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即使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存在一定過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輕易否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但當事人因未及時向法院提交該證據,客觀上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其應當對該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可確定相應訴訟費由其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再1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鵬,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昆明泰中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云南天石網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東方玫瑰園***。
法定代表人:張紅琳。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云南天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團結鄉(xiāng)龍?zhí)洞逦瘯?/p>
法定代表人:邱星克。
一審被告:倪海地,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
一審被告:張紅琳,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漢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
....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1月21日,倪海地、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與王鵬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王鵬出借借款人民幣6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月利率為2.2%。在該合同落款處,王鵬、倪海地、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進行簽字、蓋章確認,并備注“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簽訂當天,王鵬向倪海地轉賬人民幣600萬元。同日,倪海地、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出具收據確認:倪海地收到上述借款。2013年12月30日,倪海地、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又與王鵬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王鵬出借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29日,月利率為2%。
在該合同落款處,王鵬、倪海地、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進行簽字、蓋章確認。合同簽訂當天,王鵬向倪海地轉賬人民幣200萬元。同日,倪海地、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出具收據確認:倪海地收到上述借款。之后,倪海地以借款人身份向王鵬出具借條:“借款人倪海地尚欠出借人王鵬借款本金計人民幣捌佰萬元整(一、2013年11月21日倪海地向王鵬借款600萬元,對應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1121-01;二、2013年12月30日,倪海地向王鵬借款200萬元,對應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1230—06)該借款本息及違約責任,由以下公司共同承擔?!痹谠摻钘l落款處有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蓋章確認。并備注“上述擔保人均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另,根據昆明市五華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倪海地與張紅琳于2014年8月6日離婚登記。
一審爭議焦點為:1.本案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確定;2.張紅琳、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本案還款責任。
第一、對本案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確定的問題。一審認為,王鵬與倪海地分別于2013年11月21日、12月30日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分別作為出借人及借款人共同確認之間發(fā)生借貸關系,所建立的借貸關系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根據王鵬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王鵬向倪海地出借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800萬元,現還款期均已屆滿,而本案并無證據證實倪海地向王鵬履行過還款義務,則王鵬要求倪海地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0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至于王鵬關于利息的主張,因兩份《借款合同》中均約定了借款利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故分別以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本金為計算基數,按照法律規(guī)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為標準,按款項實際出借之日起至王鵬主張的判決生效之日止,分段支持借款利息。至于王鵬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前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支持了逾期利息,足以彌補逾期還款的損失,故違約金不予支持。
第二、對張紅琳、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本案還款責任的問題。一審認為,首先,對于張紅琳而言,其為借款人倪海地的配偶,借款人收到本案借款系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并且各方均未能舉證證實本案借款已由借貸雙方明確約定為借款人倪海地的個人債務,或夫妻二人已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案訴爭債權系借款人倪海地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對王鵬請求倪海地與張紅琳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求予以支持。其次,對于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其一,2013年11月21日《借款合同》的落款處備注字樣:“本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在其上蓋章確認;
其二,兩份《借款合同》中均針對擔保責任進行了約定,且兩份《借款合同》對應的收據均表明倪海地系借款人;其三,本案證據“借條”系對本案兩份《借款合同》內容的歸納總結,該“借條”的內容亦明確顯示:倪海地系本案兩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均系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列明,王鵬亦無證據證實其收到該借條時提出異議。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系本案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王鵬認為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系本案共同借款人并無事實依據,亦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王鵬并未舉證證實其在保證期間內向上述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至起訴時,保證期間已過,故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在本案中承擔保證責任亦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由倪海地、張紅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鵬連帶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0萬元及該款利息(利息分段計算如下:1.以人民幣600萬元為計算基數,從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2.以人民幣200萬元為計算基數,從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二、駁回王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由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就一審判決第一項債務本息承擔連帶保證償還責任;3.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用、擔保費、律師費由倪海地、張紅琳、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8920元(原告已預付),由倪海地、張紅琳共同承擔。
