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月19日,在夫妻債務糾紛新司解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適用新司解的第一案:法院依法認定林某對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負債務不承擔責任。新司解明確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文就這一要點推送相關裁判規(guī)則。
來源 / 法信(Legal_Information)
裁判規(guī)則1.舉債人配偶不能證明舉債人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孫某訴劉某、李某及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舉債,對于涉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的使用用途。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若不能證明舉債一方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6-07-06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方某訴曹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首先應厘清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僅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來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借款對象、借款時間、借款數(shù)額、借款用途等方面進行審查。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網 2014-06-30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用于生產經營,所得收入用作家庭日常生活,該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某、趙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個人財產作抵押的,雙方形成借貸關系。但貸款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商量決定的,且該筆貸款用于生產經營,經營所得收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該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4-08-14
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且無證據(jù)證明用于家庭生活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王柏明訴方美蘭離婚案
案例要旨: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不能僅依據(jù)債務發(fā)生的時間對債務的性質作出認定,而應根據(jù)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或所借款項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予以判定。若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其個人名義舉債,且并無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系用于共同生活,雙方亦為此借款的性質發(fā)生爭議,則該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案號:(2008)慈民一再抗字第8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司法觀點1.問: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答: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我國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通說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于法定代理。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從相關條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的結論。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里所指的平等處理權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橐龇ㄋ痉ń忉專ㄒ唬┑谑邨l規(guī)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痹撘?guī)定涵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實質內容。因此,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統(tǒng)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zhèn)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jù)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tài)(如雙方的職業(yè)、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shù)等)和當?shù)匾话闵鐣盍晳T予以認定。
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qū)分,故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yǎng)教育、老人贍養(yǎng)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fā)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2.審判實踐中,處理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借債務的方法
目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難點在于,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出示許多借據(jù)主張系共同債務,這些借據(jù)都是以一方名義所借,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如果配偶另一方不能證明借錢的一方與出借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原本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的,機械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后果,可能導致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從而損害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我們認為,在離婚訴訟中處理此類債務問題時,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奔磳τ诨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既要考慮前述兩種例外情況,又要考慮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舉債一方當事人承擔。
有的法官通過多年的審判實踐,總結出針對虛構債務的一些對策:如嚴格證據(jù)審查,對提出債務的夫妻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后,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情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當事人釋明虛構債務的法律后果,一旦被認定為造假,要承擔《婚姻法》第47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后果;債務另行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可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債務問題,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解決。這些都為我們處理離婚案件的債務問題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頁)
法律依據(jù)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較為明確規(guī)定。一、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最高...
很多人都會問,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對外負債,不能單純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哪些屬于夫...
流程一般,準備還起訴狀和證據(jù),向管轄法院起訴就可以了,和一般的起訴沒有本質區(qū)別,關鍵在于證據(jù)。一般情況,在起訴的時候都要求夫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如果在起訴的時候,沒有起訴另外一方,這個時候可以再行起訴,要求確認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效果是一致的...
如果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離婚的女方也需要償還。夫妻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發(fā)生的債務,應當是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的除外。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作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
作為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你朋友應當對他的欠債承擔償還責任。除非有證據(jù)證明他借錢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起訴他配偶。貨款能起訴夫妻二人嗎一方不承認呢1、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這部由四個條款組成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簽署、事后追...
最高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除明確夫妻合意(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所負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外,第3條還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前言: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引發(fā)的夫妻一方惡意舉債給配偶造成損失的現(xiàn)象,社會上對第24條進行反思,甚至出現(xiàn)了反24條聯(lián)盟要求撤銷該條司法解釋。對此,最高院目前的意見是什么呢? 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 現(xiàn)...
您的問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如下規(guī)定: 1、夫妻婚前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