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老熟女露脸视频,国产成人无码av在线播放不卡,国产精品v欧美精品v日韩精品,国产国产乱老熟女视频网站97,风流老熟女一区二区三区

律師費1億多、二審改判的新華人壽股權代持案,據報道是沈德詠落馬的導火索之一(附:裁判文書)

2023-06-06 14:19發(fā)布

律師費1億多、二審改判的新華人壽股權代持案,據報道是沈德詠落馬的導火索之一(附:裁判文書)

來源:快馬一腳、財新網、澎湃法眼、裁判文書網

導讀:3月21日,中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16:01分官宣發(fā)布消息,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原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正部長級)沈德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兩度任職最高法長達18年、任原常務副院長超十年的正部級學者型官員沈德詠被查,震驚了法律圈,紛紛對其為何被查發(fā)出疑問。最高法院隨即官宣,沈德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嚴重損害人民法院形象,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嚴重危害人民司法事業(yè)發(fā)展,影響極為惡劣,教訓極為深刻,要深刻汲取教訓。還強調要求,要堅決管好自己、管好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財新網”多篇文章公開報道,沈德詠被帶走的在此之前一兩周左右,其在最高法院時期的三任秘書先后被帶走協查。財新網此前于2020年報道,曾任沈德詠秘書的辛志宏,從最高法院離職后擔任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主任,該所代理的最高法院案件標的額超過千億元,其中一樁涉及新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股權糾紛的案件,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受到中央督導組關注,據信是沈德詠案發(fā)的導火索之一。另外,沈德詠亦有親屬涉案協查。

有自媒體“快馬一腳”發(fā)文梳理了這宗新華人壽保險股權代持案件,概況為:博智基金(外商)與鴻元公司簽訂的《委托投資及托管協議》、《協議書》,由鴻元公司幫助博智基金代持新華人壽的股權,后鴻元公司反悔,在新華人壽增資時,直接增資入股,導致糾紛,博智基金支付了7.02億元作為分手費。博智基金后訴訟要求鴻元返還分手費7.02億元。一審北京高院認為雙方依約確立的代持關系不違反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存在“合同無效”情形,判決鴻元公司向博智基金返還7.02億元。案件上訴后,最高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民四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撤銷北京高院的判決,改判駁回了博智基金的訴訟請求(該民事判決書網上已經查詢不到了)。博智基金提起再審程序,最高院2015年6月以(2015)民申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博智基金再審申請。根據新聞披露,鴻元公司在二審解除了一審的代理律師,轉而聘用了兩家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即國宏律師事務所、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辛志宏就是國宏所主任。

“澎湃法眼”直接以“最高院原副院長被調查,秘書辭職做律師收1億律師費撬動7億大案”為標題撰文稱,鴻元公司在二審更換的代理律師過程中,有材料顯示,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以及案外人羅集中控制的深圳冠爵商業(yè)顧問服務有限公司作為一方,在本案要按訴訟標的的20%收取律師費及獎勵(10%的律師費加上10%的獎勵)。一張票據顯示鴻元公司打款2374萬元法律服務費。二審勝訴后,鴻元公司曾于2015年7月在北京市高院向博智資本提起“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以期向博智資本索取本案高達2.86億元的賠償——1.81億元的利息損失和1.05億元的律師費等損失。巨額的1億多元律師費,不少人懷疑,正是二審中另一個委托律師國宏律師事務所主任辛志宏,利用了自己的司法關系,才最終導致二審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民申字第13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博智資本基金公司(primuspacificpartnersltd)。

法定代表人:宦國蒼(huanguocang),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悅,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美妍,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鴻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文青,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上海欣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新英,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上海宏邦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晶,該公司董事。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上海昊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文君,該公司經理。

一審第三人:河北德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令歡,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博智資本基金公司(以下簡稱博智公司)與鴻元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元公司)、上海欣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鴻公司)、上海宏邦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邦公司)、上海昊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盛公司)、河北德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民四終字第20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博智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博智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之情形,應予再審。

