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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講講刑事訴訟論

2023-06-06 11:34發(fā)布

來講講刑事訴訟論

自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犯罪數(shù)量持續(xù)增加、刑事訴訟成本不斷攀升,人們開始對當時的刑事政策進行全面反思,開啟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運動”。

在此過程中,被害人運動興起,恢復性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刑事和解、協(xié)商性司法等新的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不斷涌現(xiàn)。進入21世紀以來,刑事和解在我國開始實踐并為2012年刑事訴訟法所肯定;以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為前提的刑事訴訟程序簡化運動方興未艾,推動了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速裁程序的確立和完善,并形成了頗具中國特色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些新的制度和程序,被我國學者概括為“刑事訴訟‘第四范式’”。

  然而,學者們對這種刑事訴訟新形式的認識仍然存在較多分歧。首先,在名稱上,有的學者稱其為“合作性司法”,有的稱其為“合作式訴訟”,還有的稱其為“協(xié)商性司法”。其次,在把握這種刑事訴訟新形式的特點時,有的學者強調(diào)“合作”,有的強調(diào)“協(xié)商”,還有的強調(diào)“放棄審判”。再次,對這種刑事訴訟新形式的定位還不夠清晰,其究竟是一種“制度”、“行為”抑或“程序”,學者們的表述不盡一致。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刑事訴訟新形式雖然初具雛形,但其體系化建構還有待展開。

  在筆者看來,不論是“合作性司法”、“合作式訴訟”、“協(xié)商性司法”還是“刑事訴訟‘第四范式’”,其共同特點都是在被追訴人承認犯罪的前提下,與控訴方就某些事項達成合意。“合意”是這種刑事訴訟新形式最本質(zhì)的特征。目前,學者們對合意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還遠遠不夠,對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剛剛成形的合意式刑事訴訟還沒有從理論上予以系統(tǒng)總結。合意式刑事訴訟與對抗式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最基本的兩種形態(tài),對合意式刑事訴訟進行體系化研究,能夠填補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空白。本著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宗旨,筆者從我國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出發(fā),提出“合意式刑事訴訟”的概念并對其進行系統(tǒng)論述,旨在拋磚引玉,促使學者們更加深入地研究這個問題。

一、合意式刑事訴訟的形成
合意式刑事訴訟的形成具有堅實的司法實踐基礎,也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和規(guī)范基礎。本世紀以前,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合意式訴訟行為只存在于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在公訴案件中并無其存身之地。根據(jù)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公訴轉(zhuǎn)自訴的案件除外)可以進行調(diào)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當事人之間也可以自行和解。法院的調(diào)解如果成功,就和自訴人與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和解一樣,實質(zhì)上是在控辯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刑事責任追究、損害賠償?shù)冗_成合意。該合意如果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一般會以該合意結案。

  21世紀以來,合意式刑事訴訟開始進入我國刑事公訴案件的司法實踐。“我國部分檢察機關和法院早在本世紀初就開始試水不同形式的協(xié)商式司法活動,如刑事和解、辯訴交易、污點證人作證豁免等。雖然這些實踐探索大多未形成規(guī)?;闹贫茸冞w效應,有的甚至很快就偃旗息鼓,但它們背后‘所固有的實體合意和程序合意機制卻逐漸為學界與實務界所理解和接受’。”合意式刑事訴訟實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首先,將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引入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其標志之一是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我國從2002年開始進行刑事和解的司法探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4月發(fā)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為刑事和解實踐提供了規(guī)范依據(j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第22條規(guī)定,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態(tài)度較好,具備有效幫教條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有被害人要求和解情形的,公訴人應當建議法院適用緩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guī)定”出臺后,各地開始就刑事和解進行積極探索。2002年7月,上海市楊浦區(qū)司法局、公安分局共同制定了《關于民間糾紛引發(fā)傷害案件聯(lián)合進行調(diào)處的實施意見(試行)》,其中指出:對于“因瑣事糾葛、鄰里糾紛引發(fā)的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受理后,當事人雙方愿意調(diào)處解決的,可以由派出所委托街道(鎮(zhèn))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處成功后,公安機關不再作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處理”。2003年,北京市委政法委印發(fā)了《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允許被害人和被追訴人自愿協(xié)商賠償和刑事責任追究等問題,在他們達成書面協(xié)議并由被害人出具書面請求后,政法機關可以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免于刑事處罰或判處非監(jiān)禁刑等從寬處理。2004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在偵查、起訴階段可以適用和解。在總結各地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刑事和解作了比較系統(tǒng)的規(guī)定。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規(guī)定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一章,這標志著刑事和解制度正式得到我國法律的承認。刑事和解體現(xiàn)了多方面的法律價值,其核心是司法機關認可公訴案件中被追訴人與被害人就刑事責任追究、損害賠償?shù)葐栴}達成的合意。刑事和解是一種典型的合意式刑事訴訟制度,它允許被追訴人與被害人進行協(xié)商,并且雙方達成的合意能夠有效影響訴訟結果。

  其次,探索系統(tǒng)的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這方面的探索始于中國“辯訴交易”第一案。2002年4月11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鐵路運輸法院按照“辯訴交易”方式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在這個案件中,出于特殊原因,控辯雙方都有協(xié)商處理案件的意愿。經(jīng)過協(xié)商,雙方達成合意,解決了在定罪量刑和賠償?shù)葐栴}上的爭議。因此,法院沒有必要再就查清案件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展開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僅需要對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進行審查。這就大大簡化了審判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ldquo;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這是“兩高一部”最早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規(guī)定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的嘗試。《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砉V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對于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粚τ跈z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在這個文件里,第一次把“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和“被告人、辯護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作為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那疤釛l件。這些條件體現(xiàn)了控辯雙方兩方面的合意:一是對基本犯罪事實的合意;二是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合意。這兩方面的合意基本解決了控辯雙方在實體和程序上的爭議,法院在審判時可以簡化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程序,快速處理案件?!蛾P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ldquo;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則創(chuàng)設了一個新的審判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程序,即普通程序簡化審。這個文件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2)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3)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jù),可以僅就證據(jù)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jīng)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4)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上述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刑事訴訟“有合意即簡化”的理念。

