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8日,郭建武入職Y市某保安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隨后,保安公司將郭建武安排到Y(jié)市某大廈工作,擔任該大廈晚班保安班長,主要負責值晚班(凌晨0時至早上8時)。2013年4月23日23時許,郭建武提前來到其工作崗位某大廈保安值班室。
因上班時間未到,郭建武與中班保安周某、官某、龔某等幾個人聊天。因周某當天喝了6兩白酒,處于半醉狀態(tài),在聊天時,周某認為郭的言語傷害了他,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相互抱在一起打了起來,隨后,周某用刀將郭建武捅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郭建武左胸被刺傷,雙側(cè)胸腔積血、心臟左冠脈前降支斷裂、失血性休克、左側(cè)大腿皮膚裂傷,屬重傷。
4月25日,保安公司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將郭建武和周某解雇。
【人社局:是工傷】
隨后,郭建武向Y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Y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1月15日,Y市人社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郭建武為工傷。保安公司不服,向Y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4年6月12日,Y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Y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保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是工傷】
保安公司訴稱,事發(fā)當天23時許,郭建武未交接班前,在保安值班室與中班保安周某等人聊天,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相互扭打、斗毆,最后郭建武被周某用刀刺傷。郭建武受傷是因為違反勞動紀律,與周某在保安值班室聊天引起斗毆所致,顯然郭建武不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人社局辯稱,郭建武與周某交接班時,因大廈一扇消防門未上鎖而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被周某用刀捅傷,在法院審理周某故意傷害刑事案中(另案處理,作者注),周某對檢察院指控其因工作原因與郭建武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用刀捅傷郭建武的事實供認不諱,故郭建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當認定為工傷。
郭建武述稱,其一,郭建武本著勤勉、認真、負責的工作態(tài)度提前到保安值班室,與周某溝通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所以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其二,郭建武發(fā)現(xiàn)周某在中班當班時有一扇消防門未按規(guī)定上鎖,而周某在與郭建武交接班時并未提出也未做記錄,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最終導致郭建武被周某用刀捅傷,顯然郭建武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和第15條分別規(guī)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及視同工傷的情形,“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只是判斷職務行為的一般條件,并非必要條件。一般情況下,工傷都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但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外,如果與其職務有內(nèi)在關聯(lián),也可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郭建武提前一小時上班,并提前進行交接班,該行為不為保安公司勞動紀律所禁止,郭建武提前上班并在工作崗位受傷,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nèi)在關聯(lián),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應認定為工傷。
2015年1月6日,一審法院判決,維持Y市人社局認定郭建武為工傷的決定。
【公司上訴:不是工傷】
保安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保安公司訴稱,其一,原審判決認定“郭建武與周某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爭執(zhí)”屬認定事實錯誤,郭、周二人并非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爭執(zhí),而是此二人聊天時郭講了臟話引發(fā)二人爭執(zhí),其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郭建武在保安值班室聊天并非其工作時間,其受到傷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因此,郭建武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的認定條件,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不是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和第15條分別規(guī)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本案中,郭建武受到暴力傷害雖然發(fā)生在其工作場所內(nèi),但因其提前了一小時上班,并不在其工作時間內(nèi),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各種情形,據(jù)此,認定郭建武為工傷于法無據(jù)。保安公司提出的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2015年4月14日,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撤銷Y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郭建武為工傷的決定。
【高院裁定:發(fā)回再審】
二審判決后,郭建武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郭建武認為,其提前一小時來到工作崗位上做交接換班預備工作,在檢查時發(fā)現(xiàn)一扇門沒有關好,與前班保安周某進行溝通,后被周某捅傷,周某本人也對此事實供認不諱,同時還有大量證人證言證實其所言屬實,可以充分證明郭建武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
保安公司辯稱,郭建武被刺傷的原因是因為聊天、爭吵、互相扭打所致,系雙方互相爭執(zhí)辱罵扭打引起的直接后果,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意外傷害,其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具有因果關系;同時,其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更違背了工傷保險法規(guī)中關于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立法本意,因此,不應認定其為工傷。
2016年6月24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判決:是工傷】
再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郭建武是否在工作時間受傷,二是郭建武是否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傷。
關于焦點一,郭建武提前一小時來到工作崗位,無論是法律法規(guī),還是保安公司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均無對員工提前到崗時間的范圍進行限制性規(guī)定,且提前到崗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前”“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因此,應當認定郭建武提前來到保安值班崗位后屬于“在工作時間內(nèi)”。
關于焦點二,郭建武是晚班保安帶班班長,負責與前班和后班之間的工作交接,在交接時對兩班相關工作進行意見交換是其工作職責范疇。大量的的證人證言證明,郭建武與周某爭執(zhí)并扭打、周某將郭建武捅傷,是因為該大廈一扇門沒有關好引起,足以認定郭建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侵害致傷。
綜上所述,郭建武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2、3項的規(guī)定,是“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2016年11月3日,二審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認定郭建武為工傷的行政判決。
來源/轉(zhuǎn)自: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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