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采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復雜客體。
證人證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證據,對司法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和作用。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guī)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么就應該依法規(guī)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huán)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對此,我國有關法律也作了規(guī)定,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guī)定: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guī)定:"…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為了維滬法律的尊嚴,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機關工常的訴訟活動和秩序,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在本法中增設妨害作證罪已實屬必要。
關于妨害作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立法機關也有所認識,也認為對于妨害作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我同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guī)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第(二)項所列的行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也作了相同的規(guī)定??梢?,根據目前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只要達到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就構成犯罪,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為了便于司法實踐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本法增設妨害作證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1)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證人依法作證,具體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綁架等方法使證人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甚至喪失自由而無法作證;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對證人進行威脅使證人不敢作證;或者采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許諾錢財或其他利益使證人不愿作證;或者采用引誘、唆使、勸說來說服證人不要作證:還有利用職務等身份迫使從屬部下不要作證等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只要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妨害證人依法作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的訴訟活動,就構成本罪。證人是否被勸止或被阻止而沒有作證,或者證人是否接受賄買的金錢、財物,對行為人構成犯罪沒有影響。
(2)行為人實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證人)作偽證的行為。行為人具體可用脅迫的手段來實施,可以采用賄買的辦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誘的方法,還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職務迫使下屬作偽證等。不管采用何種打法、手段,其實質都是一樣的,即都是行為人希望他人作偽證,在客觀上侵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因此都是妨害作證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構成犯罪。在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各種手段致使證人作偽證這種方式來妨害作證,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刑事證據罪論處。
本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情節(jié)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妨害作證行為嚴重,侵害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甚至使之無法進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極其惡劣:或者產生嚴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為人經批評教育后,仍繼續(xù)實施妨害作證行為,等等。對于那些妨害作證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例如證人的親朋好友怕證人作證后遭報復叫證人不要作證,這種作法雖然是錯誤的,但是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對于妨害作證罪來說,還有幾點必須指出:其一,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妨害作證的行為,就構成妨害作證罪且為既遂。至于證人是否被勸止、阻止沒有作證,或者是否接受賄買或者接受賄買后是否作證,對成立本罪無實際意義,同樣他人是否因行為人的指使作偽證,或者是否接受賄買或接受賄買后是否作偽證對成立本罪也無實際影響。以上這些情節(jié)只是量刑時考慮的因素。其二,妨害作證罪發(fā)生的時間、空間較廣,既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提起以后的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提起之前,因為在這一階段,行為人實施有妨害作證的行為,同樣會影響以后即將發(fā)生的訴訟活動,也即實質上仍會侵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同樣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在性質上與在訴訟提起后實施的妨害作證的行為和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沒有兩樣。其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fā)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發(fā)生在經濟案件、行政案件中,這里所說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訴訟上的案件,不包括沒有進入訴訟的違紀案件、行政案件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fā)生,行為人往往出于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動機可以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fā)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范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采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fā)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后者則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作虛假的陳述。
(4)發(fā)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fā)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fā)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fā)案范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fā)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fā)案范圍較窄。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 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p>
妨害作證罪屬于妨礙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觸犯了此章節(jié)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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