  2012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這次修法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從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擴大到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把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作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必備條件。這等于是把前述2003年的兩個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控辯合意、程序簡化的精神予以吸收,把先前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進行了整合。

  2014年8月,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速裁程序試點辦法”),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這次試點是對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的新探索。根據(jù)“速裁程序試點辦法”,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等11種犯罪情節(jié)較輕、依法可能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2)被追訴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4)被追訴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diào)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比簡易程序更加簡化,一般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

  再次,試點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是合意式刑事訴訟制度化、體系化的開端。2016年11月,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這次的試點地區(qū)與速裁程序的試點地區(qū)完全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這些地區(qū)開展速裁程序試點,按照新的試點辦法繼續(xù)進行。這次試點不僅是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探索的繼續(xù),更是全方位構建合意式刑事訴訟的開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了合意式刑事訴訟的政策依據(jù)——坦白從寬、寬嚴相濟;明確了基本前提——被追訴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明確了基本原則——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和證據(jù)裁判;規(guī)定了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包括實體法上的量刑制度(包括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取得諒解和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jié)),程序法上的強制措施寬緩制度、值班律師制度,還有典型的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兩年后,“截至2018年7月,18個試點地區(qū)法院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刑事案件181177件,占試點法院同期審結刑事案件的52.3%”。

  2018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規(guī)定了“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一般原則,完善了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guī)定,增設了速裁程序。至此,合意式刑事訴訟的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接下來的任務是根據(jù)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教訓進行完善。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其一,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的承認以及控辯雙方就訴訟中主要實體問題、程序問題達成的合意,是形成合意式刑事訴訟的實踐基礎;其二,學界、實務界對刑事訴訟中合意的價值認同,是形成合意式刑事訴訟的理論基礎;其三,刑事訴訟法及規(guī)范性文件對控辯合意以及合意達成后案件處理方式、方法和步驟的規(guī)定,是形成合意式刑事訴訟的法律制度和規(guī)范基礎。
二、“合意式刑事訴訟”的名稱辨析
合意式刑事訴訟是指,控辯雙方在被追訴人承認控訴方提出的訴訟主張或者作出的訴訟行為的基礎上形成合意,司法機關依法根據(jù)合意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方式、方法和步驟。這種刑事訴訟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訴訟活動:其一,被追訴人對控訴方提出的訴訟主張或者作出的訴訟行為,作出承認的意思表示;其二,控辯雙方在被追訴人承認的基礎上進行商談,達成合意;其三,司法機關依法對被追訴人的承認、控辯雙方的合意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合法有效的合意對案件進行處理。

  對于如何稱謂通過控辯雙方“協(xié)商”“合作”“妥協(xié)”等方式達成合意,從而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及相關問題的刑事訴訟形式,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將其稱為“合作性司法”,有的將其稱為“合作式訴訟”,還有的將其稱為“協(xié)商性司法”。筆者認為,這些稱謂不能準確反映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的本質(zhì)屬性,而“合意式刑事訴訟”是最妥當?shù)拿Q。

  首先,用“合作”來概括這種刑事訴訟形式并不妥當。陳瑞華是較早系統(tǒng)研究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的學者之一,他稱其為“合作性司法”。他指出:“那種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認罪基礎上的訴訟程序,被認為是‘最低限度的合作模式’。在此前提下,被告方與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經(jīng)過協(xié)商和妥協(xié)所進行的合作,則被稱為‘協(xié)商性的公力合作’;被告方與被害方經(jīng)過協(xié)商而力圖達成和解的訴訟活動,則被統(tǒng)稱為‘和解性的私力合作’。”譚世貴把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稱為“合作式訴訟”。他認為,“合作式訴訟,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程序主體在充分考慮各自利益訴求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基礎上進行一定的妥協(xié)、協(xié)商和合作,形成糾紛解決共識的訴訟”;“合作式訴訟以合作為基本結構要素”。

  本文所述的合意式刑事訴訟,就其范圍而言,與上述學者主張的“合作性司法”“合作式訴訟”基本一致;就其特征而言,也大體相同,均認為這種刑事訴訟形式具有“被追訴人自愿認罪”和“控辯雙方就犯罪指控達成一致”這兩個主要特征。只是對于“合作性司法”“合作式訴訟”這些名稱,筆者有不同意見。所謂合作,是指“社會互動的一種方式。指個人或群體之間為達到某一確定目標,彼此通過協(xié)調(diào)作用而形成的聯(lián)合行動。參與者須具有共同的目標、相近的認識、協(xié)調(diào)的互動、一定的信用,才能使合作達到預期效果。其特征:行為的共同性,目的的一致性,甚至合作本身也可能變?yōu)橐环N目的”。然而,在刑事訴訟中,即使控辯雙方就某些甚至全部爭議達成合意,他們在訴訟中所處的立場仍然是對立的。他們的行為沒有共同性,目的也沒有一致性,他們達成合意也不是通過聯(lián)合行動。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從不同立場出發(fā)進行商談,不屬于合作式協(xié)商,而是對立式談判。談判的結果是達成合意,但這不是合作的結果,而是對立中妥協(xié)的結果。所以,用“合作”為這種刑事訴訟形式命名,是不妥當?shù)摹?/p>

