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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財產保全,是民商事訴訟中的一把利劍,旨在防止對方隱匿、轉移財產或其他風險,以保障法院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但如果申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引發(fā)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主要爭議問題有二:一是如何認定保全錯誤?二是損失如何計算?
對此,我們結合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進行了司法實務總結,并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學習參考。
各地法院司法實務總結
一、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保全錯誤(認定存在主觀過錯的依據(jù))?
1、申請保全的權利基礎不存在
【參考案例】
何肇麟與孫立強、廣東華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2016)粵06民終3067號】
【裁判要旨】
在104號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孫立強未提供確切證據(jù)證明其對案外人潘碧珊享有債權,故缺乏代位權行使的基礎而裁定駁回起訴。如上所述,財產保全并非訴訟中必須實施的措施,孫立強在聘請了專業(yè)律師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因證據(jù)不足而權利基礎不存在被駁回起訴,應認定其在104案的財產保全申請中未盡謹慎義務,存在過錯,其在104案中的財產保全申請應認定為錯誤申請。
但是要注意的是:敗訴、撤訴或和解均不能當然認定申請人具有過錯。(詳見案例:(2014)渝高法民終字第00146號民事判決書與(2014)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3160號民事判決書,后一裁判文書原文內容:“法院認為,徐才勇是否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主要是判斷徐才勇的幾次起訴行為及財產保全行為是否存在惡意。如存在,如何確定富成公司的合理損失范圍。在考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具有惡意時應采取寬松的標準。只有排除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具有任何合理基礎的前提下,即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并未遭受侵害、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據(jù)以提起訴訟的證據(jù)是虛假的,或者當事人明顯是希望通過訴訟行為達到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負擔,或者當事人采取虛假、隱瞞事實等手段申請法院查封、凍結財產,才能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存在惡意。”)
2、申請保全的對象錯誤
【 參考案例】
徐暉等訴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案號:(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2869號)
【裁判要旨】
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從一般侵權行為的角度進行審查認定,并結合侵權責任成立的要件,審查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否存在過錯、財產保全申請是否給被申請人造成了損失,以及財產保全行為與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被申請人在基礎法律關系中明確了以某項特定財產代為清償,申請人對此明知但又申請保全被申請人的其他財產的,應當認定為保全的對象錯誤,屬于錯誤保全。
3、超額保全
【案例參考】
浙江舟山中院判決方絲公司訴張建強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案號:(2015)浙舟民終字第128號)。此外還可參考(2013)浙紹民終字第1431號案例。
【裁判要旨】
對于超額保全損害賠償?shù)姆秶?,在司法實踐中普遍以“申請保全金額減去最終判決確定金額”確定。由于該做法對申請人過于苛刻,所以應引入合理預見原則,對超出合理區(qū)間的方可予以賠償。申請人張建強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其超出合理范圍的財產保全造成被申請人方絲公司不能正常領取、運轉資金,由此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方絲公司的損失,應以張建強超出合理范圍保全導致被多查封的資金為基數(shù),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舟山中院結合預見原則和合理區(qū)間,綜合張建強訴訟請求金額、申請保全金額和最終判決支持金額之間的差額,將合理區(qū)間的上限確定為100萬元,認定超出合理范圍的部分為300萬元。遂判決張建強賠償方絲公司損失12.5萬元。
但要注意的是:申請保全金額遠高于判決所支持的金額,并不能當然認定申請人具有過錯。
【參考案例】(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868號民事判決書,案例原文為:“歐馳公司申請訴訟保全的金額亦為其經過自行核算后認為其所應當獲得的利潤分成款及利息,同時,歐馳公司亦對于其提起的訴訟保全申請?zhí)峁┝素敭a擔保,并得到了法院的許可。乾承公司亦未針對保全行為提起復議或申請反擔保等。故歐馳公司提起訴訟保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并不存在違法性。至于歐馳公司的訴訟請求經法院審理后未獲全額支持,亦為正常的訴訟現(xiàn)象和訴訟風險,并不能據(jù)此即斷定歐馳公司的訴訟保全行為就必然存在主觀惡意。”
二、損失如何計算?
