用的機場)等口岸建設項目(包括利用外資和中外合資項目),以及老口岸新建作業(yè)區(qū)和經濟開發(fā)區(qū)的新港區(qū)等項目,所需聯(lián)檢場地應與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等主體工程統(tǒng)一規(guī)劃。所需投資包括在主體工程之內。檢查檢驗單位辦公、生活土建設施(包括宿舍)的投資,由口岸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研究,統(tǒng)一匯總報國家計委審批。批準后,投資劃撥給口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由地方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施工。軍用改建為軍民合用機場的口岸項目,應事先征得空軍或海軍同意,如在機場內建設,建設單位可提出要求,由空軍或海軍統(tǒng)一規(guī)劃。
(三) 各部(局)直屬的原有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需要對外開放時,所需聯(lián)檢場地,原則上要利用原有建筑設施。如確需擴建、新建,應由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的主管部門投資建設。檢查檢驗單位的辦公、生活土建設施(包括宿舍)的投資,原則上由各自主管部門解決。對確有困難的,國家或地方給予適當補助,由地方統(tǒng)一建設,投資交地方包干使用。
(四) 地方新開口岸,所需聯(lián)檢場地和檢查檢驗單位的辦公、生活土建設施(包括宿舍),由地方統(tǒng)一投資,統(tǒng)一建設。
(五) 國際海員俱樂部的建設規(guī)劃和投資來源,比照(二)、(三)、(四)項規(guī)定解決。
(六) 檢查檢驗單位所需的交通工具、儀器設備等,由各自主管部門解決。
(七) 聯(lián)檢場地內,劃給檢查檢驗單位的辦公和業(yè)務用房(包括水、電、市內電話),應由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包括軍民合用的機場)的經營單位免費提供。
十一、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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