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現(xiàn)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行為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并未引起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同嚴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雖然后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嚴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為侵害對象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主要的區(qū)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的嚴重后果持否定態(tài)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后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其破壞行為會發(fā)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
(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過失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并足以使之發(fā)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而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qū)別在于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主要表現(xiàn)為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致使火車、汽車、申力、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后果;交通肇事罪則表現(xiàn)為行為人(包括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和非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引起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如果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的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毀壞,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而構成交通肇事罪。
過失損害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現(xiàn)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構成本罪。
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據(jù)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四) 【質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jīng)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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