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機構的職權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zhí)法監(jiān)察職責和權力。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zhí)法監(jiān)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獨立的執(zhí)法主體資格。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督的職責和職權如下:
(1)執(zhí)法監(jiān)察職責:①監(jiān)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jiān)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④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zhí)法監(jiān)察職權:①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zhí)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依法對監(jiān)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⑥行政處分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的權力。
一、什么是國土資源?
答:國土資源廣義上說是一個國家領土主權范圍內所有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狹義上說是一個國家主權管理地域內—切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藏、水、氣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資源。我們這里講的國土資源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土地、礦產、海洋及測繪地理信息資源。 我國國土資源絕對數(shù)量大,種類齊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優(yōu)勢地位。但因人口眾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總量大、人均少、相對緊缺是我國國土資源的主要特點。 二、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當事人怎樣處罰?
答: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三、對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怎樣追究法律責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和類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1950年實施土地改革時,所有權沒有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條》)實施時,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已經被國家依法征收的集體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后屬于國家所有;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五、非法轉讓土地或者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3年6月11日) 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fā)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fā)整理 土地復墾規(guī)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fā)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2006年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tǒng)籌安排各類、各區(qū)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xù)利用;
5.占用耕地與開發(fā)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jiān)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辈?、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在劃定的礦區(qū)范圍內為該企業(yè)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qū)和勘查作業(yè)區(qū)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防止污染環(huán)境。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jié)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yè)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開采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1.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2.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工作的通知
3.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巡查工作規(guī)范
4.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工作中實行動態(tài)巡查責任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5.關于規(guī)范國土資源違法線索核查報告格式的通知
6.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7.土地礦產衛(wèi)片執(zhí)法檢查工作規(guī)范(試行)
8.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國土資源執(zhí)法監(jiān)察人員崗位培訓實行持證上崗的通知
9.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土地執(zhí)法監(jiān)管長效機制的通知
10.國土資源部關于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jiān)督管理和執(zhí)法監(jiān)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一、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7年9月28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3年6月11日)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fā)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2007年3月16日)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guī)定(1993年2月2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開發(fā)整理土地復墾規(guī)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開發(fā)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九、爭議與救濟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2004年1月9日)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2001年7月17日)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2006年1月4日)。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等。
一、村委會能夠截留征地補償款嗎村民該怎么辦村委會不能夠截留征地補償款。根據(j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涉及征收拆遷補償款使用、分配和處分的重要問題,并不是村委會或者個別人就可以私自決定,一定要通過由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會議,讓大家充分知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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