  其次,用“協(xié)商”來概括這種刑事訴訟形式不能反映其本質(zhì)屬性。魏曉娜對中外“協(xié)商性刑事司法”作了比較系統(tǒng)的介紹和分析。她認為“協(xié)商性刑事司法,是在刑事訴訟中避免正式審判程序、通過協(xié)商解決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的統(tǒng)稱”。筆者認為,用“協(xié)商”來概括這種刑事訴訟形式也是不準確的?!恫既R克法律辭典》給“協(xié)商”下的定義是:“協(xié)商意指就已經(jīng)發(fā)生爭端或者可能發(fā)生爭端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為了達成協(xié)議而自愿進行的對話、交流或交易過程。”本文討論的這種刑事訴訟形式,其重點不是“雙方當事人為了達成協(xié)議而自愿進行的對話、交流或交易過程”,而是達成合意后案件的處理方式。協(xié)商只是達成合意的手段,合意才是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的存在基礎。因此,“協(xié)商性刑事司法”概括不了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的本質(zhì)屬性。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使用“協(xié)商性刑事司法”的概念,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也有意回避使用“協(xié)商”一詞,比如“2017年8月‘兩高’、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將相關內(nèi)容表述為‘對檢察機關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這里回避了‘進行量刑協(xié)商’的提法”。而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不是中國式的辯訴交易。“從制度定位上看,認罪認罰從寬的根本目的是確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公正履行追訴、懲罰犯罪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過認罪認罰來爭取從寬,而不是就定罪量刑進行討價還價。”

  筆者認為,相較于“合作性司法”“合作式訴訟”“協(xié)商性司法”等名稱,“合意式刑事訴訟”能夠準確概括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的本質(zhì)特征。

  首先,用“合意”來概括這種刑事訴訟形式,能夠反映其本質(zhì)特征。被追訴人認罪以及控辯雙方在此基礎上達成合意,是這種刑事訴訟形式的基本要求。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訴案件和解程序,實際上就包含被害人與被追訴人達成合意;有關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規(guī)定則是把被告人認罪(認罰)以及控辯雙方達成合意,作為適用這兩種程序的必備條件。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guī)定,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這些規(guī)定表明,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條件包括被告人認罪,以及被告人和檢察院在罪行認定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线_成合意。第222條規(guī)定,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第223條規(guī)定,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仁马椷_成調(diào)解或者和解協(xié)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梢?,適用速裁程序,不僅要求被告人認罪認罰,要求被告人和公訴方在罪行認定、刑罰適用上達成合意,還要求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達成合意。

  在西方國家,盡管這種類型刑事訴訟的表現(xiàn)形式各種各樣,但有兩點是共同的:一是被追訴人認罪,二是控辯雙方就罪責刑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即合意。按照學者的見解,美國的辯訴交易、英國的認罪答辯、法國的刑事調(diào)解和解及庭前認罪制度、德國的供述協(xié)議制度、我國臺灣的刑事協(xié)商程序,都屬于這種刑事訴訟形式。這些存在于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制度,有的規(guī)定了“協(xié)商”或“交易”等內(nèi)容,有的沒有規(guī)定這些內(nèi)容,如法國的庭前認罪答辯程序就“沒有交易,只有合意”。根據(jù)《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中的辯訴交易規(guī)則,辯訴交易的運作包括“告知答辯協(xié)議”“接受答辯協(xié)議”“拒絕答辯協(xié)議”“告知答辯協(xié)議的期限”等內(nèi)容。這里的答辯協(xié)議,實際上就是控辯雙方就定罪和量刑達成合意。只要答辯協(xié)議合法有效,就可以不經(jīng)過審判,由法官直接作出判決。根據(jù)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庭前認罪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被告人認罪、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接受或者拒絕量刑建議,最后是法官審核”。“從德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第202(a)條、第212條以及第257(c)條來看,協(xié)商制度可適用于中間程序及主審程序中,一直到判決作出之前,法院、檢察院和被告人均可以進行協(xié)商,以合意的方式來結束訴訟。”我國臺灣“刑事訴訟法”也把當事人達成合意作為刑事訴訟協(xié)商程序的核心問題來規(guī)定,其第455條之二規(guī)定:“......檢察官得于征詢被害人之意見后,徑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jīng)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于審判外進行協(xié)商,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xié)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在協(xié)商程序中主要的任務是對合意進行審查,如果發(fā)現(xiàn)合意不是出于當事人自愿、明知、明智的選擇,或者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或者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合意的事實不符,法院就會駁回檢察官的協(xié)商申請。

  其次,用“合意”命名這種刑事訴訟形式,可以減少強迫合作、過度協(xié)商的情況發(fā)生。各國和地區(qū)在規(guī)定這種刑事訴訟形式時,都強調(diào)被告人認罪的自愿、明知和明智,禁止強迫被告人合作,防止過度協(xié)商和交易。但是,在有些國家,特別是實行辯訴交易的美國,檢察官濫用交易、威脅被告人,強迫其接受交易的情況屢見不鮮。美國學者指出:“像歷史上的多數(shù)勝利者一樣,辯訴交易的勝利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為強者服務。” “按照一些觀察者的說法,檢察官處理指控,‘就像市場上做買賣’,‘雙方的起價都高于他們真正想要的價碼’。檢察官一般會把一次犯罪交易分成盡可能多的犯罪,然后全部起訴,這是一種‘水平的過度指控’,或者起訴那些證據(jù)遠遠跟不上的最高等級的罪行,這是一種‘垂直的過度起訴’,有的時候甚至‘水平的’和‘垂直的’過度指控雙管齊下。”這種為了交易成功而作出的過度指控,可能會使無罪的被告人被迫作有罪答辯。在北卡羅來納州訴阿爾福特案(North Carolina v. Alford)中,被告人阿爾福特“堅持作證說,他沒有實施殺人,但是他作有罪答辯,這是因為如果他不這樣做的話,他將面臨被判處死刑的威脅”。