實務中常見的四類財產: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存貨。
1、銀行賬戶保全
一是賬戶凍結后,被申請人未提供再融資證據(jù)的情況。賠償金額以凍結之日到解除保全之日為期,以凍結金額為計算基數(shù)的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差額。
【參考案例】(2015)三中民終字第12215號、(2016)京01民終785號。
二是賬戶凍結后,被申請人提供再融資證據(jù)。賠償金額是保全金額為計算基數(shù)的融資利率與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差額,但融資利率超過法律保護利率范圍的部分不予支持?!緟⒖及咐浚?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26號。
2、房產保全
常見的房產保全有兩種情況,一是住宅保全,保全標的是被申請人所有的一套或幾套房產;二是保全房地產開發(fā)商名下的多套房產,在建筑施工合同、股權轉讓合同、合作開發(fā)經營合同等糾紛中較多。查封房產的目的是限制房產處分自由,但所有人仍可就保全標的占用、使用、收益,且房屋價格較恒定,保全措施一般不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
不過某些情況下,若保全房產處于交易中,或具有融資功能,申請人應該賠償無法交易或者融資不能帶來的損失。
【參考案例】(2016)京03民終4020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告名下的在售房屋因被告申請保全被查封無法向買受人過戶,需要支付違約金,原告就此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告知函、付款憑證、補充協(xié)議等證據(jù),可以證明損失真實存在,被告應對該損失進行賠償。
保全開發(fā)商名下的房產,被申請人主張賠償?shù)膿p失除不能及時辦理產權轉移承擔的違約金外,還包括不能及時銷售房屋回籠資金的資金成本,但資金成本如何計算,法院處理方式略有不同。
【參考案例】(2012)唐民三終字第188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超標的查封,導致原告二十套商品房無法銷售,資金無法回籠,從而向他人高息借款。被告申請保全原告財產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失,應對額外損失給予賠償,按照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損失并無不妥。)而在(2016)蘇09民終2693號民事判決書中,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房產被查封而向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5.31%借款的利息損失不應支持。首先,原告以明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借款,不恰當?shù)財U大損失。其次,即使房產被查封而無法銷售以回籠資金,仍有合法融資渠道,無須高息向他人借款。因此,損失應以央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計算,超出部分屬于自行擴大損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按照央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作為損失計算標準,仍有失公允,判決按照一審法院確認損失額的百分之六十作為最終損失額。
3、存貨保全
存貨保全在公司間糾紛中常出現(xiàn),法院保全被申請人存貨,解除查封前貨物無法銷售、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存貨保全錯誤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跌價損失、倉儲費、管理費、違約金等。
【參考案例】(2015)鄂民一終字第00040號民事判決書,法院將保全煤礦錯誤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加上因保全錯誤產生的支出減去存貨現(xiàn)值作為保全錯誤的損失額。又可見(2013)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69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支持的保全錯誤損失包括鋼材跌價損失,損失以查封當時的合同價與解封后售價為依據(jù)進行計算,裝卸費損失,因保全錯誤向船東賠償?shù)膿p失,自查封日至解除查封日的貨款利息損失。(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92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支持的保全錯誤損失包括貨款損失,即購入價與處置價的差額,自查封至解除查封之日的倉儲費,以央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貨物銷售的利息損失,公證費和評估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988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支持了評估報告計算的損失、評估費、倉儲費。)
4、車輛保全
車輛保全由法院向當?shù)剀囕v管理所發(fā)協(xié)助通知,被申請人仍然可以使用查封車輛,只是無法辦理車輛的交易過戶。實務中也有法院將被申請人車輛扣押在某地,而這種保全方式會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
【參考案例】(2015)一中民終字第00507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其所有的涉案車輛因被告的錯誤申請保全行為造成了停運損失及停運期間的停車費損失,上述損失屬于錯誤保全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與錯誤財產保全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營運損失29400元及停車費79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如果扣押車輛時間過長,可能會造成車輛價值貶損,在(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1289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余文華的損失包括車輛價值損失和營運損失。關于價值損失,被保全車輛長期停駛,車體嚴重銹蝕,已無修復必要,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的規(guī)定,輕型載貨汽車的使用年限為15年;涉案貨車購買時的價值為86611元,在被告扣押前已經由原告使用16個月,因此原告損失的車輛價值為86611元-86611元/15/12×16=78912.28元。關于營運損失,從誠實信用角度出發(fā),在原告知道車輛將被長期扣押后,應在合理的期限內積極另謀出路,而不是消極等待法院判決、聽任損失擴大。因此,雖案涉貨車被被告扣押多年,但從實際出發(fā),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6個月營運損失;同類型汽車每個月營運收入為3000元左右,故法院確認余文華的營運損失為3000元×6=18000元。
最高法院裁判規(guī)則梳理
一、超標查封且造成損害,申請人需要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案例一:南京高宏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20號】
法院認為:“本案超標的查封的事實客觀存在,中天公司應對高宏公司承擔超標的查封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shù)額正確。原審判決綜合考慮了高宏公司在查封時的銷售情況及可實際融資額度等因素,酌定查封房產實際銷售額為實際查封房產時市場價值的60%??蹨p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數(shù)額后,分別根據(jù)各階段查封及解封的起始時間計算出了超標的查封的數(shù)額,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出相應的利息損失為14186298.64元,均衡了雙方利益,應予維持。造成本案超標的查封且引發(fā)糾紛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天公司的錯誤申請,原審判決其承擔超標的查封房產60%的銷售利息損失并無不當?!?/p>
二、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歸責原則
