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吳強是家里的主要勞動力。2015年下半年起,他進入某房地產公司從事房產中介業(yè)務經理工作。一天,他和單位的法人代表向一名客戶催討中介費時,被客戶毆打致傷,造成下肢損傷輕傷一級,胸部損傷輕傷二級,不得不臥床休息。家里一下子失去了經濟來源。
吳強認為其在工作期間因公司事務被人打傷致殘,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但單位方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拒絕協助其進行工傷認定。走投無路的吳強夫婦來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過法律援助幫他們討回公道。
案例分析吳強于2015年9月2日進入該房地產公司。當天,吳強填寫了一份《業(yè)務員應聘登記表》,其中在首行“關系選擇(勞動關系或合作關系)”中填寫為合作關系。
同年9月14日,在單位提供的《合作關系業(yè)務員登記表》中書寫了“本人要求建立合作關系”,并且另行書寫了一份《要求建立合作關系的申請》,表明自愿要求與單位建立業(yè)務合作關系。9月15日,吳強又寫了一份《申請》,內容基本為與單位方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同時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合作協議》,對雙方的合作內容、合作形式、收入分成、權利義務等作出了相應的約定。
吳強懊悔地告訴律師,入職的時候,單位方并沒有明確告知其勞動關系和合作關系的區(qū)別。只知道不買社保提成可以更高一些,買社保提成就低,所以才選擇了無社保高提成的方式。
律師分析,從表面證據來看,對吳強極其不利,他與單位方多次簽訂協議和書寫申請表明其與單位僅存在合作關系,并承諾在合作期限內涉及勞動糾紛的一切法律經濟責任由其本人負責。如果根據這些表面的證據材料判斷,雙方為合作關系,那么此次吳強受傷單位方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賠償責任。
但是,律師仔細詢問了單位和吳強的工作關系情況、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業(yè)務開展的流程等細節(jié),認為該案還是存在一定的可訴性。
律師認為:雙方的法律關系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權利義務受哪種法律規(guī)范調整而確定。雖然形式上雙方簽有《合作協議》,但根據協議約定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實際開展業(yè)務中的法律關系特征來看,吳強從事的房產中介業(yè)務為單位方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單位方對吳強工作行為也進行管理。這一系列的細節(jié),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于勞動關系認定的情形基本相符。
經勞動仲裁后,單位方不服,又起訴到鄞州區(qū)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吳強與該房地產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最終在律師的斡旋調解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了和解。
提醒員工平時要多收集勞動關系證據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說:工傷賠償占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中很大一部分比例。傳統的工傷賠償案件在拿到了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表后,賠償事宜依法依理較容易處理。但是,很大一部分員工發(fā)生工傷后,因知識水平有限,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沒有任何的工資發(fā)放及社保繳納記錄等,導致工傷無法認定。這就需要先進行勞動關系確定,再認定工傷。
以吳強和房產公司的關系為例,看上去,雙方是簡單的合作關系。抽絲剝繭,其實是單位方為了逃避用工責任采用的“障眼法”。
工作人員說,由于用工形式復雜多變,員工又缺乏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如遇工傷等意外,很難維權。因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入職后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平時注意收集保存相關的證據,如考勤卡、工資條、報銷單等,這些在進行勞動關系確認時尤為重要。
來源/ 寧波市司法局、寧波晚報
作者/ 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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