理由如下:(一)二審判決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錯誤。1、二審判決改變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股權代持關系的性質,將“博智公司依法請求鴻元公司返還本應全部屬于博智公司的股權利益”的事實認定為“博智公司和鴻元公司之間就委托所得收益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偏離了本案的基本事實。2、本案需重點查明的事實是名義股東與實質股東之間就案涉目標股權權屬的確認,因此應全面審查博智公司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而非只看形式要件。二審判決直接否定博智公司的股東資格,事實認定錯誤。3、二審判決對博智公司是否受到脅迫事實做出的認定錯誤。在本案涉及的交易中,鴻元公司利用優(yōu)勢地位使得鴻元公司利用交易時間的緊迫性、巨額經濟損失的不可挽回等因素造成的財產損害為要挾迫使博智公司做出了違背真實意愿的表示,該行為構成法律上的脅迫。4、二審判決欣鴻公司、宏邦公司、昊盛公司不應對博智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認定錯誤。

(二)二審判決對本案基本法律關系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導致本案適用法律錯誤。1、二審判決認定雙方的關系屬于“委托投資關系”,并提到“由于股權歸屬關系應根據合法的投資行為依法律確定”,但從始至終未能明示究竟依據何種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委托投資關系而否定股權代持關系。2、二審判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并不能得出二審判決所稱“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是委托投資關系”且“就委托投資所獲得利潤如何進行分配進行約定”的結論。3、二審判決并未否認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之間簽署的協議的效力,那么真實體現雙方合意、符合法律規(guī)定、明確清晰的“股權代持”關系何以就被無端的偷梁換柱為“委托投資關系”?

(三)二審判決在程序上存在明顯的超范圍審理。本案鴻元公司及相關第三人的上訴請求及相關事實和理由中從未提及“委托投資”關系,而是均以“股權代持”關系作為本案的基本法律關系進行論辯,二審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就“委托投資”關系進行任何論述,未就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和就該等事實進行辯論,屬于嚴重的超范圍審理和訴訟突襲,損害了博智公司的訴訟權利。據此要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被申請人鴻元公司、欣鴻公司、宏邦公司、昊盛公司、一審第三人德仁公司沒有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本案糾紛的性質。本案博智公司的起訴請求是變更德仁公司、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簽訂的《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并撤銷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簽訂的《交易價款支付協議》,鴻元公司將其從德仁公司取得的人民幣7.02億元款項返還給博智公司,欣鴻公司、宏邦公司、昊盛公司各自在其從鴻元公司取得的款項范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據上述事實,本案當事人爭議的實質是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之間就委托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如何進行分配的問題,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系涉外委托投資合同糾紛有事實依據。

(二)關于案涉股權歸屬的問題。我國現行的金融法規(guī)對于境外公司向境內保險機構投資做了明確的限制性規(guī)定。依據二審查明的事實,依據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和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jiān)會)根據監(jiān)管的需要對于外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作了限制性的規(guī)定,即對于境內非上市保險公司,全部境外股東的投資比例不能超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25%,否則即應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規(guī)定。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外商投資企業(yè)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應以合法的投資行為為前提。本案中,博智公司委托鴻元公司的前身上海亞創(chuàng)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創(chuàng)公司)投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正是由于外資股東投資境內保險公司受到上述投資比例的限制。雖然鴻元公司是受博智公司的委托投資新華人壽,但鴻元公司并未以博智公司的名義投資,也未將案涉股權登記在博智公司的名下,而是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并將案涉股權登記在鴻元公司的名下,且該投資行為不僅已經獲得保監(jiān)會的批準,鴻元公司還以其名義參與了新華人壽的管理,履行了股東的義務并行使了股東的權利,因此二審判決認定案涉股權歸鴻元公司享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

同時,股權歸屬關系與委托投資關系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資行為而形成,后者則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形成,保監(jiān)會的上述規(guī)章僅僅是對外資股東持股比例所做的限制,而非對當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進行限制。因此,實際出資人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資關系為由主張股東地位,受托人也不能以存在持股比例限制為由否定委托投資協議的效力。

