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9月24日,患者姜某因肝臟占位至某醫(yī)院(以下或稱被告)進行住院治療。2012年9月28日,被告為患者行“剖腹探查、右半肝切除”。2012年10月11日,被告為患者行TACE一次,術后恢復良好,并于2012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巨塊型肝癌、乙肝性肝硬化、肝功能損害。2012年11月9日,患者再次至被告進行住院治療,并于2012年11月12日行TACE。2012年11月14日患者出院,出院診斷為:右肝巨塊型肝癌術后、TACE治療2程后,乙型病毒肝炎型肝硬化。2012年12月22日,患者再至被告行TACE,并于2012年12月26日出院。2013年1月24日,患者因“間斷嘔血、黑便半月”至被告住院治療,予禁食水、抗炎、止血、抑酸、補液、輸血對癥治療,并于2013年2月15日出院,出院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食管靜脈曲張破裂出血,食管靜脈曲張內鏡下套圈術后,右肝癌術后,雙肺轉移,介入治療2程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償期,右肩背部癰切開引流術后。2013年2月18日,患者至外院住院治療,并于2013年3月24日死亡,死亡診斷:肝癌Ⅳ期,肝性腦病,肝炎肝硬化,腹水?;颊呒覍僬J為被告醫(yī)院在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常規(guī),與患者最終死亡直接存在因果關系,故將被告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訴訟過程中,經(jīng)原告申請,法院委托某鑒定機構對本案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為:
1.本案未行尸體解剖,確切病理死因不能明確,據(jù)現(xiàn)有病史資料分析被鑒定人患者右肝巨大肝癌、肝硬化、門靜脈癌栓診斷明確,病情處于肝癌終末期,其死亡原因為肝癌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符合自身疾病的發(fā)展與轉歸。2.原發(fā)性肝癌由于起病隱匿,早期沒有癥狀或癥狀不明顯,進展迅速,確診時大多數(shù)患者已經(jīng)達到局部晚期或發(fā)生遠處轉移,治療困難,生存期短。術前影像學檢查提示雙肺多發(fā)結節(jié),雙肺轉移可能性大。醫(yī)方行“剖腹探查、右半肝切除術”,術前關于手術的目的及意義與患方溝通不足。3.術后醫(yī)方給予TACE治療積極,符合診療常規(guī)。與癌細胞擴散無因果關系。4.輸血反應為輸血常見不良反應,輸血前醫(yī)方已進行交叉配血試驗,查對病人血型后輸注,符合《臨床輸血技術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颊叱霈F(xiàn)不良反應后,醫(yī)方發(fā)現(xiàn)及時,及時停止輸血并給予地塞米松治療,符合診療常規(guī)。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中記載輸血治療的風險性,患方已簽字確認。5.上消化道出血系肝癌晚期常見并發(fā)癥之一,住院期間多次檢測提示RBC、HGB、HCT下降及凝血時間延長等異常,胃鏡檢查可見從距門齒35cm見4條靜脈明顯曲張。綜合上述情況,醫(yī)方考慮患者食管靜脈曲張破裂出血,給予禁食水、抗炎、止血、輸血、抑酸、補液,并行胃鏡檢查及套扎等治療符合診療常規(guī)。
綜上所述,被鑒定人患者系肝癌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其自身的肝癌、肝硬化、雙肺轉移、門靜脈癌栓形成是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的根本原因,其最終死亡符合自身疾病的臨床轉歸。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與患者溝通不足的過錯,影響了患者的自主選擇權,不除外對延長患者生存期存在影響,建議承擔輕微責任。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鑒定意見,本案可以認定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由于與患者溝通不足,影響了患者的自主選擇權不除外對延長患者生存期存在影響,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輕微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7298元。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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