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權的主張對象應該是誰
為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做一個假設。甲對乙有10萬債權,乙對丙有10萬到期債權,丙對丁有10萬到期債權,丁對戊有10萬到期債權,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時,甲能否直接對丁或戊行使代位權?也就是說代位權只能向次債務人主張還是能向次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
從我國《合同法》第73條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權的對象以次債務人為限,不得對次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但是我認為,應當允許債權人向次債務人的債務人代位行使請求權。
因為,首先《合同法》只規(guī)定了代位權,對代位權實行到第幾層并未作出強制性地限制;其次,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債權,降低訴訟成本和債權實現(xiàn)成本;再次,有利于促進債的消滅,進而減少債的積淀,促進經濟發(fā)展;第四,和國外的一些規(guī)定相銜接,如法國允許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切權利及訴權,這樣如果債權人行使了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就可以向次債務人的債務人代位求償,即上述說的甲向丁代位求償。
代位權人有哪些權利
有鑒于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撫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12條)。
綜合上面的介紹,在我國,代位權的主張對象是誰法律有相應的規(guī)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代位權的主張對象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聊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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