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據(jù)
1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fā)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ㄒ唬┍WC金預留、返還方式;
?。ǘ┍WC金預留比例、期限;
?。ㄈ┍WC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ㄋ模┤毕葚熑纹诘钠谙藜坝嬎惴绞?;
?。ㄎ澹┍WC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xiàn)缺陷的索賠方式;
?。ㄆ撸┯馄诜颠€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fā)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于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止。
2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
43.當事人對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第二條規(guī)定,缺陷責任期最長為2年。發(fā)包人應在最長缺陷賁任期(2年)期滿后將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起算。發(fā)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3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9.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應如何認定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質量保證金是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最長為2年。當事人對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fā)包人應在最長缺陷責任期(2年)期滿后28日內將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期滿后,承包人仍應在保修期內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七)關于質量保修金返還時間的確定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擔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問題。與質量保修金相聯(lián)系的是質量保證金。依據(jù)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和保證金屬于相同性質的費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質量保修金對應的是質量保修期,而質量保證金對應的是缺陷責任期,導致司法實務中對于保修金或者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發(fā)生爭議。會議認為,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內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義務。而缺陷責任期是指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期限,最長為2年,缺陷責任期滿,發(fā)包人應當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質量保修期長于缺陷責任期。因此,當事人對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缺陷責任期滿后,發(fā)包人應當將質量保修金返還給承包人,即發(fā)包人應當自接受建設工程之日起2年內將質量保修金返還給承包人。
判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344號
(二)關于質保金應否扣留的問題。首先,關于質保金的問題,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本案中,《合作開發(fā)合同》第五條約定工程竣工后留工程費用5%的質保金,但對質保金的扣留期限即缺陷責任期并未作出約定,雙方對該期限也各執(zhí)一詞,未能達成一致。
其次,關于佳大一附院主張應在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內扣除質保金的問題,系其對質保金扣留期限及最低保修期限的誤解。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供熱、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起算。但是,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與質保金扣留期限是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變更。質保金的扣留期限是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的扣留質保金的期限,經協(xié)商一致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涉案工程在2011年5月26日已達竣工交付條件,至今已逾五年,通常情況下也應當給付質保金。佳大一附院將質保金扣留期限理解為最低保修期限,主張涉案工程尚在質保期限內應扣留5%的質保金,既沒有合同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未扣除5%的質保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59號
二、關于案涉工程質保金635678元應否返還問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雙方在《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4.4條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結算價款的3%預留,初驗并在乙方將初驗中所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處理后15日內返還給乙方50%,余50%在竣工驗收一年后15日內返還……?!痹摴こ探桓妒褂脮r間及通車時間為2009年10月25日。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從2009年10月25日起,一年后15日內應返還質保金。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年,保修期為5年,質保金為合同價款的5%。因此,635678元質保金應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于工程缺陷責任期屆滿后返還,即2011年10月25日前返還,不能按約返還應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故二審法院根據(jù)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的約定,判決阿爾山市政府返還質保金635678元并無不當。
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終195號
一、關于本案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條件是否成就,返還質保金時是否應當計算利息的問題。
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認為,1、雖然一審法院認定合同是無效的,但關于質量保證金的約定應是有效的。質量保證金在工程竣工后才會返還。本案不管是竣工驗收和交工驗收,都沒有進行。目前為止,業(yè)主沒有返還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金。因此,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條件未成就。2、返還質量保證金不能計算利息,合同有明確約定,欠款利息是特殊原因造成,不應計算利息,若要計算應從應付款之日起算。
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認為,1、質保金返還條款是合同條款一部分,現(xiàn)各方對合同無效沒有異議,故不應適用質保金條款,應按工程款的原則處理。合同無效是因為施工資質問題所致。從合同處理看,質保金應整體與已完工程款統(tǒng)一處理。2、即便按照質保金的期限,對方從未要求履行質保責任。不管后面的工程是否有缺陷修復的要求,至少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從未收到對方要求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質保責任或費用的要求,說明工程目前為止不存質保問題。3、即便按照最長期限,質保期限也已過去。一審有關質保金返還處理及利息計算方式公平合理。
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認為,1、本案涉及兩個施工合同,都是轉包合同,都是無效的。因為合同無效,所以關于質保金支付的方式也是無效的約定。在本案幾年的訴訟過程中,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沒有提出過任何的質量保證責任。質保金是工程價款的一部分,質保金應付而未付的應支付利息。2、根據(jù)質保期的規(guī)定仍然是交工驗收后的兩年內,本案保質期已經屆滿。
本院認為,根據(jù)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為本工程結算金的5%。責任缺陷期滿后,若無質量問題,甲方將視業(yè)主質保金返還情況向乙方按比例返還,質量保證金不計息。工程驗收中或保修期內出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甲方將通知乙方進行處理,乙方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到達現(xiàn)場并按期完成處理。若因乙方原因無法通知或通知后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妥善處理,甲方將自行完成質量缺陷的修復,發(fā)生的費用在乙方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負擔?!钡摵贤⑽疵鞔_規(guī)定缺陷責任期的預留期限。依照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根據(jù)施工的通常慣例,缺陷責任期從實際竣工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年。訟爭工程自2012年1月1日至今已通車多年。因此,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有權要求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返還質量保證金及其利息。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亦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
