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因第三人侵權致工傷,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的處理,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則可資援引的情況下,應對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進行性質認定,從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出發(fā),依就高原則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
案例索引: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5民特22號。
一、案情
申請人:汕頭市可星塑膠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星公司”)。
被申請人:雷文虎。
2013年,雷文虎進入可星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同年8月,可星公司為雷文虎交納了工傷保險。2014年10月16日,雷文虎駕駛摩托車外出辦事回公司途中與趙陽駕駛的小汽車發(fā)生碰撞受傷,2015年10月經汕頭市金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2016年1月經汕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停工留薪期十二個月。其中,雷文虎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26號民事判決,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潮安支公司方向雷文虎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治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誤工時間為180天,誤工費為24399元)、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合計150948.66元。
2016年2月,雷文虎向汕頭市金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金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可星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5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9000,停工留薪期工資540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
金平仲裁委認為:雷文虎要求可星公司支付三項一次性補償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的主張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雷文虎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雷文虎已獲侵權人的賠償,在工傷保險責任與第三人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對雷文虎的救濟應采用補充模式,依靠工傷保險補償已經可以保證雷文虎獲得充分救濟??尚枪疽褳槔孜幕⒗U納了工傷保險,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雷文虎計發(fā)傷殘待遇的工資標準為月工資2215元,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雷文虎月工資為3554元。故作出仲裁裁決:可星公司向雷文虎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935元、傷殘鑒定費3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772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43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2648元。
仲裁裁決后,可星公司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認為:金平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理由如下:1.仲裁裁決可星公司應支付雷文虎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43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772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據《廣東省工作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星公司向雷文虎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前提條件是雷文虎與可星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雷文虎并沒有提出與可星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2.仲裁裁決可星公司應支付雷文虎停工留薪期工資42648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雷文虎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經獲得誤工費賠償,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實質上屬于同一性質的賠償項目,兩者不得重復享受。
二、裁判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屬因第三人侵權而形成的工傷賠償勞動爭議糾紛。雷文虎主張可星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尚枪緞t認為仲裁裁決其應向雷文虎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由于可星公司與雷文虎在金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時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因此,可星公司無需向雷文虎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誤工費賠償與停工留薪期工資雖基于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但從作用來看,兩者均系對勞動者因遭受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補償,雷文虎已經在另案[案號:(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26號]獲得包含180天誤工費在內的侵權民事賠償,若雷文虎再次獲得十二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補償,存在部分重復賠償之實,有違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從民法合理性角度來看,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各自的計算標準,可依就高原則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若停工留薪期工資高于誤工費,勞動者可就差額部分申請賠(補)償。
綜上,金平仲裁委裁決可星公司支付雷文虎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撤銷金平仲裁委作出的可星公司應支付雷文虎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443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772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2648元的裁決內容。
三、評析
本案處理的重點在于因第三人侵權致工傷,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并存情況下,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如何處理,分析如下:
(一)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處理的法規(guī)梳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做了相應規(guī)定。有關停工留薪期工資主要規(guī)定在社會保險法規(guī)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明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可見,因第三人侵權致工傷,勞動者既可向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民事法規(guī)和保險法規(guī)各自從人身損害和社會保險角度對工傷事故加以規(guī)范,從而使工傷事故具有民事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雙重性質,勞動者同時存在兩個請求權:一個是基于人身損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另一個是基于工傷保險關系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這樣就出現了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如何處理的問題,由于二者之間有諸多性質相同并存在重復的賠償項目,如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加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則可資援引,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理論界有著不同的意見,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在我國,交通事故型工傷是第三人侵權致工傷最為常見的類型,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現已廢止)第二十八條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保險待遇作了較明確的規(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镀髽I(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yī)療期內停發(fā)工資,改為按月發(fā)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該規(guī)定明確了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可兼得。但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卻沒有保留此項規(guī)定,現行法規(guī)也未對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處理作出安排。