  德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在借鑒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時,出于對“交易”的忌諱,而使用“協(xié)商”“合作”這類字眼,但這并不能改變相關制度的本質(zhì)。因為在“協(xié)商”的定義下,不僅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對話和交流,還包括雙方當事人的交易過程。如果強調(diào)“合作”,強勢的檢察官會要求被告人認罪以配合指控,否則將視為不合作;如果強調(diào)“協(xié)商”,拿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做交易的現(xiàn)象就不可避免。以“合意”稱呼這種刑事訴訟形式,則可在一定程度上糾正這些偏差。因為“合意”只是表明控辯雙方自愿認同,而淡化了認同之前的對話、交流和協(xié)商。

三、合意式刑事訴訟的主要內(nèi)容
(一)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

  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即刑事訴訟中的合意行為,是指因被追訴人的承認而使控辯雙方就刑事訴訟中的具體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表現(xiàn)出來的自覺行為,它被刑事訴訟規(guī)范確認后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

  作為多方法律行為,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以被追訴人對控訴方某個訴訟行為或訴訟主張的承認而達成,所以承認是達成合意的關鍵因素。一般來說,控訴方的訴訟行為、訴訟主張在先,被追訴人的承認在后。特殊情況下,承認也可能先于控訴方的訴訟行為、訴訟主張。比如,自首就是被追訴人的承認先于控訴方的訴訟行為、訴訟主張。先于控訴方訴訟行為、訴訟主張的承認,一般是概括或籠統(tǒng)的承認,而非明確且具體的承認。這種承認具有實體法上的意義,但還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因為作為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關鍵構成要素的承認,應當是明確且具體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即使被追訴人在訴訟開始前作了概括的承認,在達成合意時,也必須作出明確具體的承認,否則合意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被追訴人的承認必須具備真實性、自愿性和合法性,這是討論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的基礎。在司法實踐中,被追訴人承認犯罪或者愿意接受控訴方的量刑建議,其動機是復雜的,有的是出于真誠悔罪,有的是在確鑿的證據(jù)面前無法抵賴,也有的是為了爭取一個對己有利的訴訟結果。不論出于何種動機,承認都應當具有真實性、自愿性和合法性。所謂承認的真實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承認具有證據(jù)依據(jù)和事實基礎,不是被追訴人在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上作出的。所謂承認的自愿性,是指被追訴人的承認完全基于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沒有受到任何外力的威脅、引誘或者強迫。所謂承認的合法性,是指被追訴人的承認具有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進行不同的分類。首先,根據(jù)達成合意的訴訟主體不同,可以分為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被追訴人與控訴機關達成的合意。從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看,當事人和解就屬于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個別學者所主張的“私力合作模式”,也屬于這種合意。在公訴案件中,雖然被害人也屬于控訴方,但由于主導控訴的是檢察機關,被害人只是輔助性的控訴人,所以,如果被追訴人只是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合意,而沒有與公訴機關達成合意,這種合意對于刑事責任的追究就沒有決定性的意義,其對刑事訴訟的進程和結局不會產(chǎn)生關鍵性影響。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有經(jīng)過公安司法機關的審查認可,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被追訴人與控訴機關達成的合意,被有的學者稱為“公力合作模式”。這種合意是最主要的合意類型,它對刑事訴訟的進程和結局會產(chǎn)生關鍵性影響。比如,被追訴人與公訴機關達成的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合意,不僅能使被追訴人得到從寬處理,還可以使案件的審理程序大大簡化、審理時間大大縮短。

  其次,根據(jù)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的內(nèi)容,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追究方面的合意、損害賠償方面的合意以及程序適用方面的合意。

  1.刑事責任追究方面的合意。這種合意包括:(1)在證據(jù)方面(舉證上)形成的合意。這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對方提出的證據(jù)沒有異議,即承認對方所舉證據(jù)的證據(jù)資格,認同對方所舉證據(jù)的證明力,從而使控辯雙方在舉證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2)案件事實認定方面的合意。這是指被追訴人對控訴方指控的案件事實,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承認,從而與控訴方在案件事實認定上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合意一般是針對整個案件事實認定的,當然也包括對部分案件事實認定的合意。(3)犯罪指控方面的合意。這是指被追訴人對控訴方指控的罪名、罪狀和罪數(shù),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承認(認罪),從而與控訴方在犯罪指控上達成一致意見。一般來說,就犯罪指控達成合意后,雙方自然在證據(jù)、案件事實認定等方面也達成了合意。(4)量刑建議方面的合意。這是指被追訴人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通過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認罰),從而與公訴方在量刑建議上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合意是具體的,包括在具體刑種、刑期和行刑方式上達成一致,而不是籠統(tǒng)地在被追訴人愿意接受刑法懲罰上達成一致。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追訴人和控訴方在量刑建議上達成合意,一般表明他們在證據(jù)、案件事實認定、犯罪指控等方面都達成了合意。因為量刑以罪名、罪狀、罪數(shù)的確定為前提,犯罪指控以案件事實認定為前提,案件事實認定以證據(jù)為前提,被追訴人認同量刑建議,表明他對控訴方的舉證、案件事實認定、犯罪指控都沒有異議。