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為本工程結算金的5%。責任缺陷期滿后,若無質量問題,甲方將視業(yè)主質保金返還情況向乙方按比例返還,質量保證金不計息。工程驗收中或保修期內出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甲方將通知乙方進行處理,乙方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到達現(xiàn)場并按期完成處理。若因乙方原因無法通知或通知后乙方未按要求進行妥善處理,甲方將自行完成質量缺陷的修復,發(fā)生的費用在乙方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負擔。保修期為二年,自乙方施工項目通過項目業(yè)主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蓖?,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有權要求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返還質量保證金及其利息。
本案訟爭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已經成就,在返還條件成就后,應當返還,但是債務人仍未返還,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主張支付質量保證金逾期支付之后的利息損失應當支持。
二、關于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應當向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質量保證金的問題。
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認為,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一審判決向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質保金違反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事實認定錯誤。
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認為,一審判決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向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付款是不妥的,應將相應工程款支付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支付給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包括未付工程款及質保金。一審判決直接判決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向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是適用法律錯誤。
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認為,因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的《結算協(xié)議》是竣工的結算協(xié)議。在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尚欠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基礎上,一審判決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向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支付款項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了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訟爭的質量保證金,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拖欠了福建勇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中鐵二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應向廈門均威建工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包括訟爭質量保證金在內的相應款項。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贛民申42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缺陷責任期滿,保修金應予返還?!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guī)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知,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不屬于同一概念。缺陷責任期是針對保修金的保留期限,該期限通常不超過24個月,缺陷責任期滿,保修金應予返還。缺陷責任期滿,如果工程仍處于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仍然要承擔保修義務。鶴群公司混淆了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含義。因《鶴群廬山天街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約定不明,原審考慮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已解除,陳杰已退場,雙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已不可能,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認定涉案工程已超出缺陷責任期的通常期限,判決鶴群公司返還陳杰保修金49940.50元,處理并無不當,且本院(2013)贛民一終字第160號生效判決對鶴群公司應向陳杰支付的工程款中已扣除工程整改修復費用。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妥。鶴群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聲明
本平臺所推送內容除署名外均來自于網絡,僅供學術探討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關于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主要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問題一直都是備受關注的焦點,目前實踐中對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也有著不同的觀點:承包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1該價款是指發(fā)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
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fā)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fā)生的...
建設工程領域中,由于招、投標等方面的規(guī)定較為嚴格,為規(guī)避這些規(guī)定,建筑市場上存在圍標串標、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也會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堅決維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其中第1條就規(guī)定...
裁判要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無需等到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屆滿,質量保修期內如發(fā)現(xiàn)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發(fā)包人仍可向承包人主張維修。案例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936號各方當事人原告(承包人,被上訴人):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
第六則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fā)包人提反訴情形 法 條 內 容第七條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
▌裁判要旨: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再476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
融資租賃作為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服務為一體的新型金融模式,有效促進了市場資金與產業(yè)之間的互動融通,并已成為我國現(xiàn)代服務業(yè)、金融業(yè)的重要構成力量。伴隨著行業(yè)快速發(fā)展的步伐,融資租賃交易市場上的法律風險也日益觸發(fā),與融資租賃相關的糾紛亦層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資金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勞力密集型合同,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上述屬性,在發(fā)生糾紛時常常呈現(xiàn)爭議標的額巨大、牽涉面廣且復雜等特點,由此也導致該等糾紛需該領域的專業(yè)性人才進行處理,針對上述特點,特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的熱點...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shù)幕驹瓌t,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