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以下戶(含四人)(獨生子女算2人)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米。
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五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六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九十平方米。
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六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一)四人以下戶(含四人)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九十平方米。
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五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六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米。
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六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農村集鎮(zhèn)個人建房戶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積為準。
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戶的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積。 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建房戶增加建筑面積的標準,由縣(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非宅基地當然不可以建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的監(jiān)督檢查)
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qū)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qū)(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guī)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zhí)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guī)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的,由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的,由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由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guī)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筑占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guī)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證和認定,并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筑的,市或者區(qū)(縣)規(guī)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由區(qū)(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zhí)法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xù),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人以下戶(含四人)(獨生子女算2人)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五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六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六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一)四人以下戶(含四人)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戶條件的五人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二)六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六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
農村集鎮(zhèn)個人建房戶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積為準。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戶的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戶可增加建筑面積,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積。
不符合分戶條件的建房戶增加建筑面積的標準,由縣(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非宅基地當然不可以建房。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guī)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
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guī)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zhèn)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guī)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guī)章,屬于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
5、實踐中,城市郊區(qū)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以上供你參考。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fā)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xiāng)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 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shù),“進城”才是大勢所趨。 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guī)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
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fā)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xiāng)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shù),“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guī)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馬登紅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jié)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tǒng)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zhèn)(鄉(xiāng))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農業(yè)、環(huán)保、市容環(huán)衛(wèi)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農村村民按規(guī)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
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
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2、申請農村宅基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主要有: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因發(fā)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以及進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搬遷的。
3、此外,我國法律又規(guī)定了除外規(guī)定,即農村村民不準使用或申請宅基地的情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guī)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擴展資料:
1、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屬于原地翻建的,應報送: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于異地新建的,應報送: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戶口簿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屬于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
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復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選址意見書及規(guī)劃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一、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
一、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
1.農村住房圍墻有什么法規(gu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jié)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并講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嗎 上海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嗎?上海買房公證可以申請嗎?根據法律規(guī)定,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到區(qū)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或公證處申請辦理土地合法、期房所有權轉移公證(以下簡稱公證):1、在市外戶籍人員...
一、法律法規(guī)1、《土地管理法》第8條: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根據1月16日新聞報道: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表示: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權被賦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而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