案例二:陳應桂、福建省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化縣永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號】
法院認為“從立法本意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系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不當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作出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衡量與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之間存在差異,當事人認為合理的訴請不為人民法院認定支持的情況并不鮮見,將上述法律規(guī)定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責任,在申請人敗訴的情況下,即認為構成“申請有錯誤”,并一概要求申請人承擔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立法本意。因此,該條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有錯誤”,應當理解為不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與申請人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差異,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觀方面,亦應包括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過錯的主觀方面。即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歸責原則,而不能僅依據(jù)裁判結果來認定責任的成立與否。永龍公司所持二審判決對其遭受的經濟損失及與陳應桂申請財產保全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未予認定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p>
案例三:都興東與沈陽錦元紙業(yè)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100號】
法院認為:“本案錦元公司因都興東欠付租金提起訴訟,請求都興東給付租金及損失等合計400余萬元,為保障權利實現(xiàn),其在訴訟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都興東400萬元的存款或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由此,錦元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沒有通過財產保全侵害都興東權益的故意和重大過失。都興東申請再審稱錦元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存在過錯,缺乏證據(jù)證明?!贝税冈谏暾堅賹彆r法院依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申請人是否對損害有過錯。
案例四:重慶萬州索特裝卸搬運有限公司與宗一成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72號】
法院認為:“因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申請是否有錯誤,不能簡單地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為判斷依據(jù),應以申請人對出現(xiàn)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認定過錯的標準。本案中,從以下幾個方面看,不能認定索特公司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p>
三、僅以法院生效判決支持的訴訟請求額少于保全財產數(shù)額來判斷申請人保全錯誤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李正輝與柴國生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民事再審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82號】
認為:“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备鶕?jù)這些規(guī)定,申請保全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如果權利行使不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在“43號案”中,柴國生提起訴訟的原因是其認為訟爭股票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在李正輝服務不滿五年的情況下應全部返還,為保證將來判決得以執(zhí)行,對所涉股票申請了保全,其行為本身不具備違法性。雖然生效判決未支持柴國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但就案件的證據(jù)而言,不足以認定柴國生具有通過保全來損害李正輝財產的故意或明顯過失。同時,財產保全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將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得以執(zhí)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會使得被保全的當事人不能自由地對被保全的財產進行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處分。因此,僅以法院生效判決支持的訴訟請求額少于保全財產數(shù)額來判斷柴國生保全錯誤,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保全制度不符?!?/p>
案例六:江蘇中江泓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陳躍石損害責任糾紛【(2014)鹽民終字第2352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6期(總第236期)。
法院認為: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因此只有在申請人對出現(xiàn)財產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為申請人的申請有錯誤,不能僅以申請保全標的額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結果作為判斷標準。在鹽城中院(2012)鹽民初字第0232號一案中,被上訴人陳躍石以創(chuàng)迎公司(二建公司)對上訴人中江泓盛公司的工程款債權受讓人身份起訴,其向中江泓盛公司主張權利的依據(jù)也是創(chuàng)迎公司與中江泓盛公司簽訂的備案合同。雖然備案合同經法院審查后被最終認定無效并以四方協(xié)議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最終依據(jù),并直接導致陳躍石的訴訟請求沒有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備案合同客觀上是經過相關招投標程序并經相關管理部門認可的,目前未有證據(jù)且生效判決也未認定陳躍石為創(chuàng)迎公司承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亦無證據(jù)證明陳躍石知曉存在四方協(xié)議。在存在兩份合同的情形下,作為創(chuàng)迎公司工程款債權受讓人,即使陳躍石清楚創(chuàng)迎公司在申請撥付工程款時按照866元每平方結算,其在訴訟中選擇依據(jù)債權轉讓通知書中載明的備案合同主張權利,并無明顯重大過錯,未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加之中江泓盛公司在訴訟中認為工程款支付條件未成就并不同意支付工程款,而生效判決并未采納其抗辯意見,因此,綜合案件實際情況,不能認定陳躍石在鹽城中院(2012)鹽民初字第0232號一案中的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一審法院未支持中江泓盛公司要求陳躍石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四、申請財產保全因另案達成和解協(xié)議而撤訴的并不能表明申請保全錯誤
案例七:司馬義依力·阿布都熱依木與喀什市金龍商貿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36號】
