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其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具體可分解為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構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貴動物、又走私了珍貴動物制品,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既可以是我國特產的,亦可以是雖不屬于我國特產但已在世界上列為珍稀瀕危種類的動物。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分為一級保護動物和二級保護動物。再根據國務院1998年12月10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于珍貴動物的有256個種或種類,如大熊貓、金絲猴、獼猴、文昌魚、白唇鹿、揚子鱷、丹頂鶴、天鵝、野駱駝等。至于珍貴動物制品,是指珍貴動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還必須為國家禁止進出口,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否則,雖為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但不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大體一致,具體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有關介紹。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qū)分二者也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去把握。從主觀方面看,如果行為人的確不知道其所攜帶、運輸、郵寄過境的是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即其主觀上沒有故意,不能認為其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從客觀方面看,如果行為人走私行為的對象只是一般的動物及其制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當然, 如果其走私一般動物及其制品,偷逃應稅數額較大,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本罪與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界限
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它與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且在客觀方面,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收買、倒賣的行為表現,故而二罪有一定相似之處。關鍵在于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制度。所以,在實踐中,行為人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集團的成員分工在國內負責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受走私團伙的收買、指使,幫助收購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這些行為均應認定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為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罪犯提供便利條件行為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56條的規(guī)定,與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的,應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共犯論處。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行為的認定。走私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海關人員的緝查,根據本法第157條規(guī)定,應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對其進行數罪并罰。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立案;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標準執(zhí)行。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guī)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8次會議、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就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一)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fā)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fā),或者其他子彈十發(fā)以上不滿五十發(fā)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guī)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guī)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六十毫米以上常規(guī)炮彈合計不滿五枚的;
(四)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彈藥,數量在該項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彈藥,數量超過該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guī)炮彈一枚以上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于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guī)定的標準處罰。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三條 走私槍支散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第四條 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彈藥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五倍執(zhí)行。
走私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屬于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
彈頭、彈殼是否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報廢或者無法組裝并使用”或者“廢物”,由國家有關技術部門進行鑒定。
第五條 走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的仿真槍、管制刀具,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七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
走私的仿真槍經鑒定為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處罰。不以牟利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且無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六條 走私偽造的貨幣,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二萬元,或者數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滿二千張(枚)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或者數量在二千張(枚)以上不滿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一款規(guī)定的標準,且具有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二萬張(枚)以上的;
(二)走私數額或者數量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偽造貨幣流入市場等情形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的境外貨幣數額,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條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十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珍貴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動物。
走私本解釋附表中未規(guī)定的珍貴動物的,參照附表中規(guī)定的同屬或者同科動物的數量標準執(zhí)行。
走私本解釋附表中未規(guī)定珍貴動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林瀕發(fā)〔2012〕239號)的有關規(guī)定核定價值。
第十一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q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huán)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珍貴樹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釋規(guī)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走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第十四條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標準,但造成環(huán)境嚴重污染且后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氣態(tài)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的標準處罰。
第十五條 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具體種類,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確定。
第十六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第十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內”,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第十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應繳稅額”,包括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的稅額。應繳稅額以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逐票計算;走私行為實施時間不能確定的,以案發(fā)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計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多次走私未經處理”,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第十九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xù)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qū)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二十條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沒有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走私貨物、物品的種類,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內?!?,包括內河的入??谒?。
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在走私的貨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定罪處罰;構成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十三條 實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一)在海關監(jiān)管現場被查獲的;
(二)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
(三)以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
第二十四條 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之罪,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定罪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發(fā)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9號)同時廢止。之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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