二審中,王鵬提交以下證據:編號分別為:20131121-01和20131230-06的《保證合同》復印件各一份(均提交原件核對),欲證明: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30日王鵬分別與倪海地、張紅琳、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就案涉兩份借款合同所涉?zhèn)鶛嘣诮杩詈贤炗啴斎站炗喠吮WC合同,兩份保證合同的第三條、第五條均約定保證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審中,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及倪海地、張紅琳經法院依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對王鵬提出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應承擔本案借款本息連帶償還責任的主張,二審法院認為,1.從王鵬二審提交的兩份保證合同復印件來看,盡管其能夠提供原件予以核對,但其表述該兩份合同與一審法院業(yè)已認定的兩份借款合同一一對應且簽署于同一天,王鵬對一審為何不提交上述保證合同的解釋僅為未找到合同,但該兩份保證合同對王鵬的上述主張至關重要,王鵬在收到一審判決后方才提交上述兩份保證合同與常理不符;
2.從上述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看,存在多處自相矛盾的瑕疵之處,例如對倪海地的法律地位在保證合同的首部與泰中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列為“保證人”、在正文部分表述為“借款人”、在尾部簽名蓋章處其又與泰中公司等三家公司共同簽署為“保證人”,又如該兩份保證合同第三條約定的保證方式是“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等,上述合同內容與王鵬主張?zhí)┲泄镜热夜鞠蛋干娼杩罟餐谋WC人相矛盾;3.按照王鵬在二審調查中的陳述,上述兩份保證合同與一審法院認定的兩份借款合同簽署于同一天,而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條》雖未載明簽署日期,但該借條形成的時間晚于上述兩份借款合同和兩份保證合同的時間。審核前述借條的內容,倪海地對案涉借款金額進行再次確認時除了確認總計為800萬元外,還將該款由2013年11月21日的600萬元和2013年12月30日的200萬元組成進行了明確表述,針對上述兩部分明細已表述至對應的借款合同編號,該借條雖明確了泰中公司等三家公司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但其中的天石建材公司并未簽章,亦未明確載明王鵬自述的簽署在前的兩份保證合同及保證期限。綜上,王鵬二審提交的兩份保證合同存在自身內容相互矛盾、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與王鵬主張的保證方式不吻合、保證合同與其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形成在后的借條不吻合等多處瑕疵,亦存在對其訴訟主張成立與否有重大影響的證據不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而是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方才提交的不合常理之處,故二審法院綜合全案情況,未采信王鵬的上述新證據,并認定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已過,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68920元,由王鵬負擔。
本院再審對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guī)定,王鵬在一審中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據》、銀行轉款憑證等書證,據此,一審、二審對王鵬出借給倪海地800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并判令倪海地償還該筆借款及利息;同時,一審根據昆明市五華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確認倪海地與張紅琳于2014年8月6日登記離婚,確認王鵬所訴債權系倪海地、張紅琳夫妻共同債務,并判令張紅琳與倪海地共同向王鵬償還案涉借款及利息,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應否承擔本案還款責任問題。王鵬在一審中以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為共同借款人,主張三公司償還案涉800萬元債務及利息。一審法院依據《借款合同》中有關擔保責任的約定,及落款處“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備注字樣,以及《借條》中列明三公司為連帶保證人等事實,認定三公司系案涉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此前提下,一審認定至本案起訴時,王鵬請求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已過。二審中,王鵬提交了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分別于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31日簽訂的兩份《保證合同》作為新證據,擬證明其向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主張對倪海地的8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未過。該兩份《保證合同》載明:“第五條,保證期間。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而兩份《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分別為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9日。本案中,王鵬于2015年3月31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未超過《保證合同》約定的兩年保證期間。
王鵬提交兩份《保證合同》作為二審新證據,雖然王鵬解釋一審未提交是因未找到,且合同上存在列明的“保證人”和“借款人”不完全一致等情形,但在沒有相反證據否定其真實性的情形之下,二審法院不予采信依據不足。
首先,本案中,保證期間的認定直接關系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債權人的實體權益至關重要,屬于證明本案基本事實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以及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的規(guī)定,即使王鵬逾期提交證據存在一定過失,人民法院也不宜輕易否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
其次,本案中倪海地本是借款人,但在《保證合同》中,倪海地將其同時與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列為保證人,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等表述,應屬于合同中的不規(guī)范情形,二審因此認定為內容自相矛盾,依據亦不充分。再次,本案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均依法向倪海地、張紅琳、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送達了傳票,但上述當事人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王鵬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證據進行抗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在倪海地、張紅琳、泰中公司、天石網通公司、天石建材公司放棄自身訴訟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未有相反證據推翻王鵬主張的事實。
另,王鵬在二審、再審提交的兩份《保證合同》原件形成于一審起訴前,因其未及時向一審法院提交該證據,客觀上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王鵬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本院認定,二審訴訟費68920元應當由王鵬負擔。
綜上所述,王鵬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終596號民事判決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維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由倪海地、張紅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鵬連帶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800萬元及該款利息(利息分段計算如下:1.以人民幣600萬元為計算基數,從2013年11月2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2.以人民幣200萬元為計算基數,從2013年12月30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
三、由保證人昆明泰中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云南天石網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8920元,由倪海地、張紅琳共同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8920元,由王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純
審 判 員 潘勇鋒
審 判 員 李曉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陳明克
書 記 員 李蘊嬌
來源:法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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