(二)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處理的司法實踐
1.國內的做法。
《工傷保險條例》雖未保留《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關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的處理方式,但是先處理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再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成了各地司法實踐中較為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在交通事故領域,勞動者也往往傾向先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是因為交通事故系致傷害的直接因素,且人身損害賠償一般直接進入訴訟環(huán)節(jié),較之勞動爭議仲裁通常需經歷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裁決等諸多環(huán)節(jié),更為省時快捷。因而司法實踐中更多出現的是本案這一情形:勞動者獲賠誤工費后,再行請求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
由于現行法規(guī)并未對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的問題處理作出安排,司法實踐中已然長期面臨裁判無法可依的困境。各地勞動仲裁機構、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有些依據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意見,有些則根據地方性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與法院之間形成的座談會會議紀要等文件規(guī)定。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法律適用標準致使裁決結果不一,有些甚至反差巨大??v觀各地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主要有兩大處理模式:兼得(雙賠)模式和補差模式。
兼得(雙賠)模式大多明確除部分項目外,對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一些性質相同的項目支持雙重賠償。《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就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明確: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y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也可以就醫(yī)療費用向第三人追償。顯然除醫(yī)療費外,該紀要對于其他項目支持雙重賠償。然而,對于工傷保險機構的責任承擔方式并未交待清楚。而北京、廣東等地則形成了自己的做法,如《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年)明確除侵權的第三人已全額給付勞動者(或直系親屬)醫(y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需憑相關票據給予一次賠償的費用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重賠償)?!稄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第7條明確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y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顯然未明確將誤工費列為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扣減項目。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17]147號)明確勞動者因安全生產事故或患職業(yè)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誤工費應當扣除停工留薪期工資;若停工留薪期工資高于誤工費,則不支持勞動者的此項請求。因而在廣東區(qū)域內,支持與不支持雙重賠償的做法均有存在。
補差模式以上海為代表,上海采取同一賠償項目“就高原則”的補差方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若干問題的解答》(2010年7月1日)對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相同并存在重復的項目,按照各自的計算標準,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顯然,若勞動者先獲賠的誤工費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者有權再獲得二者之間的差額補償,反之亦然。
2.國外的做法。
因工傷引起的民事侵權與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并存的處理,世界各國有著不同的救濟模式,主要有取代模式、雙重救濟模式和補充救濟模式。取代模式以德國為代表,明確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請求民事侵權賠償。而雙重救濟模式下,工傷職工可以同時請求民事侵權與工傷保險賠償,從而獲得雙重賠償,如英國。補充救濟模式,即工傷職工可以同時請求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但不得超過其所受損失的總額。日本、北歐各國等主要采用這一模式。補充救濟模式既分散了用人單位風險,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避免了受害人獲得雙份利益,同時又保證了受害人獲得完全賠償,從而得到了較多的運用。
(三)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性質認定及競合處理的模式選擇
因第三人侵權致工傷引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的處理,筆者認為,上海的補差模式和國外的補充救濟模式相對更為合理,本案在處理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問題上也主要借鑒參考了它們的處理方式。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實質上屬于同一性質的賠償項目,且從民法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出發(fā),二者不宜兼得。
1.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性質認定。
一些地方勞動仲裁、法院的做法認為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法律基礎不同,一個是屬于意思自治的人身損害范疇的私法,適用過錯原則,一個是不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公法范圍,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交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就可以享受待遇,二者計算標準不同,因此性質不同,不適用民法侵權賠償的“填平原則”。筆者認為,我國工傷保險領域立法起步相對較晚,工傷保險法規(guī)有效彌補了民事法規(guī)保護力度單一不足的缺陷。但是簡單地把二者歸類定性為私法公法性質并不妥當。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同一賠償項目往往會同時涉及社會保險法規(guī)和民事法規(guī),比如醫(yī)療費、護理費。早期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現行司法實踐中將醫(y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扣除項目是較普遍的作法,那么將誤工費作為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扣除項目也并無不妥。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雖基于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但從作用來看,兩者均系對勞動者因遭受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補償,實質上屬于同一性質的賠償項目。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系本質上相同的項目在司法實踐中也逐步得到認可。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也認為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系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本質上相同的項目。停工留薪期工資并不屬于因繳納工傷保險而形成的保險待遇,而是保險法規(guī)從保障勞動者工傷治療(恢復)期間待遇不減少出發(fā)而作的規(guī)定。從本案來看,雷文虎已經獲得180天誤工費的賠償,其因工傷治療(恢復)期間收入損失已得到一定的補償,其再主張全額停工留薪期工資明顯存在部分重復賠償之實,應不予支持。
2.從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進行分析。
依據我國民事侵權賠償理論,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這種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故這種賠償也稱為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后即填平。填平就是將受害人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也即按實際賠償原則,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本案雷文虎因工傷損失的收入,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宜按各自的計算標準,依就高原則確定兩者之中數額較高的作為雷文虎應獲得的賠償數額,若停工留薪期工資高于誤工費,雷文虎可就差額部分向可星公司申請賠(補)償。
綜上所述,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之一為民事侵權賠償誤工費與工傷保險賠償停工留薪期工資的競合的處理問題。在缺乏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情況下,本案結合司法實踐中和國外救濟模式中較普遍的補差模式做法,依據民事領域的填平原則、實際賠償原則精神,在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時,雷文虎已獲得誤工費賠償,依就高原則,雷文虎可就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的差額部分向可星公司申請賠(補)償。本案裁定不支持雷文虎全額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的處置方式也有一定的示范效應。(谷戰(zhàn)春 作者單位: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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