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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世判決”法官再次支持職業(yè)打假:只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人才痛恨“職業(yè)打假人”

2023-06-06 16:55發(fā)布

“驚世判決”法官再次支持職業(yè)打假:只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人才痛恨“職業(yè)打假人”

導讀

2019年,一份被稱為了“驚世判決”的文書廣為流傳,青島中院改判一審判決,認為職業(yè)打假人也應該被改判,然而那份驚世判決被山東高院再審改判了,撤銷了二審,維持了一審。而青島中院在最新的判決中再次明確自己的觀點:職業(yè)打假人也應該被保護,只有支持打假,才能讓售假絕跡!孰是孰非,讀者自由評判。

摘要1、如果因為以前曾經打過假,其再消費時就不再認為是消費者,則“職業(yè)打假人”的消費者的民事權利能力無異是被剝奪,其在消費領域權利被侵犯將得不到法律的救濟,其消費者身份無異是在法律上被判處死刑,這違反民事權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法律規(guī)定,嚴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2、一個人往護城河扔一塊石頭,城池丟不了,兩個人扔也丟不了,但是,如果眾人普遍地、反復地、成年累月地往護城河扔石頭,護城河早晚要被填平,那時城池離陷落也就不遠了。3、上訴人提起訴訟增加了法院的案件量和工作量,但是增加工作量的人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銷售的人,不是消費者。就像人民群眾扭送犯罪分子到派出所一樣,給派出所增添工作量的是犯罪分子而不是扭送者,派出所斷不能因為工作量大而將扭送者拒之于門外,或者為了讓扭送者不再扭送而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1)魯02民終6025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勵軒琦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上訴人勵軒琦因與被上訴人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品惠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0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勵軒琦、被上訴人愛品惠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治雷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勵軒琦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退貨退款;原告將貨物退還被告,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人民幣3874元;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原告十倍購物金額的賠償人民幣38,740元,上述總金額為:42,61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平臺上開設了名稱為“愛品惠地方特產專營店”的網店。2020年7月10日,勵軒琦在該網店購買了六盒(每盒2袋裝,共12小包)“香港老牌金鼎盛生力咖啡”咖啡,花費1922元,訂單(訂單號為xxxx)詳情頁顯示訂單完成,物流(順豐快遞:xxxx)簽收日期為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3日原告又在該網店購買了六盒同樣的咖啡,花費1952元,訂單(訂單號為xxxx)詳情頁顯示訂單完成,物流(順豐快遞:xxxx)簽收日期為2020年7月26日。2020年9月7日,被告為原告開具了貨物名稱為“*軟飲料*香港老牌金鼎盛生力咖啡男性男人男士養(yǎng)生速溶咖啡小盒2袋裝13g6盒12小包”,金額為1922元的發(fā)票。被告稱其未向原告發(fā)貨,上述訂單及發(fā)票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涉案產品與被告有關。原告陳述其在收到涉案產品后食用了1包,感覺身體略有不適,2020年8月21日,案外人成都鼎兼會務服務有限公司委托山東嘉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送檢樣品名稱為“金鼎盛生力咖啡”,規(guī)格型號為“13g*2袋*6盒”,樣品狀態(tài)為“固態(tài)”,樣品數量為“200g”,檢驗項目為西地那非、紅地那非、伐地那非、他達拉非。2020年8月29日,山東嘉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檢驗檢測報告》,檢驗結果為樣品的他達拉非含量為766μg/g。被告為證明被告網店所售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交了國家食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該報告的到樣日期為2014年5月5日,而原告所購買的產品的生產日期是2018年11月2日,且所檢測的項目都是與本案無關的,且報告中也沒有生產日期。另查明,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期至2039年5月12日)注明的經營范圍為:許可項目及一般項目,其中許可項目為:互聯(lián)網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其他預包裝食品零售。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的經營項目為:預包裝和散裝食品銷售(均含冷藏冷凍食品)。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通過京東網絡購物平臺向被告經營的網店購買咖啡并支付貨款,原告提交的訂單信息、發(fā)票等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被告稱其并未向原告發(fā)貨,上述訂單及發(fā)票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涉案產品與被告有關,被告為原告開具了發(fā)票,且訂單顯示交易完成、物流簽收,一審法院對被告上述陳述不予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睆囊陨戏梢?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注重食品安全與質量,食品安全與質量危及消費者安全并造成實際損失的,消費者享有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的金鼎盛生力咖啡含有藥品,違反食品安全法,并提交山東嘉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一份。但是,檢測報告載明的申請人為成都鼎兼會務服務有限公司,原告借用他人名義到外地機構送檢不符合常理,且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檢測機構具有食品合格檢測的相應資質;原告購買的咖啡規(guī)格為13g每袋,而送檢的樣品數量為200g,且不能證明送檢的樣品即為原告購買的涉案咖啡,該檢測報告證明力不足。故原告主張涉案咖啡為添加藥品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產品,無事實依據。其次,原告陳述其食用了1包涉案產品后,感覺身體略有不適,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涉案產品遭受了實際損失。第三,根據該規(guī)定,經營者須具有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主觀故意,消費者才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本案被告系涉案產品的經營者,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上述情形的主觀故意。