法院認為“自2004年10月1日取得團結路農貿市場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有權請求司馬義依力·阿布都熱依木支付該部分租金。而且,在34號判決執(zhí)行階段,雙方于2009年8月25日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約定司馬義依力·阿布都熱依木與喀什市夏馬勒巴格鄉(xiāng)八村的《房屋土地租賃合同》終止,金龍公司為司馬義依力·阿布都熱依木對喀什市團結路農貿市場剩余13年租賃經營權支付3200000元。因此,金龍公司在2031號案件中撤訴并不能表明其申請保全錯誤?!?/p>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賠償需要證明保全錯誤以及因保全行為遭受實際損失
案例八: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與潤德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9【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006號】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的成立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錯誤;二是錯誤財產保全行為造成案外人損失。本案八局四公司在其與大連新中保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遼寧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保全的財產是八局四公司承建、煙草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天成大廈。潤德集團作為天成大廈的購買人,在上述訴前財產保全行為發(fā)生兩年后,于2009年12月23日自愿以其所有的潤德大廈替換天成大廈的查封,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潤德大廈的查封裁定及其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均未載明禁止使用該大廈出租收益,潤德集團在潤德大廈查封期間也未向法院提出房屋出租受限申請。二審法院認定潤德集團因八局四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行為而遭受租金損失,證據(jù)不充分。另外,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12月被廢止,該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精神已為新頒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所修訂,本案二審訴訟時間為2014年,二審法院援引失效規(guī)定認定潤德大廈被人民法院查封影響了潤德集團對外出租和財產權益的實現(xiàn),屬適用法律錯誤。”
六、被保全財產的孳息等損失完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顯然有失公平的,應酌情裁判由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九:陳云青與陳世偉、薛宏勇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5號
法院認為:本案系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根據(jù)陳云青的申請理由,本案主要審查的問題是陳世偉是否因基礎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存在錯誤而應當對陳云青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基礎案件中,陳世偉以陳云青未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履行交船等義務,致使其所造船舶無法投入正常運營,蒙受經濟損失為由,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保全的金額為650萬元,與其訴訟請求相當。經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定陳云青延期交船時間長達302天,違約明顯。但因陳世偉對于其損失舉證不足,法院僅支持了906000元的違約金(二審判決誤寫為船期損失),對于其他訴請,包括570萬元的船期損失,未予支持。同時,法院還支持了陳世偉主張的訴前保全申請費5000元。因此,二審判決未認定陳世偉申請保全錯誤并無不當。2012年2月23日,寧波海事法院根據(jù)陳世偉的申請,裁定對陳云青的650萬銀行存款予以凍結。同年3月7日,陳世偉就其與陳云青之間的造船合同糾紛提起訴訟。2013年9月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同年10月15日,法院應陳云青的申請,裁定解除650萬銀行存款凍結。陳云青主張其650萬銀行存款被凍結長達19.8個月的利息損失應當由陳世偉承擔。本院認為,生效判決已經判定陳云青違約交船302天,陳世偉申請保全的申請費由陳云青負擔,因此不能認定陳世偉申請保全錯誤,只是法院判定陳云青承擔賠償責任的數(shù)額低于其申請保全的數(shù)額。此種情況下,法院審理期間被保全財產的孳息損失不能由陳世偉承擔。二審法院綜合考量陳世偉基礎案件審理情況等多種因素,參照一審認定的陳云青被凍結資金客觀存在的相關損失,酌情認定陳世偉應當承擔30%的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1.我國民事法律有哪些條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2016年第1期 一、問題的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學術界普遍認為,在申請有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被申請人的損害是由申請人錯誤地申請民事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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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能夠順利執(zhí)行、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在一定條件下采取的一項臨時的強制性措施。實踐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保全為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增加積極因素。在一般情況下,保全措施都是得當?shù)?,但是由于現(xiàn)實情況的復雜性,也存在錯誤...
法釋〔2018〕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來源若標注錯誤,煩請告知刪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yè)家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營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的通知法〔2018〕1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閱讀提示申請人為防止被執(zhí)行人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以保護其合法權利和利益,往往會在訴前或訴中申請法院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但此時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金額因尚無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超標的額保全以及因保全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因此而生。本...
1.預約合同是一種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約定,不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或無法按照預約的內容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2.違反預約合同,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應根據(jù)訂立預約合同時商品的市場行情和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