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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xiàn)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chǎn)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xiàn)。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zhì)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愿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yè)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wèi)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于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zhèn)髦镔u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gòu)成本罪,構(gòu)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本罪屬情節(jié)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時才能構(gòu)成。情節(jié)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shù)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jié)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nèi)容低劣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gòu)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3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構(gòu)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
強迫交易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致于打擊面過大,而規(guī)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能構(gòu)成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shù)額較大的;2、多次強迫父易的;3、社會影響惡劣的;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jié)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強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條件的認定
本罪必須發(fā)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
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盡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系,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于,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并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shù)罪并罰處理。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shù)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shù)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zhuǎn)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 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十八條 [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shù)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shù)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補充規(guī)定》
公通字〔2017〕12號
五、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shù)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shù)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zhuǎn)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chǎn),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jīng)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qū)彙咳绻加袊乐丶膊。畈荒茏岳砘蛘哒趹言?、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可以申請取保候?qū)彙?/p>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zhì)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四) 【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勘驗筆錄的內(nèi)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jīng)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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