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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 瀆職罪 1、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酌情處罰。 3、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二、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我國現(xiàn)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guī)定,基于我國現(xiàn)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為 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我國現(xiàn)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guī)定,學界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guī)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
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
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guī)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8年5月23日印發(fā))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保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反對官僚主義,根據(jù)黨的章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指由于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各級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由于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應受黨紀處分的,都適用本規(guī)定。第四條 在處理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時,要區(qū)分直接責任者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
對于負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區(qū)分直接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第五條 對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按照下列原則處理:已觸犯刑律被判刑的黨員領導干部,一般要開除黨籍。
對造成巨大損失負有各種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加重處分,即按照對造成重大損失負各種領導責任者應受的黨紀處分,加一檔處分。對于造成重大損失負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分則條文的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那些構不成重大損失,但給本地區(qū)、本單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案件,對負有領導責任者,也應酌情給予黨紀處分。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造成損失的,不作為官僚主義問題處理。
第六條 對于犯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應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對于按分則規(guī)定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沒有黨內職務的,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第二章 分則第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
造成巨大損失或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作出錯誤決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二)對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的公開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改革開放總政策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三)對本單位人員中的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該管的不管,能解決的不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其他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四)對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的嚴重違法亂紀案件,不查處或拖延,以致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經濟建設工作中,違反科學決策程序,盲目決定施工、投產,或盲目批準簽訂合同,購進不合格及不適用的設備、技術,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一)由于管理混亂,致使生產和基本建設方面發(fā)生重大質量、技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二)對下屬企業(yè)產銷假冒產品,長期失察,或發(fā)現(xiàn)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對下屬企業(yè)產銷偽劣藥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長期失察,或發(fā)現(xiàn)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措施不力,以致給人民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或傷亡事故的;(四)由于管理混亂、紀律松弛,致使國家或集體財物被貪污、盜竊、詐騙、浪費,造成重大損失的;(五)對本單位或直屬單位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行為長期失察,或發(fā)現(xiàn)后不糾正,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第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對內、對外的經濟貿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警告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
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一)盲目進貨,或不執(zhí)行商品驗收、檢驗制度,購進不合格商品,致使商品積壓、變質、損壞,造成重大損失的;(二)不了解對方資信情況,盲目與之簽訂合同,或擅自改變合同,或未簽訂合同即預付貨款,以及為對方擔保貸款而被騙,造成重大損失的;(三)發(fā)現(xiàn)購進商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誤索賠期,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對購進的設備,長期積壓,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五)工作不負責任,不按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zhí)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證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辦理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jié)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負有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fā)生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條【放縱走私罪】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認定失職瀆職違紀行為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監(jiān)督過失的場合,監(jiān)督者應當預見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jiān)管職責,可能致使被監(jiān)督人的違法行為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其次,行為人有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在監(jiān)督過失的場合,則是監(jiān)督者懈怠職守,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監(jiān)督義務,沒有正確地實施監(jiān)督行為。 再次,失職瀆職行為人(含監(jiān)督者)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過失瀆職犯罪因果關系是復雜多樣的,存在著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對單純的濫用職權行為能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通常情況下,失職瀆職違紀的成立,要求產生危害后果,單純的失職瀆職行為,一般不以違紀論處。
但是某些法律法規(guī)作了特殊規(guī)定,需要引起重視。
第一百一十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和本單位發(fā)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guī)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中明文規(guī)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對于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各級紀委應無條件遵照,無需再調查,只需把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來黨紀定性。
至于如何量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guī)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因此,對定罪免于刑事處罰的黨員,不一定要開除黨紀的。尺度掌握在紀委常委會或黨委手中。
一:失職瀆職罪的構成特征 其一,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guī)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其二,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guī)定的數(shù)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占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其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指國家機關的正?;顒?。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等。
其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lián)。 二:失職瀆職罪的認定與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或者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和本單位發(fā)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行為的; (三)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和本單位發(fā)生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其他違反有關規(guī)定或者不負責任行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加重處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伺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閔行區(qū)梅隴鎮(zhèn)副鎮(zhèn)長任偉萍、經濟發(fā)展辦公室主任栗爽,在發(fā)放保供物資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問題,致使不合格豬肉產品發(fā)放給社區(qū)居民,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兩人均被黨紀政務立案,接受進一步調查,并按程序分別被免去副鎮(zhèn)長、經濟發(fā)展辦公室主任職務。 ...
瀆職罪立案標準有以下這些: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
瀆職罪立案標準有以下這些: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
瀆職 ? ?讀音:[dú zhí] ? 失職 ? 讀音:[shī zhí] 失職【解釋】:(1) 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2) 失業(yè) 【造句】 1、最大的隱患是麻痹、最大的禍根是失職。 2、夫食萬人之力者,蒙其憂,任其勞。一人失職,一官不治,皆...
1.瀆職罪的法律是怎樣規(guī)定的 瀆職行為只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相應的瀆職犯罪;犯罪行為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時,才能對行為人處以更重的刑罰。損失金額上一般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可能構成本罪。瀆職罪是刑法第九...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一樣嗎濫用職權和失職都是屬于瀆職的行為,而濫用職權和失職是不一樣的,濫用職權是屬于故意的行為,而失職是屬于過失的行為。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
失職瀆職類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一)黨組織失職行為(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黨組織必須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各級黨委要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在思想認識上、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紀律嚴起來、執(zhí)行到位...
檢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共有53種,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有確鑿證據(jù)證明警方不作為,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安局,這屬于行政訴訟。 有確鑿證據(jù)證明警察瀆職、濫用職權,可以向法院起訴警察個人。 如果起訴公安局瀆職、濫用職權,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而不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