  2.損害賠償方面的合意。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害人如果因為犯罪行為的侵害遭受了物質(zhì)損失,其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方面的合意,是指被追訴人對被害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沒有異議,接受被害人提出的賠償方式和數(shù)額,并愿意按照請求進行賠償,雙方由此而形成的合意。在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對于被害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以及被害人與被追訴人達成的損害賠償方面的合意,只要賠償請求與合意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般會予以認同。

  3.程序適用方面的合意。在刑事訴訟中,除了實體問題上的合意,還有程序適用方面的合意。比如,控辯雙方在管轄問題上達成的由某個法院管轄案件的共同意思表示,控辯雙方達成的對案件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淼墓餐馑急硎荆紝儆诔绦蜻m用方面的合意。

  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主要存在于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偵查階段有達成合意的可能性,但條件并不充分。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可能交代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實,也可能籠統(tǒng)地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有形成合意的可能性。但是,由于還處在不斷收集證據(jù)的過程中,案件事實沒有完全查清,對于案件如何處理還不能形成一個清晰的意見,控訴方的訴訟主張也沒有形成,所以,從實際情況看,控辯雙方在偵查階段就達成具有訴訟意義的合意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達成合意,也只能是籠統(tǒng)或模糊的合意,而且這種合意還可能發(fā)生變化。

  在審查起訴階段,控辯雙方有條件就訴訟中的主要問題達成合意。在這個階段,偵查機關已經(jīng)向公訴機關提交了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犯罪嫌疑人涉嫌何種犯罪、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明犯罪的證據(jù)都已基本清楚,控訴方的意見和基本的訴訟主張已經(jīng)形成,只要犯罪嫌疑人有承認控訴方某個訴訟行為、訴訟主張的意思表示,就有可能達成合意。審查起訴階段可能達成的合意,有證據(jù)、案件事實認定、犯罪指控等方面的合意。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的后期,當檢察機關有了明確的量刑建議,且已經(jīng)就此量刑建議向被追訴人告知后,才有可能形成量刑建議方面的合意。

  在審判階段,控辯雙方有全面達成合意的充分條件。其一,案件起訴到法院后,控訴方的訴訟主張基本固定,被告方清楚地知道控訴方的意見,從而可以選擇是否與控訴方達成合意。其二,如果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數(shù)額已經(jīng)明確,便于被告方考慮和把握。其三,控訴方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已然清晰,所舉證據(jù)已經(jīng)提交法院,便于被告方考慮是否接受控訴方的舉證、案件事實認定以及犯罪指控。

  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有重要的訴訟價值。訴訟案件的發(fā)生都是因爭而起。“訟,爭也。從言,公聲。”刑事訴訟更是因爭而起,爭則對抗,所以對抗是刑事訴訟的底色和常態(tài)。但是,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控辯對立雙方并不是完全不存在協(xié)商解決問題的可能。”在刑事訴訟中,由于被追訴人的承認,訴訟雙方可以在證據(jù)提出、案件事實認定乃至犯罪指控、量刑建議等各方面均達成一致,形成訴訟中的合意。合意達成后,不僅對抗的程度會大大降低,甚至可能會消滅對抗。

  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最重要的價值,是可以簡化訴訟行為和訴訟程序。我們知道,刑事訴訟承載著重要使命,也有著多重目的,但解決被追訴人與國家、被害人之間的糾紛是最為直接的目的。這些糾紛解決好了,被追訴人和被害人口服心服,其他刑事訴訟目的才能實現(xiàn)。反之,如果刑事訴訟結束后,被追訴人或者被害人仍有不同意見,刑事訴訟的目的就難以充分實現(xiàn)。所以,各國和地區(qū)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的設計,都以解決控辯雙方的沖突為出發(fā)點,立足于控辯雙方的全面對抗來設計普通程序。如果控辯雙方在所有問題上都存在爭議,裁判者會按照程序規(guī)定,一個一個地解決這些爭議。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就是在解決一個又一個控辯爭議的過程中進行的。但是,當控辯雙方就某個問題達成合意,相關訴訟活動就可以簡化。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通過的《關于簡化刑事司法的第18號建議》指出:“只要被告人自愿認罪,刑罰方面就不應當過久地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只要被告人認罪,就應當簡化程序規(guī)則。”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如果訴訟活動、規(guī)則方面的簡化越來越多,就有可能從量變發(fā)生質(zhì)變,形成與對抗式刑事訴訟相對應的合意式刑事訴訟。

  控辯雙方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合意,可能對訴訟產(chǎn)生以下影響:第一,影響案件是否提起公訴。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第182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不被起訴;犯罪情節(jié)較重甚至嚴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如果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也有可能不被起訴。第二,影響檢察院適用審判程序的建議權。根據(jù)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222條的規(guī)定,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當控辯雙方達成合意,案件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就可能提出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戆讣慕ㄗh;當控辯雙方達成合意,案件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就可能提出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戆讣慕ㄗh。第三,影響強制措施的適用或變更。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當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承認犯罪,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乃至接受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后,其社會危險性會大大降低:不大可能再去實施威脅證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不大可能繼續(xù)犯罪;逃避審判的可能性基本消失。總之,沒有繼續(xù)羈押的必要性,檢察院可以把原先采取的逮捕措施變更為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

  審判階段達成的合意,對訴訟進程乃至訴訟結果有直接影響:第一,控辯雙方就控訴方舉出的單個證據(jù)予以承認、達成合意后,法院無需再組織控辯雙方展開詢問、質(zhì)證的法庭調(diào)查程序。第二,控辯雙方就控訴方舉出的所有證據(jù)達成合意,就可以免除控訴方的舉證責任。第三,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達成合意,就可免除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第四,控辯雙方就控訴方關于罪名、罪狀、罪數(shù)的指控達成合意,法院無需再就定罪問題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第五,控辯雙方就量刑達成合意,法院無需再就量刑問題組織法庭辯論。第六,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合意,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即可簡化。總之,法院可以根據(jù)訴訟中達成合意的情況,結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或者免除控訴方的舉證責任,或者簡化審判程序,或者確定案件適用簡化的審理程序,以便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節(jié)省審判成本。

