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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9月27日由歐共體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于民商事裁判管轄權及判決執(zhí)行的公約》(以下簡稱“**塞爾公約”或“公約”)就締約國之間關于民商事訴訟管轄及法院判決執(zhí)行事項創(chuàng)設了統(tǒng)一的制度和規(guī)則。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在歐共體內實現“法院判決的自由流通”。在公約起草過程中,談判者們認為確?!胺ㄔ号袥Q自由流通”最好的方法是規(guī)定一套統(tǒng)一的管轄原則,使爭議與受理爭議的法院之間毫無疑義地存在著緊密的聯系。這樣將會減少對外國法院判決的不信任。為此,公約詳細規(guī)定了締約國之間行使管轄權的規(guī)則,限制了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另一締約國法院判決的理由。按照公約規(guī)定,在其中一個締約國作出的判決在所有其它締約國內應予以自動承認和執(zhí)行。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外,它完全代替了成員國之間原有的承認與執(zhí)行判決的雙邊條約中的轉換制度。公約因此被稱之為“歐洲程序法的基礎”。一、公約的產生及發(fā)展建立歐洲共同體的《羅馬條約》的締約者們意識到,貨物、人員和資金的自由流通固然很好,但如果對法律義務的廣泛履行存在困難,將會阻礙共同市場的發(fā)展。因此按照《羅馬條約》第220條之規(guī)定,6個歐洲共同體成員國開始了漫長的談判,“以期為了它們國民的利益……簡化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的程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有關國家于1960年設立了專家委員會負責起草相關的公約。當時,歐共體國家之間有關判決的相互承認執(zhí)行主要由成員國締結的少數雙邊條約調整。這些條約不僅適用范圍很有限,而且絕大多數的條約都規(guī)定了間接管轄權原則,即執(zhí)行地國法院只有依據其本國法認定判決作出國法院有管轄權時方可執(zhí)行該外國判決。起草公約的專家委員會面臨著兩種選擇:要么繼續(xù)保持間接管轄權原則這一繁瑣的程序;要么實行統(tǒng)一的管轄權規(guī)則,即采用直接管轄權原則。正如皮-特。凱所指出的:“簡便、有效地執(zhí)行外國判決的真正障礙是國內法上執(zhí)行條件太復雜、不統(tǒng)一。因此需要方便、簡化、統(tǒng)一的執(zhí)行程序。由于個別成員國之間現存的雙邊條約內容既零亂又不完善,所以公約若采用間接的承認和執(zhí)行標準將會繼續(xù)導致對成員國公民的歧視?!?*塞爾公約》的起草者們大膽地采用了直接管轄權原則。所謂直接管轄權原則,從執(zhí)行地國法院的角度來說,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適用的管轄規(guī)則與本國相同。則執(zhí)行地國法院就無需對該外國判決進行管轄權方面的審查便可予以承認和執(zhí)行。這樣就保證了法院判決在歐洲共同體市場內像貨物、人員和資金一樣自由流通。按照《**塞爾公約》的規(guī)定,歐共體任何成員國意欲加入該公約必須在原公約的基礎上與原始締約國訂立特別協定。1973年當英國、丹麥和愛爾蘭成為歐共體成員時。它們?yōu)榧尤搿?*塞爾公約》與原有的6個公約締約國進行了漫長的談判,并于1978年簽署了《加入公約》。1982年當希臘加入《羅馬條約》成為歐共體成員時,也通過簽訂《加入公約》加入了《**塞爾公約》。這些《加入公約》只在1968年的《**塞爾公約》內容基礎上作了一些純技術性的修改,并末改變公約中的一些基本原則。為避免締約各國法院對《**塞爾公約》作出不同的解釋,1971年6月3日歐共體6個原始成員國在盧森堡簽訂了《關于由歐洲共同體法院解釋**塞爾公約的附加議定書》。該議定書授予歐共體法院對公約進行司法解釋的權力?!?*塞爾公約》是以4種正式文字作成的,這樣就給解釋工作帶來了困難。而且公約沒有一個一般性條款可以用來指導國內法院的法官克服公約解釋和適用上的困難。1971年的這一議定書在歐洲政治、法律、社會一體化的進程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文件。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近來歐洲法院在促進成員國一體化以及宣揚歐共體法高于國內法的進程中發(fā)揮了重大作用。法院從一個統(tǒng)一歐洲的角度出發(fā),應該有權解釋公約適用中所產生的問題?!?/p>
眾所周知,仲裁裁決得到司法承認和執(zhí)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fā)展的重要價值所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和中國的快速發(fā)展及更加積極地走向世界,中國不僅面臨著對越來越多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問題,而且越來越多在中國境內作出的裁決需要得到外國法院...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在實踐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在其陳述的事實中沒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進行調查,仲裁庭的調查方向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陳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視自己為一個裁判者而非檢察官,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證據的...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
國際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因商事交易而產生的具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外國仲裁裁決,指的就是外國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序和條件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大多數仲裁裁決是能夠得到自動履行的,但是也...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zhí)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guī)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yè)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zhí)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zhí)行裁決地國家可以...
國際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因商事交易而產生的具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外國仲裁裁決,指的就是外國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 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序和條件 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大多數仲裁裁決是能夠得到自動履行的,...
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zhí)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并對不自覺執(zhí)行的一方經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結果。原則上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那么...
1案情1995年12月22日,hemofarmDD、MAG國際貿易公司與**永寧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簽訂了《**——海慕法姆制藥有限公司合資合同》(下稱合同),成立**——海慕法姆制藥有限公司(下稱合資公司),其58條為仲裁條款...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提出及其實踐為中國營造了區(qū)際司法協助的可能和環(huán)境。我國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四法域構成了錯綜復雜的區(qū)際司法協助的主體,就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而言,目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存在一個承認和執(zhí)行彼此仲裁裁決的安排,至于其他法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