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北景钢校姘缚Х葍r格遠高于日常普通咖啡,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購買了六盒該咖啡,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后發(fā)現(xiàn)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8年11月2日,保質期為兩年,該咖啡已臨近保質期限,原告卻于2020年7月23日又購買了六盒該咖啡,不符合正常理性消費者行為。且本案原告曾在半年左右時間內在大連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就其買賣食品安全問題主張高額賠償的請求立案8件,現(xiàn)不到半年時間內又在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就其買賣食品安全問題主張高額賠償的請求立案12件,以原告的交易目的而言,其已不符合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勵軒琦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5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承擔。勵軒琦上訴請求:1.撤銷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0213民初605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該案一、二審相應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本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簡體中文標簽,含有西藥他達拉非,存在安全隱患,被上訴人沒有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構成“明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分配舉證責任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愛品惠公司辯稱,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本案產品遭受了實際損害,更無法證明本案產品是經被上訴人處購買,也無法確認是收到的原始產品,無法排除調包或有相關產品標簽但上訴人隱匿或銷毀的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指食品實質上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食品沒有標注中文標簽、代理商名稱、代理商地址等,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情形。上訴人提供的檢測報告,均未提供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的資質證明,且不能證明送檢的樣品即為本案產品,更不能證明所檢驗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合格,故上訴人提供的兩份檢驗報告均不能作為證明本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據。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為了生活消費所需,其購買商品的本意并非用于個人消費,其牟利動機明顯,就其交易目的而言,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指的消費者,而是職業(yè)打假人。故,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本院技術調查官張在霞經技術調查查明,山東嘉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取得食品是否含有他達拉非的認定資格,主檢魏晨笑持有上崗證,審核張愛晴具有報告審核資格的任命書,批準劉元元有簽字人資格。一審認定的其他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二審還查明,食品中添加他達拉非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關于發(fā)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發(fā)布》的明細,他達拉非(偉哥)為處方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本院認為,山東嘉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從公司到參與本案食品檢驗檢測的個人都取得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其出具了檢驗檢測結果表,該表有檢驗檢測的數據,把本案顆粒狀的咖啡說成固態(tài)并無不當。上訴人稱多數檢驗檢測機構不接受個人的檢測委托,只接受單位委托,其只能轉委托的說詞可以采信。故該檢驗檢測結果表具有證明效力。本案食品含有處方藥,沒有進口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沒有中文標簽,被上訴人沒有索取進貨上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檢疫證,足以認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被上訴人對此構成明知,被上訴人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被上訴人主張無法證明本案產品是從被上訴人處購買,也無法確認是收到的原始產品,無法排除調包或原先貼有相關產品標簽但上訴人隱匿或銷毀的可能,因其未提交足夠的反駁證據,一審未予采信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本案產品遭受了實際損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購買本案產品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所需,其購買商品的本意并非用于個人消費,其牟利動機明顯,就其交易目的而言,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指的消費者,是職業(yè)打假人。本院認為,如果因為所謂的“職業(yè)打假人”以前曾經打過假,其再消費時就不再認為是消費者,則“職業(yè)打假人”的消費者的民事權利能力無異是被剝奪,其在消費領域權利被侵犯將得不到法律的救濟,其消費者身份無異是在法律上被判處死刑,這違反民事權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法律規(guī)定,嚴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并非為生活所需購買本案食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關于上訴人知假買假的抗辯明顯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相符,本院不予支持。《食品安全法》第93條規(guī)定:“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yè)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zhí)行的相關國家(地區(qū))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94條規(guī)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yè)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钡?7條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由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盙B/7718-2011《食品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3.8條規(guī)定:“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除外)?!