  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主要存在于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中,但在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中也有存在的可能。比如,在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對公訴方舉出的某個證據(jù)沒有異議,這表明控辯雙方就該證據(jù)的舉證達成了合意;被告人對于控訴方指控的數(shù)個犯罪,承認其中的某個犯罪,這表明控辯雙方就該罪的指控達成了合意。

  (二)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

  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是指由被追訴人的承認、控辯雙方的合意以及法院依法根據(jù)合意處理案件等活動組成的連貫性訴訟活動以及訴訟關系的總和。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由一系列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組成,其處理的是整個案件而非案件中的某個問題。

  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所要求的合意,必須包括控辯雙方就犯罪指控這個關鍵問題所達成的合意。因為控辯雙方就犯罪指控(包括罪名、罪狀和罪數(shù))達成合意后,他們對訴訟中的核心問題就沒有重大分歧了。這個合意自然包括就控訴方舉出的證據(jù)、案件事實認定達成合意。在這種情況下,控訴方不需要在法庭上履行舉證責任,法庭不需要傳喚證人,不需要進行詢問、反詢問和交叉詢問,不需要質(zhì)證,不需要對罪名認定進行辯論;法院可以在控辯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直接將法庭活動切換到量刑辯論環(huán)節(jié)。如果控辯雙方就量刑、賠償?shù)葐栴}都已經(jīng)達成合意,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就都不需要進行了。這幾種合意下的審判程序,就與對抗式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有了重大區(qū)別。

  從邏輯上講,以被追訴人認罪、控辯雙方就犯罪指控達成合意為分水嶺,可以把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和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是指被追訴人不認罪,控辯雙方就犯罪指控沒有達成合意,在控辯雙方對抗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確定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形式。就傳統(tǒng)刑事訴訟模式而言,“無論職權主義模式,還是當事人主義模式,均奉行訴訟兩造平等對抗的訴訟理念,以國家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為支撐框架,都只是對抗式訴訟模式之下的子模式”?,F(xiàn)代刑事訴訟的多數(shù)原則和規(guī)則,諸如無罪推定、辯論主義、沉默權、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傳聞證據(jù)規(guī)則,大都是為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規(guī)定的。各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制度和規(guī)則、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大多也是基于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的??梢哉f,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形式。在有些國家,雖然適用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處理的案件數(shù)量約占10%,但對抗式訴訟依然是刑事訴訟的基石。

  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一般原則,據(jù)此,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可以劃分為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和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然而,單個的或者不成體系的少數(shù)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還不能構成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只有體系化的合意式刑事訴訟行為的組合,才能構成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2018年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審判程序中增加了速裁程序,這個程序與簡易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以及審查起訴階段處理認罪認罰案件的有關程序一起,構建了一個中國特色的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體系。根據(jù)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合意式起訴程序和合意式審判程序,而偵查階段尚不存在合意式訴訟程序。

  首先,偵查階段不存在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適用法定的各種偵查措施,依法全面收集證據(jù)材料、查明案件事實、抓捕犯罪嫌疑人歸案等方面。”如果偵查階段適用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會導致偵查機關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而放棄全面收集證據(jù)的任務。因此,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和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一樣,都建立在偵查任務完成的基礎上??梢哉f,偵查是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和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共有的訴訟階段,兩者的分野是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的。

  需要指出的是,偵查階段只有“合意式刑事訴訟相關行為”。這些行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行為、偵查機關的認罪認罰從寬告知行為、認罪認罰記錄及其移送行為等。這些訴訟行為雖屬單方法律行為,卻是達成合意的前提和基礎。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提醒犯罪嫌疑人通過認罪認罰、與控訴方達成合意的方式,可以實現(xiàn)案件的快速處理以及實體上的從寬處罰。同時,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情況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移送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避免發(fā)生移送起訴時忽視犯罪嫌疑人認罪事實,甚至誘騙犯罪嫌疑人認罪卻不兌現(xiàn)相關政策的情況發(fā)生。盡管偵查中的這些行為還不能構成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但可以為后續(xù)階段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展奠定基礎。

  其次,起訴階段的合意式起訴程序。合意式起訴程序,是指控辯雙方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就犯罪嫌疑人構成什么犯罪、給予什么刑罰以及適用什么程序?qū)徖戆讣M行協(xié)商,并根據(jù)達成的合意進行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開展以下工作:(1)商談。公訴機關應當就下列問題提出意見,并同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商談: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認罪認罰后適用的案件審理程序;其他有關事項。在這個訴訟階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還應當與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shù)葐栴}進行商談。(2)犯罪嫌疑人作出認罪認罰具結。刑事責任追究商談結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就在被害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3)對案件進行處理。針對達成刑事責任追究、民事賠償合意的案件,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以下處理: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后,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依照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后,即使是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同意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就刑事責任追究達成合意,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達成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合意,案件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的,按照速裁程序的要求提起公訴。

  再次,審判階段的合意式審判程序。合意式審判程序,是指根據(jù)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而適用的審判程序。根據(jù)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控辯雙方達成合意的案件的審判程序有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這兩種,它們都是基層法院審判案件所適用的程序。這兩種審判程序的區(qū)別,一是所適用的案件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不同。簡易程序適用于基層法院審判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法院審判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二是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不同。簡易程序適用于控辯雙方僅就證據(jù)、案件事實認定、犯罪指控達成合意的案件,速裁程序適用于控辯雙方就所有爭議問題都達成合意的案件。

