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8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四對其傷情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1)李四左橈骨遠端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左下肢損傷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2)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其個人體質因素占25%。一審法院據此確認殘疾賠償金30萬元扣減25%為25萬元。李四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交通事故中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否應當扣減時應當根據受害人對損失的發(fā)生或擴大是否存在過錯進行分析。本案中,李四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李四不應因其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系受害人李四被機動車碰撞、跌倒發(fā)生骨折所致,事故責任認定李四對本事故不負責任,其對事故的發(fā)生及損害后果的造成均無過錯。雖然李四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質疏松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受害人李四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殘疾賠償金為30W元。
律師分析和建議
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遵循侵權責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過錯來確定賠償責任。交通事故分為兩類:一類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一類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按照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進行賠償,即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二類交通事故中,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因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類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即使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中,受害人的個人體質因素是一種客觀事實,受害人對其個人體質對事故結果的影響并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不能將受害人的個人體質因素認定為受害人的過錯。因此,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中,受害人的個人體質因素并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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