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時怎么界定“上下班途中”?
提示:出行目的界定最為關鍵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由于其中并未就“上下班途中”作出界定,以至于實踐中出現(xiàn)了種種爭執(zhí)。
那么,該怎樣理解“上下班途中”呢?
▌上下班的路途允許多種選擇
郭筱薇從家里到公司有5條道路可以選擇,最近的是走街串巷的小路,最遠的是車輛、人流相對較少的一條大路,如果按騎電動車計算,在時間上最多也就相差15分鐘。
2017年1月1日,郭筱薇前往公司加班時,考慮到系元旦假期、市區(qū)比較擁擠而選擇了那條大路。豈料,途中遭遇車禍,不僅花去12萬余元醫(yī)療費用,還落下八級傷殘。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可郭筱薇申請工傷認定后,卻被認定不構成工傷,理由是其不該“近路不走,走遠路”。
【點評】郭筱薇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的“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員工為了上下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根據(jù)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員工上下班的路徑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有利于保障職工的利益出發(fā),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為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員工平時經(jīng)常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員工上下班必須選擇的唯一路徑。也就是說,路徑最近與否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而在于是否合理。
此次事故,是郭筱薇擔心市區(qū)比較擁擠而舍近求遠。因此,是合理選擇,應當予以允許。
▌選擇路徑具有“上下班目的”
2017年2月11日,肖桂萍從男友家吃過晚飯后,駕駛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與一輛小車相撞導致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由于公司未為她辦理工傷保險,所以,她無法要求工傷保險機構給予工傷待遇。為此,她多次要求公司賠償11萬元醫(yī)療費用及九級傷殘等損失,但公司一再拒絕。
公司的理由是肖桂萍不構成工傷,之所以這樣說,原因是肖桂萍租住的房屋在城東,而其男友住在城西,其從城西去公司上班不是上下班途中,只有從城東去公司才可以認定工傷。
【點評】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對上下班途中的確定,在非常規(guī)情況下,應根據(jù)工作性質、特點、一般社會生活經(jīng)驗及社會情理,結合合理時間、合理路段等因素,綜合判斷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發(fā)生。所謂上下班的目的是員工指所追求的目標和想達到的境地。
本案中,肖桂萍從男友家吃過晚飯后駕駛摩托車前往公司,想達到的地點為公司,追求的目標是上班,且出現(xiàn)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段,無疑屬于“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辫b于公司沒有為肖桂萍辦理工傷保險,故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合理繞道也屬于上下班途中
2017年3月30日下午,正準備下班的谷小琴接到11歲女兒打來的電話。因女兒肚子疼,希望她能在回家時去藥店為她買些感冒藥。谷小琴當即決定繞道前往。
不料,在繞道200米后,她與一輛摩托車相撞并受傷,前后住院17天、用去3萬余元醫(yī)療費用。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對方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申請認定工傷時,社會保險部門予以拒絕,理由是谷小琴放棄平常上下班路線為了私事而繞道。因其是在繞行道路上受到傷害,故不具備工傷的構成要件。
【點評】社會保險部門的觀點是錯誤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之規(guī)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構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說,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究竟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當視繞道的原因而定。對于繞道的原因,有因客觀原因,如突發(fā)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而繞道,也有因私事而繞道,前者原則上當屬其列,后者則不能“一刀切”。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如因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繞道,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是參加朋友聚會等,則不在其列。
來源:京工網(wǎng)、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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