四、合意式刑事訴訟的體系化建構
2018年刑事訴訟法為合意式刑事訴訟搭建了一個基本框架,但從邏輯結構上分析,這一框架仍不十分完備。目前的合意式起訴程序僅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對于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只認罪不認罰,控辯雙方在量刑、賠償?shù)葐栴}上達不成合意的案件,則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使得起訴程序和審判階段的簡易程序無法很好地對接。目前的合意式審判程序也不周延。比如,對于可能判處的刑罰高于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假若被告人認罪認罰,也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還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合意的,適用什么程序?qū)徖恚?018年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按照“明案速審,疑案慎斷”的原理,對該類案件適用普通程序?qū)徖?,?ldquo;用高射炮打蚊子”之感;適用簡易程序?qū)徖?,似乎也沒有必要。

  為了保障合意式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有關的配套制度也要完備。從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看,有下列問題需要研究:(1)合意式刑事訴訟作為與對抗式刑事訴訟相對應的一種刑事訴訟形式,應有其專門原則。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認罪認罰從寬、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證據(jù)裁判和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等原則,既適用于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也適用于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2)合意式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享有的特殊訴訟權利,還沒有清晰的界定。(3)2018年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規(guī)定了認罪認罰從寬的一般原則,還規(guī)定了合意式起訴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這些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但是,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如何與這些程序銜接,需要研究。筆者認為,為了保障合意式刑事訴訟的體系化建構以及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運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予以完善。

 ?。ㄒ唬┩晟坪弦馐叫淌略V訟的基本原則

  根據(jù)合意式刑事訴訟的特點,應當確定以下幾個專門原則:第一,自愿承認原則。自愿承認原則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在合意式刑事訴訟中的體現(xiàn)。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自愿’是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前提和必備要件。如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非出于自愿,那不僅其自由意志和法律人格受到侵犯,而且還有可能產(chǎn)生冤假錯案。”自愿承認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被追訴人是否承認控訴方的訴訟行為和訴訟主張,由他自己選擇和決定,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強迫。即便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的被追訴人,如果他們不愿意作出承認行為,也不能強迫其承認。這里的“不能強迫”包括不能通過過度協(xié)商進行誘導,也不能通過精神強制逼其就范,更不能通過肉刑或變相肉刑予以強制。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包含以下幾層含義:被追訴人的承認要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的承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公安司法機關對于被追訴人的承認要實事求是地對待,不能強迫、引誘、欺騙被追訴人承認。凡是自愿、真實、依法認罪認罰的,都要依法兌現(xiàn)有關政策,實現(xiàn)實體上從寬處罰、程序上從簡處理。控辯雙方對于達成的合意,不論是刑事責任追究方面的合意、民事賠償方面的合意,還是程序適用方面的合意,都要認真履行,不能無故反悔。因為“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公法意義上的契約,一經(jīng)簽署,對控辯雙方就具有約束力,決不能任憑其中的一方無正當理由地反悔,否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難以順利實施,其價值目標也難以實現(xiàn)”。實行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障合意式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障客觀公正處理案件,提高刑事司法效率。

  第三,平等適度商談原則。平等適度商談原則是指在被追訴人自愿認罪的前提下,被追訴人與公訴機關、被害人可以就刑事責任追究、民事賠償、程序適用等問題,進行平等和必要的交流對話,以取得一致意見、平息爭議。在商談過程中,不能因為被追訴人是涉嫌犯罪之人而剝奪他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司法機關也不能以國家權力機關自居,在商談過程中高高在上,壓服當事人,達成顯失公平正義的合意。在商談過程中,如果控辯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也不能沒完沒了地組織商談或者強令商談。經(jīng)過商談達不成合意的,應當及時按照對抗式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ǘ┟鞔_規(guī)定合意式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2018年刑事訴訟法對被追訴人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基本上是根據(jù)對抗式刑事訴訟的需要而設定的,有些訴訟權利在合意式刑事訴訟中是無法行使或者不需要行使的,比如質(zhì)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的權利等。所以,應當根據(jù)合意式刑事訴訟的需要,為被追訴人設定一些專門權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此外,我國規(guī)定有當事人和解的制度和程序,被害人有參與合意式刑事訴訟的權利。“在那些有明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沒有被害人與被告方的協(xié)商和合意,檢察機關與被告方不可能達成任何富有實質(zhì)意義的‘協(xié)議’,公力合作模式也沒有存在的空間。”因此,也應當為被害人設定一些訴訟權利。筆者認為,合意式刑事訴訟的被追訴人可以享有以下權利:獲知控訴方收集的證據(jù)、認定的案件事實、起訴意見書的權利;自愿認罪認罰的權利;與控訴方平等商談有關問題的權利;自愿達成合意的權利;認罪認罰后請求適用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處理案件的權利;控訴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撤回認罪認罰意思表示的權利等。被害人在合意式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權利:知悉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權利;選擇是否和解的權利;與被追訴人達成合意的權利;平等商談的權利;請求司法機關執(zhí)行賠償協(xié)議的權利等。由于合意式刑事訴訟中的被追訴人自愿認罪認罰,從而涉及權利處分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筆者基本贊同郭松的觀點:對于實體權利中源于基本權的人身權利,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不能任由被追訴人處分與放棄;程序權利屬于個人自決的范圍,可以由被追訴人在明知后果的情況下,基于自由意志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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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合意式起訴程序的重點,是完善合意形成過程和合意表現(xiàn)形式的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訟中的合意主要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公訴意見的形成是達成合意的重要條件。所以,2018年刑事訴訟法把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的商談工作,規(guī)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然而,2018年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合意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只作了比較簡單的規(guī)定,不僅缺乏合意形成過程的規(guī)定,也缺乏合意表現(xiàn)形式的規(guī)定。

