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引起中毒,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構成本罪,必須實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把噴過敵敵畏的蔬菜未沖洗凈,到集市出賣,致購食者多人中毒;誤將毒藥投入飼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裝過農(nóng)藥的口袋與糧食口袋混雜在一起,把瓶裝敵敵畏與瓶裝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誤用農(nóng)藥口袋裝糧食,誤用敵敵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就構成過失投毒罪。如果沒有引起中毒的行為表現(xiàn),或者致人中毒的行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例如誤將毒藥當作藥品給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據(jù)案件具體情節(jié),可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只有發(fā)生法定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未發(fā)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達到法定的嚴重程度,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對這種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嚴重的中毒事故。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一特征是本罪區(qū)別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關鍵所在。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都是以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qū)別是:
(1)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tài)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作犯罪處理。
(3)投放危險物質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過失犯罪,主要區(qū)別在于:
(l)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侵犯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而過失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不同。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過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罪則表現(xiàn)為過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有如下幾個標準:
1、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犯投毒罪(已修正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毒罪進行了修訂,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同時取消投毒罪這一罪名。
依照本條規(guī)定,犯過失投毒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四) 【質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nèi)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jīng)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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