鄙鲜龇l和國家標準說明,本案食品的香港生產商應當按照上述法律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產食品并黏貼簡體中文標簽,否則,海關不會放行,檢驗檢疫部門不會發(fā)放檢驗檢疫證明。本案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檢驗檢疫證明,說明非從正規(guī)渠道進口,來路不明,食品安全堪憂,含有處方藥,屬于有毒有害的不安全食品。上訴人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構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明知”,且不屬于該條但書規(guī)定的情形。誠然,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是在消費者已經證明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下仍然要求消費者證明食品有毒有害,比登天還難。消費者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能沒吃,經營者會說,你沒吃怎么能證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費者買了吃了,但沒有吃出問題,經營者會說,沒吃出問題怎么能證明食品有毒有害?消費者買了吃了也吃出問題了,經營者會說,怎么證明問題與食品有因果關系?是的,很難證明。在環(huán)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很難證明其身體所受的損害與排污企業(yè)的排污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的案件需要幾十年甚至幾代人的努力才能查明和證明,同樣的道理,在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消費者也很難證明其身體受到的損害與食品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只能用檢驗檢測的結果證明食品有問題,果如此經營者又會說,檢驗檢測是事后的事情,你怎么能證明食品在交付的時候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未必能吃壞人,不信你吃吃試試!或者說,你送交檢驗檢測的樣品不是從我處購買的。因此只有在公證人員的陪同下,消費者將買來的食品立即委托檢驗檢測,并且明知其有毒有害仍然食用,并因食用對身體產生損害才能證明食品是不安全的。所以,消費者要證明食品有毒有害幾乎是做不到的。通過審判實踐本院逐漸明白《食品安全法》為什么把食品安全的落腳點放在了食品安全標準上: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者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銷售的經營者應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也明白了相關司法解釋為什么規(guī)定“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不以人身損害為前提”的原因。這好比城池與護城河的關系,一個人往護城河扔一塊石頭,城池丟不了,兩個人扔也丟不了,但是,如果眾人普遍地、反復地、成年累月地往護城河扔石頭,護城河早晚要被填平,那時城池離陷落也就不遠了。食品安全就是城池,食品安全標準就是護城河。當食品安全標準不被當回事,被普遍地、反復地違反的時候,就沒有食品安全了。要管好食品安全,必須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才行。上訴人提起訴訟增加了法院的案件量和工作量,但是增加工作量的人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銷售的人,不是消費者。就像人民群眾扭送犯罪分子到派出所一樣,給派出所增添工作量的是犯罪分子而不是扭送者,派出所斷不能因為工作量大而將扭送者拒之于門外,或者為了讓扭送者不再扭送而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F(xiàn)實生活中有大量的違法行為沒有被追究。違法不被追究的現(xiàn)象越多,法律在人心目中的地位就越低,人就越沒有法律信仰,從而違法的行為會變得更多。如果消費者能像紅綠燈上的電子抓拍器一樣,使得闖紅燈者都能及時受到處罰,生產和銷售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就會越來越少,直到絕跡。所謂的“職業(yè)打假人”能夠起到電子抓拍器的作用,使得經營者痛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職業(yè)打假人”免費為社會、市場發(fā)揮了安檢員和違法記錄儀的作用,應予認可。只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銷售的人才痛恨“職業(yè)打假人”。不懂行的消費者不會打假,懂行的消費者如果又不準打假,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法嗎?那是造“假”售“假”保護法了!全社會都要打造新時代食品安全領域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消費者打假,通過個案讓全社會都知道消法和食品安全法是長牙齒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紅線,不能觸碰,否則必將付出代價。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嚴格判決,涌入法院的這類案件才會減少,使得大量的案件化解在訴訟外,否則,會顛覆是非觀念,讓制“假”售“假”者毫無羞恥感,反倒是讓人感覺打假的消費者可恥了,會逼迫已經改行為“職業(yè)打假人”的制“假”售“假”者重新變回制“假”售“假”者,從而會產生更多的案件并涌入法院。綜上,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欠當,上訴人上訴請求應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0213民初6058號民事判決;二、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勵軒琦貨款3874元,勵軒琦將本案產品保存,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使用;三、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勵軒琦懲罰性賠償金3874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865元,減半收取43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65元,共計1297.5元,由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一、二審法院不予退還,由福州愛品惠貿易有限公司與懲罰性賠償金同時支付勵軒琦。逾期履行本判決,按照同時期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100%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孫志遠審判員    尤志春審判員    刁培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技術調查官     張在霞法官助理     張   旋書記員     侯小凡書記員     李   揚

文章來源:法眼觀察整理自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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