  不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是否認罪,根據(jù)達成合意的一般原理,在審查起訴階段為促成合意的達成,檢察機關應當采取以下幾個工作步驟:第一,公訴機關審查案件后,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形成基本的公訴意見。第二,公訴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控訴方認定的案件事實以及相關證據(jù)、公訴意見,并訊問其是否認罪。第三,犯罪嫌疑人在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幫助下,認真分析案件情況和相關證據(jù),考慮是否認罪。第四,犯罪嫌疑人向公訴機關作出認罪的意思表示。第五,公訴機關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包括主刑、附加刑、適用緩刑的條件等。第六,犯罪嫌疑人作出認罪認罰的意思表示。第七,公訴機關召集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作出認罪認罰的意思表示,要求犯罪嫌疑人當場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如果存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協(xié)商達成賠償協(xié)議。第八,公訴機關在犯罪嫌疑人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署意見,主要內(nèi)容是認可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表明依法對案件作出實體處理從寬、程序處理從簡的意見。第九,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進行協(xié)商后,公訴機關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根據(jù)訴訟中達成合意的具體情況,協(xié)商適用何種程序處理案件。

  為了簡化手續(xù),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可以通過一張表格來體現(xiàn),表格的名稱就叫“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合意書”。該表格具體包括以下內(nèi)容:其一,公訴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jù);其二,公訴機關有關犯罪指控和刑罰適用的具體意見;其三,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問題等達成的和解意見;其五,控辯雙方就程序適用達成的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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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合意式審判程序的重點有兩個,一是協(xié)調(diào)處理好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圍,二是強化法院對控辯雙方所達成的合意的審查。

  2018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合意式審判程序有兩種,即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控辯雙方就犯罪指控、簡易程序適用達成合意,但在量刑或民事賠償?shù)葐栴}上沒有達成合意的案件。速裁程序適用于在刑事責任追究、民事賠償和速裁程序適用等問題上都達成合意的案件。這兩種審判程序在案件適用范圍上有較大區(qū)別,但其程序構造差別不大。簡易程序適用于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從可能判處的刑罰看,一罪最高法定刑為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適用。而速裁程序只能適用于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可能判處的刑罰高于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即使已經(jīng)認罪認罰,而且與控訴方就所有爭議問題都達成合意的,也不能適用速裁程序,而只能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qū)徖?。適用普通程序?qū)徖聿环?ldquo;明案速審,疑案慎斷”的原理,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硭坪跻膊缓线m。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qū)別是審理方式略有不同。簡易程序不受法庭調(diào)查規(guī)定的程序限制,速裁程序是一般不進行法庭調(diào)查;在是否進行法庭辯論的問題上,簡易程序是經(jīng)過審判人員許可,可以進行法庭辯論,速裁程序則一般不進行法庭辯論,但法官要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在兩種審判程序的構造差別不大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擴大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把速裁程序擴展至基層法院管轄的控辯雙方對所有爭議問題都達成合意的案件,以使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圍協(xié)調(diào)一致。

  在中級以上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認罪甚至認罪認罰的,可否通過合意式審判程序?qū)徖??筆者認為不可以。因為中級以上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公訴案件是案情重大復雜且可能判處很重刑罰的案件,按照合意式審判程序?qū)徖恚c保障人權的宗旨不符,也顯不出審判重大案件的嚴肅性。所以,中級以上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公訴案件,仍應按照對抗式審判程序?qū)徖怼1桓嫒苏J罪認罰的,可以按照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guī)定,由審判長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認罪認罰具結書內(nèi)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對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作適當簡化,但不能省略法庭調(diào)查和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

  從邏輯上說,審判是裁決糾紛的,如果沒有糾紛或者糾紛已經(jīng)由控辯雙方的合意化解,審判就沒有必要了。但是,刑事訴訟是事關社會秩序安定、公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活動,法院必須對控辯雙方的合意進行審查,以判明合意是否具有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所以,合意式審判程序的重點是審查合意的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筆者認為,不論是簡易程序還是速裁程序,審判的主要任務都應放在對控辯雙方所達成的合意的審查上,查明合意是否出于當事人的自愿、是否有事實和證據(jù)基礎、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在這方面,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還不完備。筆者建議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中加強合意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程序的規(guī)定,要求審判案件的法官在開庭前詳細查閱案卷材料,詢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的意見。如果發(fā)現(xiàn)控辯雙方達成的合意違背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要求的,應及時將案件轉(zhuǎn)為對抗式程序進行審理。

  (五)改革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是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的一個特別程序??v觀刑事訴訟法對這個程序的規(guī)定可以發(fā)現(xiàn),它不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它實質(zhì)上是一個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確認制度。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認罪認罰從寬的一般原則以及合意式起訴程序、合意式審判程序的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如下改造:其一,廢除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把當事人和解作為一項訴訟制度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其二,有學者指出:“中國的刑事和解是一場主要以解決被害方民事賠償問題為目標的司法過程,而與‘恢復性司法’的宗旨相去甚遠。”應當改變上述片面追求損害賠償?shù)膬A向,把當事人和解扭轉(zhuǎn)到恢復性司法的理念上來。其三,把當事人和解的案件適用范圍擴展至適用合意式審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以使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與檢察機關主導的控辯雙方合意同向而行,為合意式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創(chuàng)造條件。其四,在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中規(guī)定對當事人和解的審查程序,以審查和解的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確認當事人和解的效力以及對訴訟進程和結局的影響。總之,把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制度作為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使其為合意式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展發(fā)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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