本案中,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簽訂的《委托投資及托管協議》、《協議書》,不僅包括雙方當事人關于委托投資的約定,還包括當事人之間關于股權歸屬以及股權托管的約定。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鴻元公司的前身亞創(chuàng)公司系代博智公司持有股權而非自己享有股權。雖然上述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由于股權歸屬關系應根據合法的投資行為依法律確定,不能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盡管當事人約定雙方之間的關系是股權代持關系,也不能據此認定雙方之間的關系屬股權代持關系,而應認定雙方之間系委托投資合同關系。因此,博智公司關于其與鴻元公司系股權代持關系、二審判決在程序上存在明顯的超范圍審理、二審判決對本案基本法律關系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鴻元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脅迫的問題。本案中,博智公司與鴻元公司根據新華人壽的建議,采取將鴻元公司所持股權轉讓給德仁公司的方式來實現各自的權益,并最終簽訂了三個合同,即博智公司、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簽訂的《關于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博智公司與德仁公司簽訂的《權益轉讓協議》以及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簽訂的《交易價款支付協議》。上述協議是博智公司和鴻元公司為了實現各自的收益而與德仁公司達成的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所簽訂的協議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博智公司現無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在簽訂上述協議過程中鴻元公司的行為存在脅迫,因此,二審判決對博智公司以受到脅迫為由變更博智公司、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所訂《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并撤銷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款支付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關于欣鴻公司、宏邦公司、昊盛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因博智公司不能基于受到脅迫為由請求變更博智公司、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所訂《股份及權益轉讓協議》并撤銷鴻元公司與德仁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款支付協議》,故鴻元公司沒有義務向博智公司返還其從德仁公司所獲得的款項,故二審判決欣鴻公司、宏邦公司、昊盛公司不應對博智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博智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博智資本基金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關知識

    熱點普法 | 股權(份)代持在7類不同公司的法律風險

    來源:公司法 時間:2022-07-09 17:05

     我國的公司類型大概分為有限公司、非上市非三板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金融類公司等,同樣是股權(股份)代持在不同的公司會出現不同的法律結果。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中,僅僅規(guī)定...

    新動向!最高法院:這樣的股權代持協議即使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屬無效

    來源:其它 時間:2022-04-28 11:39

    閱讀提示:在通常情況下,隱名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代持股協議為有效協議,這也造成了司法實務中,代持股現象的大量存在。但是,在近期,筆者發(fā)現最高院連續(xù)裁出兩個代持股協議無效的案子。筆者就以這兩個案子為例,向大家展示最高院關于代持股協議效力...

    陳千金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來源:合同事務 時間:2022-04-20 14:53

    一、案情簡介2008年7月,陳千金患有甲狀腺癌并手術治療。2012年,陳千金向新華人壽公司投保防癌疾病保險,由保險業(yè)務員代填投保單,在投保書上回答是否曾患有癌癥而接受檢查或治療時,在否處打鉤,并簽字確認,此后雙方達成保險期間自2012年6月...

    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顯名股東的股權,實際出資人提起的執(zhí)行異議之訴能否得到支持

    來源:債權債務 時間:2022-02-25 14:24

    裁判要旨股權代持協議僅具有內部效力,對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權登記具有公信力,隱名股東對外不具有公示股東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內部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由對抗外部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的正當權利。其中,外部債權人不限于基于股權處分的債權人,對于顯名股東的非...

    隱名股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履行哪些代持義務

    來源:其它 時間:2022-07-07 14:37

    裁判要旨顯名股東應當忠實履行代持股義務,在進行股權投資前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同意其受讓股權或增資的股東會決議,積極促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在股權投資完畢后需要積極促使公司完成股權工商登記,并積極參加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監(jiān)督等股東權利,并充分了解...

    “名義股東”未履行受托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其它 時間:2022-04-20 16:05

    裁判要旨1.顯名股東作為股權代持的受托人,應根據法律和股權代持協議的約定,積極履行自身義務,包括投資前的審慎注意義務,投資后積極催促公司辦理股東工商登記、參加公司股東會、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等的受托義務,以及糾紛發(fā)生后的善后義務等;2.顯名股東...

    最高法院副院長:審理借貸案件應調查而未調查銀行流水,程序違法!

    來源:債權債務 時間:2022-03-29 11:13

    編者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擔任審判長審理。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查明案件中的資金流向事實,指出原審法院的程序違法之處,糾正原審判決的審理結果,并對債權人妨礙民事訴訟的不法行為予以制裁。裁判要旨:當...

    隱名股東主張股東身份(顯名)的法律風險(附案例)

    來源:其它 時間:2022-02-17 11:19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股東的出資以及所持股權比例是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要依據。股權代持突破了出資人、股東身份、股權...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來源:其它 時間:2022-07-13 11:56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又一批法律職業(yè)資格證“尷尬”了!司法部原部長傅政華落馬,曾因打掉“天上人間”聞名!

    來源:其它 時間:2021-10-07 17:31

    導讀:10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官網發(fā)布消息,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法律人又又又又又又尷尬了!10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官網發(fā)布消息,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