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書(2021)京03刑終587號原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鳳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鳳剛犯行賄罪一案,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京0112刑初39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呂鳳剛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呂鳳剛,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呂鳳剛為使其所代理案件獲得對己方有利的處理,請托時任市高法法警呂某(已判決)提供幫助,并于2016年6月至10月間在市高法法警備勤室,先后兩次以現(xiàn)金形式給予呂某共計人民幣20萬元;2019年10月15日,呂某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紀檢部門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被告人呂鳳剛所送錢款的事實后,被告人呂鳳剛亦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呂鳳剛經北京市朝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達監(jiān)察機關,如實供述了行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呂某的證言,被告人呂鳳剛的供述,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照片,線索報告、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違法事實材料、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明細、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呂鳳剛工作履歷情況、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登記信息查詢結果、關于給予呂鳳剛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2020)京0112刑初348號刑事判決書等。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鳳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幣20萬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呂鳳剛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經監(jiān)察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呂鳳剛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呂鳳剛的上訴理由是:1.其主觀惡性小,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全部行賄事實,對于偵破呂某受賄案起到關鍵且難以替代的作用,犯罪較輕,符合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2.其未實際謀取到不正當利益,受賄人呂某不屬于司法工作人員,不存在限制從寬處理的情節(jié);3.其雖然在一審認罪認罰并接受原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但法院不應機械按照認罪認罰具結書判決,其上訴并不違反誠信原則,故請求二審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書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屬實并予以確認。本院對一審判決書所列證據亦予以確認,且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呂鳳剛的上訴理由,經查,呂鳳剛作為法律工作從業(yè)者,應當恪守職業(yè)規(guī)范,既要追求實體公正,更要尊重程序正義的價值。為了實現(xiàn)所代理案件當事人的訴求,呂鳳剛意圖通過行賄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違規(guī)過問、干預辦案,為己方提供幫助、便利條件,其行為本身有悖公平、公正原則。呂鳳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辦案機關工作人員錢財,其行為符合行賄罪的犯罪構成。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呂鳳剛所具有的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自首、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對其作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量刑并無不當。呂鳳剛雖然具有上述從寬情節(jié),但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及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宜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故呂鳳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上訴人呂鳳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呂鳳剛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一審法院認定呂鳳剛犯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呂鳳剛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呂鳳剛的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 判 長 宋環(huán)宇審 判 員 張 媛審 判 員 馬新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段惠云
法官助理 于慧雯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轉載:勞動法苑公眾號
導讀12月4日,海南省司法廳在官網發(fā)布《關于律師隊伍專項教育整頓與行業(yè)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情況的通報》稱,活動開展以來,共收到投訴舉報問題線索146起。截止目前,5人被移送司法機關,56名律師和4家律師事務所受到行政處罰及行業(yè)處分。對涉張家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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